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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为何多了个“终身监禁”?

2016-12-15肖华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12期
关键词:白恩培监禁最高人民法院

肖华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判以终身监禁。此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也相继被处以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从法条走入了司法实践。

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的审判结果令许多人感到诧异:超过两三亿的受贿金额为什么不判决立即执行死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文认为,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官员执行终身监禁而非立即执行死刑,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逐渐废除死刑的走向。如今,世界范围内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主流观点,我国法律当前虽然仍保留死刑,但顺应现代刑罚体系,少用、慎用乃至废除死刑已成必然趋势。终身监禁,可以作为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的过渡性安排。

另外,近年来随着出逃海外犯罪分子的人数、级别以及涉案金额不断上升,许多国家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我国海外追逃的一道壁垒。终身监禁的实际应用,顺应了引渡外逃人员、加大追逃力度的客观需要,能够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实现,有利于查明案情、震慑犯罪、挽回损失。

基于司法改革和国际反腐合作的现实需要,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引入“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适用终身监禁的对象:犯贪污罪、受贿罪,即人们所说的“贪官”。

那么,多大犯罪数额才能判处终身监禁呢?涉案金额分别为2.47亿元、2.1亿元和3亿余元的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被宣判后,许多人将2亿元理解为适用终身监禁的标准。

其实,并不尽然。今年11月11日,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因受贿2.3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并没有特别说明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因此,2亿元是终身监禁适用标准的说法显然不妥。

仔细梳理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的判决书不难发现,这三个判例中都具备“四个特别”的要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认为,必须具备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终身监禁的可能性。而朱明国的判决中只有两个“特别”: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那么,什么情形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分析,犯罪情节一般应考察贪污受贿的次数、持续的时间、贪污对象是否为特定款物、贪污受贿赃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赃及退赃比例等各种情形。在综合判断相关犯罪情况后,如果认为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判处一般死缓(即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假释)尚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从字面上看,“无期徒刑”也会让人有一种“把牢底坐穿”的感觉,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存在,这一刑罚已被网上舆论戏称为“假无期”。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终身监禁的增设,虽然在客观上能够起到控制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但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改变长期以来无期徒刑名不副实、执行不严的现象,有利于形成对严重腐败分子的法律震慑作用和保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

近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发布新的法规和司法解释,配合终身监禁的判罚: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防止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等问题;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其中新增了对判处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终身监禁正成为新的反腐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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