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十恶”法律“不赦”?
2016-12-15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12期
我们经常用“十恶不赦”来表示罪恶重大、不可宽恕的意思,这个词是从我国古代封建法律上得来的。南北朝时,北齐的法律列出十条大罪;隋、唐时,对十条大罪的内容略有增删,并正式定名为“十恶”,写在法典的前面,一直沿用到清代。
这“十恶”分别是:谋反,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谋大逆,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长辈亲属;不道,迫害或杀戮无辜一家人;大不敬,冒犯帝室尊严;不孝,对祖父母或父母不赡养、咒骂、控告等;不睦,谋杀亲属或殴打、控告丈夫等;不义,下级杀害上级或丈夫死后妻子匿不举哀、作乐、改嫁等;内乱,亲属之间通奸。
因为这十条大罪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不准赦免,所以是“十恶不赦”。 (摘自《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