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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与认识

2016-12-15吕金星梁建军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0006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000

法医学杂志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医学标准

吕金星,梁建军,周 楠,王 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 0006;.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 00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与认识

吕金星1,梁建军2,周楠1,王宁1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 100061;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 100012)

关键词:法医学;创伤和损伤;标准

自2014年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大调整,分级更细化,规定更合理、科学,但经过实践之后,《标准》中某些条款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针对这些争议,通过分析比较,指出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修改方案,以期通过探讨能够统一思想、减少争议,对完善鉴定标准起到积极的作用。

1 轻微伤的定义与理解

《标准》3.3将轻微伤定义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标准》将致伤因素所致的损伤仅限定为原发性损伤,笔者认为不够确切。有些轻微伤条款所描述并不是原发性损伤,而是并发症或后遗症,如“眼球损伤影响视力”。还有用“造成组织器官的轻微功能障碍”来界定轻微伤,与轻伤定义中的“功能部分障碍”不能很好地区分,容易造成理解的歧义。

2 对泪器损伤的理解

《标准》5.2.3i)规定“一侧鼻泪管断裂或一侧内眦韧带断裂”为轻伤一级;5.2.4k)规定“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为轻伤二级。

泪器包括泪腺和泪道,鼻泪管是泪道的一部分,泪器损伤包括鼻泪管断裂。泪道损伤最严重的后遗症是溢泪,但也可以是并发症。Becelli等[1]认为鼻眶筛区骨折时,只要未见明显的泪囊撕裂伤就不要对泪道进行处理,受伤早期的软组织肿胀致使引流不畅是溢泪的主要原因,一般伤后3个月内随着肿胀的消退而好转。因此,溢泪可以是短暂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如果鼻泪管断裂伴溢泪,按上述鉴定标准既可以评轻伤一级,也可以评轻伤二级,虽然这样做的逻辑关系可以成立,但就鉴定标准而言是不可取的。如果泪器的非器质性损伤伴暂时性的溢泪评定为轻伤二级是不合适的。

3 对眶壁骨折的理解

《标准》5.2.3g)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5.2.4f)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构成轻伤二级;5.2.5d)规定“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标准释义》)中描述:“绝大部分眶内侧壁骨折无功能影响,或随着出血吸收和水肿消退,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有的可缓解,预后较好,亦不留功能障碍,属单纯眶内壁骨折,一侧单纯性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8个眶壁中2个以上任意眶壁的骨折,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一侧单纯眶内壁骨折属轻微伤;除两个单纯眶内壁骨折外,8个眶壁中任意两个以上眶壁骨折属轻伤一级;8个眶壁中除单纯眶内壁骨折外任何一个眶壁骨折属轻伤二级。也有人[2]认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对“两处以上眶壁骨折”的解释较为合理,即指两眼上、下、内、外共8个眶壁中任意两处以上眶壁的骨折,包括两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那么,两个单纯眶内壁骨折该如何评定?如果按照制订标准的本意,所有条款所规定的损伤为该级别损伤的起始标准,轻伤二级的规定是眶壁骨折且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并未对数量进行限定,那么,两个单纯眶内壁骨折应该归属于轻微伤范畴。如果按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南》的理解,两个单纯眶内壁骨折应为轻伤一级。

此外,眶壁有4个壁,还有4个角,角与壁的移行有时不易区分。如果骨折发生或骨折波及某个角处时,眶壁骨折的个数该如何计算?尤其是眶内壁累计上下隅角问题,望在修改《标准》时加以说明。在实际

4 对鼻部骨折的理解

《标准释义》中对鼻部骨折的描述:“鼻部的骨骼包括成对的鼻骨、上颌骨额突和组成鼻中隔的犁骨、筛骨垂直板等。鼻部骨折包括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和鼻中隔骨折。”

《标准》对鼻部骨折轻伤二级的评定方法采用的是罗列法,在三种类型(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的骨折中除鼻中隔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外均可两两组合构成轻伤二级。既然鼻中隔骨折和上颌骨额突骨折都是鼻部骨折的一部分,又何必将其省略。如果《标准释义》将其归入鼻部骨折之中,不能因其组合的可能性小或其他原因而将其忽略。

组成鼻部框架结构的鼻软骨,《标准》也未提及。

5 对肋骨骨折的理解

《标准》5.6.3c)规定“肋骨骨折6处以上”为轻伤一级;5.6.4b)规定“肋骨骨折2处以上”为轻伤二级;5.6.5a)规定“肋骨骨折”为轻微伤。用几处肋骨骨折来评定损伤的等级,多数人不会有异议,但《标准》中所指的肋骨骨折到底是什么程度和状态,也许会有不同见解。骨质包括皮质骨和松质骨,松质骨的骨小梁断裂称为隐匿性骨折,是否为《标准》所指的“肋骨骨折”?

6 对体表创口或瘢痕的理解

《标准》5.11.2b)规定“体表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为轻伤一级;5.9.3m)规定“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累计45.0cm以上”也为轻伤一级。显然体表包括肢体,而肢体评定轻伤一级的长度又大于体表,这在逻辑关系上显然不合理。《标准释义》中解释“肢体”是指四肢和躯干,何不将脊柱四肢损伤中有关创口和瘢痕的条款完全由体表损伤的条款替代。

在创口和瘢痕的累计问题上,既有同一部位的累计,又有不同部位的累计。在同一部位的创口和瘢痕累计中,面部的问题较为突出。《标准》5.2.4a)规定,面部单个创口4.5cm以上或累计6.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如被鉴定人A面部仅有一个长4.5cm的创口,按《标准》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B面部有2个创口,长分别为4.4cm和1.5cm,按单个创口均不能评定为轻伤二级,按累计也不能构成轻伤二级,B只能评定为轻微伤。显然这样的结果有失公正。

在不同部位的创口或瘢痕累计中,可以是一个创口或瘢痕,也可以是多个创口或瘢痕。《标准》6.17规定“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标准释义》在面部条状创口或瘢痕中还描述,对于跨部位的单条软组织创口或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可按“系数相加”的方法进行鉴定,即测量单条创或者瘢痕位于头皮和面部的长度,分别除以同等级标准相关条款规定的值,如相加后大于或等于1,分别对照相关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例如,被鉴定人A面部单个创口5.0cm,按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B面部2个创口,分别长2.0cm和3.0cm;体表创口2个,分别长为10.0cm 和20.0cm。B受到的痛苦程度比A重得多,但按《标准》,B只能评定为轻伤二级。如果按“系数相加”的方法,B可以评定为轻伤一级。

7 对部分刺创条款的理解

《标准》5.9.5a)和5.11.4b)均规定“刺创深达肌层”可评定为轻微伤,条款中对刺创的创口大小未进行设定,且是否达到肌层也无法控制。

《标准》5.5.2c)规定“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评定为重伤二级。单纯依据穿孔就评定为重伤二级显然过重且容易导致不公平。咽喉部的损伤主要还是考虑其功能,涉及功能的按相应条款评定,单纯的穿孔,即无后遗症或并发症,也未伤及重要神经、血管的,评定为轻伤二级较为合理,且应对穿孔的创口大小进行必要的限制。

《标准》5.7.4i)规定“腹壁穿透创”为轻伤二级。而在《标准释义》中解释“鉴定时应注意确证损伤为腹壁全层穿透创,临床根据当时情况实施剖腹探查(无论是否在原创口部位),均不能视为腹壁穿透创”,但实际情况很难界定。

8 对部分条款的认识

《标准》5.2.5e)“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5.3.5c)“外伤后听力减退”及5.4.5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等条款过于笼统,由于未强调损伤的病理基础和损伤机制,在鉴定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参考文献:

[1]Becelli R,Renzi G,Mannino G,et al.Posttraumatic obstruction of lacrimal pathways: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58 consecutive naso-orbitoethmoid fractures[J]. J Craniofac Surg,2004,15(1):29-33.

[2]徐大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医学与法学,2015,(3):12-14.

(本文编辑:王亚辉)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6.03.014

文章编号:1004-5619(2016)03-0217-02

作者简介:吕金星(1975—),男,硕士,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工作;E-mail:wsygdtb@sina.com工作中,还经常会遇到一侧眶内壁骨折合并一侧鼻骨骨折或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情况,此类损伤又该如何鉴定,《标准》及《标准释义》均未作明确说明。

收稿日期:(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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