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方社会中的海盗形象探析
2016-12-15郑榕
郑 榕
(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中心, 福建漳州 363000)
明代地方社会中的海盗形象探析
郑榕
(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中心, 福建漳州363000)
摘要:明代漳泉地方社会不同人群对海盗形象的认知是多元的,地方社会与王朝统治者对海盗形象的认知形成互动格局,进而影响国家海洋政策变迁,促使“隆庆开海”政策的出台。王朝中央与地方社会对海盗形象认知的巨大差异,应当置于中国历史与文化“区域多样性”导致的区域发展道路多样,不同区域与人群间存在的矛盾冲突中加以理解。
关键词:漳泉地方社会; 明代区域; 海盗形象
关于明代海盗问题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多从海外贸易、海商与海盗关系研究角度入手,有学者认为明王朝的海禁政策阻碍了东南沿海社会在大航海时代融入世界贸易大潮,妨碍了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生计,使从事海上自由贸易的海商逐渐转变为亦商亦盗的海盗集团,在这里海盗被视为冲破海禁牢笼政策的自由贸易者。[1]笔者以为这种认知代表了地方某一类人群如主张开海的士大夫观点,也有其局限性,缺乏从地方社会各个层面立体的阐释海盗问题。因此只有考察地方社会不同群体对海盗的观点,才能全面理解明代海盗的生成、演变及其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从而把握地方社会对海盗认知是如何影响王朝统治者并导致王朝海洋政策的变迁。笔者试从地方社会对海盗形象认知的多元化、王朝中央对海盗形象认知的演变、王朝中央与地方社会海盗形象差异的根源三方面展开论述,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一、地方社会的海盗形象认知
应当从地方社会不同人群对海盗不同认知的角度切入,来全面把握地方社会对海盗的认知。笔者从支持开海的士大夫、海盗家族及其追随者、深受海盗之祸的地方民众三个方面分析地方社会的不同人群对海盗问题的观点,以期全面反映地方社会的实情,深化对海盗这一社会问题的认知。
(一)主张开海的士大夫认知
东南沿海主张开海的士大夫对海盗问题的观点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东南沿海土地贫瘠,下海贸易事关地方民众的生计问题,在此背景下官府厉行海禁政策使原本的海商集团生计丧失,逐渐转为“寇盗”,因而只有开海才能消弭愈演愈烈的海盗问题。这也是过去学界从海外贸易、海商角度研究海盗问题的常见观点。他们以为16世纪以来明初国家厉行的锁国政策与朝贡贸易体制愈发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沿海商民经常违禁与外国进行贸易,私人海上贸易活动得到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下朝廷固执地延续海禁政策,严重妨害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众生计,从而使海商逐渐转变为亦商亦盗的海上集团,在这里海盗被视为冲破海禁牢笼政策的自由贸易者。
闽南漳泉及潮州地区,“田尽斥卤,耕者无所望岁”,沿海居民纷纷下海通番,海商辈出。“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2]“福建遂通番舶,其贼多谙水道,操舟善斗,皆漳泉福宁人,漳之诏安有梅岭,龙溪海沧、月港,泉之晋江有安海,福鼎有铜山。”[3]诏安的梅岭,“此村有林、田、傅三大姓,共一千余家。男不耕作,而食必粱肉;女不蚕织,而衣皆锦绮,莫不自通番接济为盗行劫中得来。莫之奈何。”[4]在巨大商业利润诱惑面前,人们生活方式、观念渐变,胼手胝足以农业糊口的观念逐渐为人所不屑,险中取利渐成风尚,至此东南沿海民风为之一变。海上活动已经成为地方文化传统和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下海贸易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由于嘉靖年间朝廷厉行海禁,沿海商民为争得经济活动的自由,开始采取海寇的方式,亦商亦盗,既然不能合法“通番”,干脆做了非法的“海贼”,于是“商船”转为“寇舶”,成为官府眼中的海盗集团。海商洪迪珍就是典型的由海商转为亦商亦盗的例子。迪珍原来属于王直海商集团,王直死后,进入福建、广东一带,以浯屿为基地,进行走私贸易活动。至于洪迪珍是怎样从海商转为海盗的,《海澄县志》有很详尽的记载:“洪迪珍初止通贩,嘉靖三十四、五年载日本富夷南澳得利,自是岁率一至,致富巨万,尚未有引倭为寇实迹,或中国人被倭掳掠,辄以物赎之遣还,其人颇德之。戊午(嘉靖三十七年,1558),复来浯屿,诸恶少群往接济,络绎不绝,官府不能禁,设八桨船追捕,竟无一获。又妄获商船解官,于是洪迪珍始轻官府,官府又拘系其家属,迪珍始无反顾之期,与倭表里为乱。”[5]从此走上亦商亦盗的道路。
在如何看待海盗集团这一问题上,地方社会主张开海的士大夫有自己不同的观点。朝廷眼中的“盗”“贼”的活动在他们眼里是值得同情和能够理解的,甚而推崇为英雄之举。正德年间,漳州镇海卫军籍出身的官员周瑛曾在《平海寇》一诗中写道:“我闻海寇皆良民,只因困迫习兕嚣。”[6]流露出对“海寇”的同情,在他看来沿海居民出海贩洋是出于生计所迫,周瑛显然对官兵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行为有不同看法。万历年间泉州士大夫李贽更看到海盗兴起的直接原因是朝廷对东南沿海社会海洋经济的发展不能加以引导,出台适应地方发展的政策,最终才导致局面不可收拾,李贽以其猛烈的反传统姿态对海盗抱以同情甚而推崇。李贽对当时“攻陷城邑,杀戮官吏”横行闽、粤沿海的“海盗”林道乾有评论:“称王称霸,众愿归之,不肯背离。其才识过人,胆气压乎群类,不言可知也。设使以林道乾当郡守二千石之任,则虽海上再出一林道乾,亦决不敢肆。”认为林道乾“可谓有二十分才,二十分胆者也”。因为国家“弃置此等辈(林道乾)有才有胆有识之者而不录,又从而弥缝禁锢之”,而任用“只解打恭作揖,终日匡坐,同于泥塑”的无用官僚,天下不能不乱,“惟举世颠倒,故使豪杰抱不平之恨,英雄怀罔措之戚,直驱之使为盗也。”[7]言下之意,朝廷如能起用这些人,沿海就不会有长达几十年倭寇之祸,诚如海盗王直接受招抚时所作表态:“我辈昔坐通番,禁严以穷,自绝实非本心,诚令中国贷其前罪,得通贡互市,愿杀贼自效。”[8]言明只要明廷开放海禁,汪直愿承担清除倭寇的责任。李贽还认为“商贾亦何可鄙之有?挟数万之资,经风涛之险,受辱于关吏,忍诟于市易,辛勤万状,所挟者重,所得者末”。[9]充分反映出身沿海地方的士大夫深深理解地方社会百姓的生计所在与生活选择。
明代泉州晋江何乔远也认为:“闽地狭窄,田畴不广,又无水道可通舟楫,上吴越间为商贾。止有贩海一路,可以资生。”[10]明太祖“初定天下,彼时寸板不许下海”,只不过其时国家“乱离新辑,人民鲜少”,地方民众生计压力不大。中叶以后,东南漳泉二郡人口繁盛,“渐有私贩,虽败露之后坐以大辟,然走死地如鹜者,不能绝也。至嘉靖初年,柯副使乔杀入贩夷人,朱巡抚纨大严海禁,申明大辟,然二公之身,皆以不免,海之不能禁明矣。”[11]他认为:“海禁既严,而利尽归于奸民矣”,“与其利归奸民,而官府不得一钱之用,则孰若明开之,始上下均益,而奸民亦有所容乎”,“洋禁一开,不但闽人得所衣食,即浙、直之丝客,江西之陶人,与诸地方各以土物往者,当莫可算。原汉司马迁所谓“走死地如鹜”者也。如是,则四方之民并获生计。”在何乔远看来“天下事知之明乃处之当”,何认为自己对此“知之最真”,自己的观点并非一人之言,乃“合臣泉、漳二府士民之言也”。上疏的目的“实以欲靖地方,必开小民衣食之路”,并提醒决策者“闭之者乃所以酿祸,而开之者正所以杜萌也。”[12]
在何看来,若能开海禁,则“兴贩大通,生活有路,贼盗鲜少,此中国之大利也。”并以科举为喻,论证开洋乃是消弭海贼蜂起的现实办法,“开洋之家,十人九败,其得成家者,十之一二耳。而人争趋之者何也?此譬如吾辈读书能得科第者有几?其不遇者,至于穷老无以为活。皆云书之误人,然而人人皆喜读书者,以其有科第在前也。今兴贩之人亦有遇盗、丧其资斧,亦有丧身波涛,以饱鱼鳖,然而甘之者何?以有成家十之一二者可几幸也,而又可以苟且度日。其在国家,以爵禄縻天下之士,使其童乌以至白首,钻研于功名之途,一生不暇休废,至其不遇,则亦已老矣。而小民被其设财役贫,亦可苟且度日。”[13]
士大夫对海盗的认知反映了特定时期社会的一个侧面,共同特点就是认为盗贼蜂起原因在于海禁阻断了沿海民众的生计,虽然他们也看到海盗带来的危害,但讨论的重点还是在于开放海禁才能消弭盗贼,甚而对海盗抱以同情与推崇,一定程度上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从长时段看海盗问题,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并不能反映出海盗问题的全部情形。
(二)海盗及其追随者的自我认知
地方上这些亦商亦盗、或纯粹杀人越货的海盗往往以家族组织为基础,并在地方社会形成一定的同伙及追随者,他们常是全村经商,外出每每携带乡族之人偕行。相对于主张开海的士大夫阶层,这些集团是如何认知自身海盗行径的,地方文献的相关记载往往能够从侧面为我们给出答案。
傅衣凌先生曾在《明代福建海商》中引用一条史料:“前者我民被石墩寇掳下船,沿海候风行月余,至大高桥。桥上人言皆闽音。自言漳州过此桥五十余里,芦苇沙涂,至一村约有万家,寇回家皆云做客回,邻居者皆来相贺。又聚数千,其冬复至柘林,今春满载仍回漳州去矣。”[14]“寇回家皆云做客回,邻居者皆来相贺”实在值得玩味,可见这些海盗每年定期外出劫掠,满载而归之后托口经商致富,邻居往往也能意会,前来相贺。我们据另一记载知道住居诏安梅岭的海商人口,数且万家,这些海商也是在外为盗贼,在乡为良民。“中丞阮鹗帅兵讨倭,倭走南澳,乱民从倭者,集梅岭,且万家。众议往屠之……中丞曰:其在浙、直为贼,还梅岭则民也。”[15]海盗活动呈现出鲜明的家族性、地域性的特征。他们以本乡为基地,以家族、乡族为单位,每年定期结伴外出经商或掳掠,他们的活动并不危害本乡,梅岭为一典型。大的海盗集团往往还经营固定的巢穴,致力于构建自身主导的地方秩序,与官方分庭抗礼,形成庞大的海盗组织,吴平、许朝光、林道乾等在南澳的活动就是如此。嘉靖三十七年(1558)许朝光自立为澳长,踞海阳辟望、鮀浦及牛田洋等处,计舟征税。[16]对商船“抽分”,名叫“买水”,这种做法,非朝廷“法纪”所容,但对海商来说,“买水”后可以人货安全。
从许朝光及后来的郑芝龙、郑成功父子的活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海盗”的抱负所在。天启年间,郑芝龙“劫掠闽广间,至袭漳浦旧镇,泊金厦树旗招兵,旬日之间,从者数千人,勒富民助饷,谓之报水”[17]。后来郑芝龙乘胜从漳浦旧镇进至中左所,“中左人开城门求不杀,芝龙约束麾下,竟不侵扰”[18]。郑芝龙“所到地方,但令报水,而未闻杀人,有彻贫者且以钱米济之”, “遇诸生则馈以赆,遇贫民则给以钱,重偿以招接济,厚糈以饵间谍,使鬼神通,人人乐为之用”,“于是求食者争往投之”,[19]使芝龙集团人数剧增。颜继祖也说:“城社之狐鼠,甘为爪牙;郡县之胥役,尽属腹心。乡绅偶有杀阵,事未行而机先泄;官府才一告示,甲造谤而乙讹言。复以小惠以济其大奸,礼贤而下士,劫富而施贫,来者不拒而去者不追,故官不扰盗而扰民,民不畏官而畏贼,贼不任怨而任德,一人做贼,一家自喜无恙,一姓从贼,一方可保无虞。族属亲故,击揖相访,虚往皆得实归,恍若向现任官抽丰,偶或上岸买货讨水,则闾阎市里牵羊载酒,承筐束帛,唯恐后也。真耳未经之奇变,古今旷见之元凶也。”[20]
可见这些“海盗”并未残虐本地方百姓,而是与地方社会紧密结成一体,为百姓带来生计,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不能“通番”则对生计有着巨大影响,于是就时常参与私通接济海盗的活动,以“一叶之艇,送一瓜,运一罇,率得厚利”[21],在此种情况下,海盗就具备了“民众基础”,官兵前来围剿海盗,沿海民众常常通风报信,这样的海盗自然“剿之不尽”,官员才会感慨他们眼中“盗贼”生命力是如此顽强,为“古今旷见之元凶”。
作为曾经的秀才和革命党人,民国南澳人陈梅湖感叹于南澳父老称呼海盗吴平、许朝栋时“曰王曰公”,“澳中父老偶谈及平与朝光者,于平则多称吴平王,于朝光旧砦则称许公城,所濬陂则称许公陂。曰王曰公,可以想见当日平势之盛及朝光之无残虐于澳民,耆献相传,足可凭信,是平与朝光洵庄子所谓有道之盗,胜于孟子所谓民贼贻万世唾骂者多矣。”[22]民国时期南澳岛上也出了三个海盗:曾伯仓、吴品三、陈顺,他们“凭陵城社,转为地方之害……往来于饶平、诏安勾结匪徒,剽劫海上,党羽日多,为患日广,复回原籍,踞为巢穴。澳吏怵其势转与之善,杀人越货,莫敢谁何,澳遂沦匪窟。”[23]这三人残暴、擅长杀人越货,比起吴平、许朝光等有道之盗不知“退化”多少,因而陈梅湖斥他们为“匪”,在陈梅湖眼中,民国时期南澳曾伯仓等海盗是孟子所谓的“民贼”。陈梅湖在编撰《南澳县志》时更改体例,易“盗贼”门为“征抚”门,将吴平、许朝光、袁进、刘香等列入,是为庄子所称的“有道之盗”。
这些海盗家族、团伙外出劫掠,回乡则隐瞒他们的犯罪所得,一面是对从事海盗活动带来财富增加的窃喜,一面则是在官府面前隐瞒海盗奸行的焦虑,反映了他们内心的矛盾与对自身行为认知的分裂。海盗集团首领则以地方管理者自居,发号施令,凭借与官府分庭抗礼的实力,有恃无恐,在他们眼中自己俨然是官方秩序的化身。对于海盗追随者的地方民众来说,参与、私通、接济海盗的行为给他们带来安全感和实在的生计利益,他们已经把这种行为当成常态,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消解了海盗行为带来的内心道德谴责,他们对自己所从事行为的认知也是倾向于正面的。
从海盗及其同伙角度分析看,海盗组织形成具有家族性、地域性的特点,我们发现以往从海外贸易、海商角度研究海盗问题的局限性,以往研究忽略了海盗来源除了海商之外,还有复杂的社会成因,海盗产生的因素并不是“海禁严密”一语所能概括。
(三)深受海盗之祸的民众认知
不管地方士大夫如何认知海盗,海盗及其追随者如何掩盖自己的行为,海盗却是实实在在对沿海地方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这些深受海盗之祸的地方民众如何认知海盗,笔者以为地方文献记载则最真实地反映了民众对海盗之祸的历史记忆,日本学者三木聪则对海盗口供进行判读,探讨了海盗再生成的来源——“被掳人口”。
对于嘉靖大“倭患”对漳泉地方社会造成破坏,地方文献记载比比皆是。海澄县嘉靖三十五年(1556)后,海寇相继为乱,“近年以二十四将之徒、二十八宿之党,蔓延接踵,充斥于闽广之交,而福建罹毒最甚。十年之内破卫者一,破所者二,破府者一,破县者六,破城堡者不下二十余处。屠城则百里无烟,焚舍则穷年烽火,人号鬼哭,星月无光,草野呻吟,生灵涂炭。”[24]漳浦县“自嘉靖三十六年至此六七岁间,村无完舍,民无定居,往往逃匿山中,破突未黔,而贼又至矣。富者皆罄其所有赎身,贫亦称贷求免……贼计愈黠,多发人冢,携骸勒赎,有一棺而索数百金者,有还骸而非其故物者。民不忍去枯骨,多自发冢取棺藏之,生民荼毒至极矣。”[25]海盗肆虐的社会环境是推动漳泉地方兴起“筑堡”运动重要因素,也从侧面反映了海盗对地方社会造成的危害。
日本学者三木聪以《闽谳》《莆阳谳牍》为基础,对海盗口供进行判读,探讨了海盗的再生成机制。判读祁彪佳由“被掳”到“作贼”的供词,指出在海贼不断产生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被掳人”这一事实。许多沿海被海盗掳掠的人口被胁迫成为盗贼,因此海盗来源极其复杂,并不仅限于海商。这些被掳事件在沿海社会共同体形成新的社会机制——“澳例”,即出海未被海盗掳掠的人员对被掳人员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可见海盗活动使沿海民众深受其害。[26]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沿海民众怎可能对海盗形象有正面的认知。
相对于地方社会士大夫对海盗形象较为正面的认知,沿海遭受海盗之祸的民众对海盗形象的认知则为负面。只有详尽地梳理地方社会不同人群对海盗的观点与认知,我们才能对当时的海盗问题有更整体的把握。
二、王朝统治者海盗形象认知与海洋政策转变
地方社会中不同人群因其立场不同对海盗形象存在正面、负面认知,地方社会的海盗形象认知与王朝统治者对海盗形象的认知有何联系?地方社会对于海盗形象的认知又是如何影响明王朝海洋政策的变迁?综观明代历史,王朝海洋政策历经了禁海——开海——禁海的转变,嘉靖以后海洋政策的变更,其实是基于王朝统治者对海盗形象认知变迁之上,地方社会对于海盗形象的正、负面认知的信息通过官方渠道传递给王朝统治者,最终成为王朝统治者变更海洋政策的凭据。
16世纪以来,与明王朝从海洋退却相对应的是贸易全球化带来的民间海上贸易的潜流涌动,但秉承太祖“寸板不许下海”基本国策的明政府并不能因应时代变迁,其主导下的朝贡贸易已远远不能满足周边国家的贸易需求,嘉靖年间爆发一场日本使团的“争贡之役”,“日本使宗设、宋素卿分道入贡,互争真伪。市舶中官纳素卿贿,右素卿,宗设遂大掠宁波。给事中夏言言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27]。
对于这一事件,明政府统治者并未作出正确判断,反而错误地认为“倭患起于市舶”,厉行海禁,民间事实存在的走私贸易也因受到空前的打击而失去生存空间,日本浪人与禁海之后生计无着的滨海商民大规模合流, 形成“海禁愈严,贼伙愈盛”[28]的局面。明政府错误的禁海决定客观上成为嘉靖大“倭患”的催化剂。
嘉靖年间,明政府之所以厉行海禁,原因就在于错误判断地方社会实情。很长一段时期认为沿海社会动荡的罪魁祸首是“倭”,并未意识到掀起嘉靖大“倭患”的主体力量是海禁政策下失去生计的滨海商民与武装走私者,王朝统治者将“海寇”当成“倭”,自然就只有武力剿灭一途。
厉行海禁,严重危害沿海参与通番活动的势家大族利益,1549年,主张严海禁、打击沿海通番势家的朱纨受到沿海出身的士大夫攻讦而去职,原因是“势家既失利,则宣言被擒者皆良民,非贼党”[29]。朱纨罢职自尽,狱中感言:“纵天子不死我,大臣且死我;即大臣不死我,闽浙人必杀我。”[30]反映出从政治中心考虑的王朝统治者与代表区域经济利益的东南地方势力之间的矛盾。在平倭过程中,沿海地方大员也逐渐意识到应当实行开海,从源头上消弭海患,胡宗宪就认为:“海商原不为盗,而海盗从海商起。”[31]福建巡抚许孚远也论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32]正是地方士大夫对海盗生成原因的正确判断,逐渐传递、影响王朝统治者,使得统治者对海盗形象逐渐有了正确认知,对海盗认知完成了从“倭”到“盗”“贼”的转变,推动王朝统治者在根源上正视海盗问题,才有“隆庆开海”为标志的海洋政策的调整。
隆庆年间,福建巡抚涂泽民的奏议获得朝廷批准,在漳州月港开海,“准贩东西二洋”[33]。“隆庆开海”虽是为平息倭患做出的试探性举措,但毕竟是明朝中央政府变更祖制的重大政策调整,政策的出台很大原因是明朝中央政府已经了解海盗生成的原因,隆庆开海使中国到“西洋”各国的海上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盛景象,长期困扰明朝中央政府的“倭患”问题也得以缓解。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开海”仅是解决海盗问题的一环,对业已生成,为地方之害的海盗集团的武力剿灭与“开海”政策并施才最终使“东南海氛”平息,由此可见,地方社会对海盗正、负面认知都成为王朝中央决策的参考依据。
由于明初立国以来对倭寇的警惕与防范,再加上嘉靖大“倭患”的惨痛记忆仍历历在目,因而“隆庆开海”是有限度的,对日贸易仍行禁止,而日本又是中国银矿输入的重要来源地,也就意味对日贸易路线上走私活动仍然猖獗,海盗问题并未根绝。万历年间东北亚局势突变,日本关白丰臣秀吉出兵侵略朝鲜,中国海防吃紧,明朝中央政府即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下令禁海。万历末年,明朝海防日益废弛,西方殖民者横行海上,明朝中央政府又出于海防安全考虑,再行禁海。始自隆庆年间的开海政策,实际前后不到五十年,民间海上贸易的繁盛局面犹如昙花一现,就在海禁政策的控制下再次步入萧条境地,东南沿海海盗又起,并且逐渐坐大,形成郑芝龙为代表的海盗集团。崇祯年间,何乔远、傅元初先后上疏,请求朝廷重行开海,都未有结果。
崇祯年间,国内叛乱与“北虏”问题已使明朝中央政府焦头烂额,无暇顾及东南海疆,对于海盗,“剿”已无可能,现实的选择只能是招抚,“以盗制盗”。明廷招抚郑芝龙海盗集团,“以盗制盗”的方略卓有成效,依靠郑芝龙集团剿灭其他海盗集团,平息海氛。笔者以为从郑芝龙集团控制东南海疆之后,海外贸易畅通无阻,“独有南海之利”来看,此时已是事实上的开海,只不过开海之利为郑芝龙集团所垄断罢了。明朝中央政府认为郑芝龙集团可加以招抚、利用,也是认识到郑芝龙在地方具有相当的社会基础,不同于其他海盗。这也是何乔远等地方士大夫的认识,何在崇祯二年上疏中提到,“夫芝龙归心于我,为我守护,万耳万目所共睹,而海上之民倚为捍御”[34]。认为“郑芝龙既有保护地方之意”,应当“责其逐捕海上,如三年内盗贼不生,人船无害,即行大加升赏。”[35]显然,地方士大夫的海盗认知对中央的“招抚”策略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海盗形象认知差异的经济社会根源
对于海盗问题,必须多层面加以认识,并且关注其在历史时段中的演变。在地方社会中不同人群由于其立场不同,对于海盗形象的认知呈现出差异化、多元化的特征,在地方社会与中央政府对海盗认知这一维度中,双方呈现互动格局。“隆庆开海”之前,王朝统治者的海盗认知与地方社会士大夫、海盗追随者的认知严重背离,而与地方社会海盗受害者认知一致,这时期明廷对于海盗施以“剿灭”策略。“隆庆开海”政策的出台,则显示王朝统治者开始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地方士大夫的海盗认知,开始检讨自身政策失误的一面,而地方社会海盗受害者的认知则持续对王朝统治者产生影响,因而才有隆庆年间“开海”与“剿灭”并施的海盗治理策略。
立足于地方文献的考察,我们看到在“隆庆开海”之前,地方与中央由于立场、角度不同,导致了对东南沿海“海盗”群体认识形象的迥然不同。在王朝统治者眼中,这些无视朝廷禁令,下海贸易,交通外夷的“玩法”之徒是导致海波不靖、地方沸腾的罪魁祸首,是不折不扣的“贼”与“盗”,理应遭到通缉和剿灭。但在地方人群的眼中这些“海盗”群体的贸易行为符合地方民众改善生计的愿望,成为地方社会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自然朝廷眼中的“盗贼”在他们看来并不是恶贯满盈之徒,而是对此抱一种理解、同情乃至推崇的态度。
这种巨大差异产生的原因更应从中国历史与文化发展的区域多样性中寻求理解。鲁西奇认为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区域多样性”导致了历史道路与发展进程的多样性,他强调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内部差异与多元构成,认为中国历史的发展,并非一条单一的轨迹,不同的区域都可能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脉络。[36]中国历史“统一性”的背后,潜藏着区域间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巨大差异,不同区域与人群间也存在着复杂的矛盾与冲突,这也是各区域、人群间矛盾、冲突的历史基础。主张严行海禁的朱纨,下狱后“闽浙人必杀我”的遗言就深刻反映了明王朝各区域社会经济差异与矛盾冲突。
新航路开辟以来,中国被卷入崭新的世界体系,帝国的不同区域因其地域特点所走的发展道路开始呈现差异,不同的生计选择、居住方式与组织方式,形成不同的社会组织与区域发展道路。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起步有早、晚之别,发展有快、慢之分,水平有高、低之异,东南沿海地区与明王朝核心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及王朝统治的兴衰之间没有表现出明晰的对应关系。正当明王朝社会控制能力整体呈现衰弱、下滑之际,却是东南沿海海外贸易方兴未艾,社会经济蒸蒸日上之时。明代中国依然是以农业文明为主体,在这个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帝国行政管理机制沿袭数千年的习惯,呈现出缓慢缺少变化的形态,帝国的职业官僚也习惯运用长久的经验管理国家而缺乏因应新时代挑战的创新。高居庙堂之上的帝国统治者,完全忽略不同区域历史发展进程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将行政管理制度一致化、简单化,生搬硬套到各个地区,正如黄仁宇所论:此时的明王朝不是提倡扶助先进的经济,而是抑制发达地区使之与落后地区同步,以均衡的姿态维持王朝的安全。[37]实施这种政策结局无非两种:要么使东南沿海地区的民众生产、生活、信仰失去生机活力;要么引起地方社会的强烈反弹,在严厉禁海政策之下,东南沿海地方腾沸,“盗”“民”界限模糊即是明证。
即使是“隆庆开海”政策,也只是特殊背景下迫于形势的应急之举,寄希望于局部开放通商,缓解猖獗一时的海盗问题,落脚点仍在政治层面,经济贸易虽显生机,专制政治仍铁板一块,开海政策还伴随政治风云变幻而时禁时开,未能一以贯之。王朝统治者关注点仍是如何防“倭”防“寇”,未能从维护海权的角度审视欧洲殖民活动带来的连锁反应,对时代的变局感到困惑与迷茫,反映出统治者管理农业社会的习惯性思维已远远不能应对变革的挑战。
立足于地方文献的考察,强调地方性知识的意义,转换视角,把关注的目光从巍峨的庙堂转移到僻处江湖的乡村,从“核心”转移到“边缘”,分析地方历史发展的内在脉络与王朝兴衰之间的关联,探究“边缘”地区内生的发展道路及其蕴含的历史意义。唯有理解中国各区域的不同经济形态、不同历史进程与发展模式,我们才有可能对中国历史发展的总体面貌有一个更为清晰、准确的把握。
注释:
[1] 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一书对此曾有论述。
[2][32] 张 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3] 乾隆《福建通志》卷七四《艺文》引赵文华语。
[4] 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二《呈朱军门公揭》。
[5] 乾隆《海澄县志》卷二四《丛谈志·遗事》。
[6] 正德《漳州府志》卷一七《艺文志》。
[7] 李 贽:《因记往事》,《焚书》,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34页。
[8] 《明世宗实录》卷四三四,“嘉靖三十五年四月”。
[9] 李 贽:《又与焦弱侯》,《焚书》,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2页。
[10][12][35] 何乔远:《请开海禁疏》,《镜山全集》卷二三,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74,674,674页。
[11][13] 何乔远:《开洋海议》,《镜山全集》卷二四,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87,687页。
[14] 王文禄:《策枢》卷四《截寇原》。
[15] 光绪《漳州府志》卷四六《纪遗》。
[16] 顺治《潮州府志》卷七《许栋许朝光之变》。
[17] 周 凯:《厦门志》卷一六《纪兵》。
[18]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七六《郑芝龙受抚》。
[19] 曹履泰:《靖海纪略》卷二。
[20] 江日昇:《台湾外纪》卷一。
[21] 朱 纨:《甓余杂集》卷三,《双屿填港工完事》。
[22][23] 陈梅湖:(民国)《南澳县志》卷二四《征抚》。
[24] 陈 英:《海澄县志》卷二一《艺文志》,乾隆二十一年刊本。
[25] 康熙《漳浦县志》卷一一《兵防志·寇乱》。
[26] [日]三木聪:《伝統中国と福建社会》,汲古书院,2015年2月,第85-125页。
[27] 张廷玉:《明史》卷八一《食货》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28] 唐 枢:《御倭杂著》,《明经世文编》卷二七〇。
[29]张廷玉:《明史》卷二五〇《朱纨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30] 谈 迁:《国榷》卷五九嘉靖二十九年七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
[31] 郑若曾、邵芳:《筹海图编》卷一一经略一叙寇原,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2] 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四〇〇。
[34] 何乔远:《海上小议》,《镜山全集》卷二四,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86页。
[36] 鲁西奇:《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区域多样性”》,《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37]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自序》,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责任编辑:陈未鹏]
收稿日期:2016-03-31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JBS14108)
作者简介:郑榕, 男, 福建闽清人, 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院讲师, 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321(2016)03-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