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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卢梭和孟德斯鸠探析国家权力理论

2016-12-14李松

东方教育 2016年4期
关键词:人性

李松

摘要:孟德斯鸠和卢梭是十九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们设计的国家权力理论对政治学国家权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民主政治实践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历史影响。但是,他们的国家权力理论又有着极大地不同,不同之处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孟德斯鸠以“人性本恶”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而卢梭则以“人性善,社会恶”为其理论之出发点;孟德斯鸠主张国家权利是可分割的,应当分权制衡,卢梭则主张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分割性,认为可以以道德约束权力;孟德斯鸠主张代议制,卢梭坚决反对代议制,推崇直接民主。不同的主张便会对政治理论发展和民主实践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拟就对其理论的不同的探析而展开,通过比较,结合中国共和革命的历史发展经验及教训,试着找出适合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之路。

关键词:国家权力;人性;制衡

第一部分,差异的国家权利理论大对决

一,理论的前提不同

孟德斯鸠与卢梭都以人性论作为其国家权力理论的前提,但是在人性善恶上二者持根本对立的观点,由此导致其理论前提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理论的形成及内在理论体系的建立。孟德斯鸠认为,人的本性并非至善至美,其中不乏丑恶自私,对这种不完善性应提高警惕,在权力面前,人的道德是极其脆弱的,道德天性是完全不能普遍抗拒权力的腐蚀,有权,特别是权力达到一定程度,权力就有被人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要以权力制约权力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国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的神圣权利,像专制主义那种权力高度集中是绝对不行的,权力必须分离。基于此种认识,孟德斯鸠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国家分权理论,提出了三权分立,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为了防止人性恶所导致的滥用权力,孟德斯鸠不把三权中任何哪权赋予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意义,相反这三权是相互牵制和制约的。显而易见,这种政治制度的技术性安排是从人本性的外部即社会的方面给予权力以强有力的制约,以恶制恶,以权抗权。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有无限权力去从善,无任何能力去作恶,从而保障了公民的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权。

卢梭截然相反,人个体的“性善”和整个社会的“性恶”是其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点。他认为,人本来是善良淳朴,富有同情心并乐于助人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艺术的进步,人类从自由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人类本性中的美好品质的退化也由此开始。恶的个人便在这种道德异化和退化的社会发展中产生。卢梭说过,“我们的风尚里有一种邪恶而虚伪的共同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是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我们不断地遵循着这些习俗,而永远不能遵循自己的天性。我们不敢再表现真正的自己,而是在这种永恒的束缚之下,人类便组成了我们称之为社会的那种群体。因此,我们永远也不知道,我们是在和什么人打交道。”卢梭看来,国家权力的运用就是要建立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来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能够培养和恢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美好品质之真正的人。这要求国家必须是道德共同体,其公民是道德公民。这样的话国家权力便不会被滥用。

二,不同的态度对待国家权力分割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权力不能集中,如果绝对权力不受制约,由于人本性恶的一面必然导致滥用权力,践踏人们正当的权利,由此主张国家权力分割而治,提出三权分立。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正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就是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抵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从这里看出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不同。洛克将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二者对行政权理解不同,孟德斯鸠的行政权包括对外权,而洛克对外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却忽视了司法权的独立。而孟德斯鸠恰好在这一点上进行了创造,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与独立对于现代化社会的推进,对于民主社会的建立,对于公平合理秩序的创建具有重大意义。孟德斯鸠看来,国家权力尽管属于人民,但那些由人民选出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如果没有任何外在的制约就必然滥用权力,从而破坏人民的政治自由。“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民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为止”。因此,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此孟德斯鸠进行了分权的技术性安排。首先,权力是分离的,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其次,权力是相互制约和渗透的。行政权有确定立法机关集合和闭会的权力,同时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力,而立法权虽然没有钳制行政权之权,但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对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情况。人人畏惧的司法权是独立的,它是高悬于社会成员和团体之上的监督其行为的眼睛。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平等自由的权利。

与孟德斯鸠的观点不同的是,尽管卢梭继承了洛克关于立法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但却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政治理论。他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区分为强力和意志,分为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和战争权,分为内政和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团,时而又把他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好像他们是用几个人的肌体来拼凑成是一个人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另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都再没有别的部分了。据说日本的幻术能当众将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肌体抛向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个完整无缺活生生的孩子来。这倒有点像我们的政论家所玩的把戏了,他们用的不愧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加以肢解,随后不知怎么回事又居然把各个片段重新凑合在一起。”卢梭认为,权力分立思想家的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仅仅把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例如,人们把宣战和媾和的行为认为是主权的行为,其实不然,因为这些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个个别行为。卢梭看来,只要把主权看作是分立的,那么就要犯错,而被认为是主权部分的那些权力实际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是以至高无上的公意,即人民意志为前提的。主权是永远属于人民的,是整体的,不可分割的。

由此,卢梭认为,当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时,转让了自己的全部权力,而构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道德共同体或主权者。在这个共同体中,“只有私人意愿与公共意志完全一致,每一个人才是道德的,既然道德不是别的,就是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的一致,那么,同样的事情可以换句话来说,那就是创造了一个道德王国。在道德王国中,公意是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公意。因此,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可能被滥用的,因而也无需对公民提供任何的防范权力被滥用的技术保证。”主权者既然只能自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与他们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公民提供任何保证,因为共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和任何个别的人。主权者正由于其是主权者,便永远都是他当然的那样。

三,对国家立法权力运作方式的观点不同

孟德斯鸠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立法权力如何运作的问题,而不是国家权力划分的技术层面问题。他明确指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但他又认为,“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最大的困难之一。”人民必须通过其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即是说,人民享有的国家最高立法权力,不是通过全民的集体参与来实现的,而是通过选举他们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来行使的。在立法机构中,孟德斯鸠将其设计为平民团体和贵族团体两部分组成。这为代议制奠定了丰厚的理论基础。与孟德斯鸠上述观点截然不同的是,卢梭尽管也同样主张国家的立法权力属于这个国家的全体人民集体拥有,但是他坚决反对人民代表制度。他认为,主权者就是组成这个国家的全体人民,他拥有之高无上的权力。从本质上说,它是既不可以被分割,也不能被代表的。因而,卢梭反对孟德斯鸠关于通过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思想。卢梭向往的民主不是代议制民主,而是人民一致同意的直接民主,是一种像古希腊人那样经常集会来既行使主权,又行使部分行政权的程序极为简单的民主。

第二部分: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通过比较,孟德斯鸠关于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理论是从人道德本性中“恶”的一面出发的,是建立在人们必然滥用权力的理论前提下的,因而,孟德斯鸠有了防止权力被滥用的政治制度技术性安排。而卢梭是从人道德本性中“善”的一面出发,是建立主权者不可能滥用权力的理论前提下的,因而其理论缺乏政治制度技术性保障。从人类现代化的社会实践来看,孟德斯鸠的理论前提更切合人类本性的实际,其技术性安排更具有实际和操作价值。放眼当今世界,实践孟德斯鸠理论最好当属美国。但中国的政治改革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都不能完全照搬他国模式,必须有所创新。在中华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兼顾卢梭倡导的直接民权,创立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分立制度,但又着重于全能政府的构建,使得国会被肢解,变成了国民大会与立法院两院制,五院之外加之总统,使得一党训政体制难以顺利过渡到宪政阶段,导致国民政府丢失大陆。政府迁台后,取消国民大会,改革体制,才顺利过渡到民主宪政阶段。1949年中共大陆建政后,经过探索,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孟德斯鸠国家权力思想的体现。但此制度在坚持党的领导,多党合作的现实下,又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之功效,导致权力过度集中,监督体制薄弱的情况,因此78年以后党中央多次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根据中国国情,大陆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整合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使其充分发挥国会功效,即孟德斯鸠所说的贵族与平民团体的组合行使立法权力。其次,根据孟德斯鸠分权原则,独立司法权,对执政党和其政府进行有效牵制和监督。再次,针对腐败问题,可仿照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创立全中国大陆的廉政总署。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顺应时代潮流,完成中国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更好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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