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化治理的现状、挑战及其完善
2016-12-14童志坚袁古洁
童志坚,袁古洁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化治理的现状、挑战及其完善
童志坚1,2,袁古洁2
随着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快速发展,单纯依靠政府的管理与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都有其局限性,引入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有其现实的必要性。我国已有一些规范的体育社会组织、市场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等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法规,各类社会主体也能够积极参与到市场治理当中,政府与社会主体的合作治理也在逐步推进。与此同时,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也存在着社会主体发展滞后,参与治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存在诸多挑战,缺乏对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评估等问题。为了更好发挥社会主体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的作用,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如强化政府与社会主体的合作治理,加大社会主体的培育力度,加强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的保障立法,建立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评估体系等。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完善
1 前言
依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关于体育的分类,以及2015年《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所构建的理论模型对体育健身休闲活动的归类,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界定为“面向社会开放的,以体育参与为主要手段满足人们健身与休闲娱乐需求的交易场所、交易行为及由交易行为而形成的关系的总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2015年,我国体育产业总产值约为4 000亿元[17],要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下简称“46号文”)确定的在2025年实现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的目标,未来10年间我国体育产业复合增长率需达到20%以上。可以预见,未来的一段时间,我国体育产业将迎来爆炸式增长时期。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体育健身娱乐业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值约占到整个体育产业的1/3[15];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将获得极大的发展空间。
治理是被广泛应用于探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理论[19],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只有将其“放置在治理理论所针对的实践环境和治理理论所批评的那些学术观念环境中”[11],才能相对准确的辨析其概念及评论其内容。具体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本文将其界定为将治理理论的核心主张,如合作、权力分散、民主协商、多方参与、法治等核心主张①这些核心主张来源于对国际范围内治理理论专家对于“治理”界定共性的总结。这些治理理论专家包括:J.Kooiman,M.Van Vliet,Gerry Stoker,Francois-Xavier Merrin,Bob Jessop,R.Rhodes,J.N.Rosenau,etc.,用于分析与解决体育健身娱乐市场运行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社会主体是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重要主体,具体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市场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等。无论是宏观层面的立法活动,还是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展、运作过程中的实践活动,均需社会主体之间、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合作、民主协商、共同参与、各司其职,方可能实现治理所追求的善治②善治,英文为Good 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俞可平在《治理与善治》一书中,认为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最佳状态”。陈广胜在《走向善治》一书中亦持相似观点。目标。为此,本文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界定为市场经营者、体育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为促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健康、有序、迅速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多公共体育健身娱乐服务,基于合作、多中心(权力分散)、积极沟通、民主协调、多方参与、多种治理工具并行等治理的核心理念,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并通过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参与到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规范的方式方法总和。
当前,快速发展的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对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强调政府调控作用的管理模式有着其固有的局限性,往往会导致“政府失灵”的局面;而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也容易导致“市场失灵”。为此,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当代中国的治理实践,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体,已经被引入到市场治理当中,成为解决传统治理难题的重要力量;而经济学的研究及实践也证明,社会主体可以在市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1]。因此,要促进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分析社会参与治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2 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问题具有系统性的特征,涉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涉及体育社会组织、市场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过程,以及政府与社会主体合作治理的问题。
2.1 社会参与治理相关法律依据
2.1.1 法律及行政法规以间接适用为主
我国涉及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内容非常分散,并且主要是一些宏观性、不具有特定针对性的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例,作为专门规范财政资金运用的法律,对体育领域财政资金的运用也起到规范作用。该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也就是说,社会的各类主体,包括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体育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成为财政资金采购的对象。然而,这只是宏观性的规定,一些细则问题,如各类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公共体育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要求及程序等,都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与此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有关社会体育的规定,特别是鼓励社会力量办体育的规定,为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奠定了基础,但其条文难以在实践中直接的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2条为例,“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而究竟如何落实这个条文,还需要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配合。还有一些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到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法律条文,分散于养老保障、残疾人权利保障、公益事业捐助、税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必须配合具体的实施细则,才有可能将法律的要求具体落到实处。
2.1.2 政策文件众多,部门规章及地方性立法数量庞大
最近10年,我国体育领域的立法活动非常活跃,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委针对体育问题颁布了大量具有普遍效力,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具有深远影响的通知、意见等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最典型的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家庭计划(试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①财税〔2015〕130号规定了体育场、体育场馆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问题。按照该规定,自2016年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拥有的体育场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且向公众开放、达到有关规定规模的体育场、体育馆,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里面有大量涉及到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体育健身娱乐市场、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市场治理的内容。
另外,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与社会事业,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政府或人大,制定了涉及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展与治理的地方性立法;很多市一级的政府及人大,也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大量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2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市场治理的现状
参照我国社会组织②根据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网”对于社会组织的分类,社会组织包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大类。依照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可以将体育社会组织界定为介乎于政府、体育市场经营主体的一类组织,包括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三大类,其“在推动个人参与、实现社会价值、拓展公共领域等方面形成日益丰富的社会舞台”[10]。体育社会组织作为被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对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相关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体育社会组织绝对数量庞大
体育社会组织是参与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重要主体,数量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其参与治理的状况。截至2014年底,全国60.6万个社会组织中,体育类社会团体有20 848个,约占社会团体总数的6.72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1 901个,约占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的4.07%[8]。另外,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我国基金会有4 117个,其中631家涉及到了体育事业的发展,而专门从事体育事业的基金会有54家③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数据,输入“体育”对基金会名称进行搜索而得出上述数据,因有些体育类的基金会名称未必冠以“体育”二字,因而该搜索可能会存在误差。http://data.foundationcenter.org.cn/foundation.html,2015-9-28。。也就是说,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中,体育类的社会组织共有32 803家。应当说,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绝对数量不少,但对于我国13.6亿人口的国家而言,这个数量也不多,因此,我国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需要大力的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数量。
2.2.2 体育社会组织获取资源能力差异较大
体育社会组织所能拥有的经济资源、行政资源,决定了其参与市场治理的能力。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背景下,我国很多与体育行政部门有千丝万缕关系的体育协会、体育总会等体育社会组织,相比起大多数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而言,其获取政府资源的能力明显较强。为了充分调动体育社会组织服务的积极性,解决不同体育社会组织资源获取能力差距过大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财政部进行了一系列的安排,推动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有序的与体育行政部门脱钩,并将最终让所有体育社会组织走向市场,通过公平竞争获取生存发展的资源。为此,原来与政府挂钩的体育社会组织,当前“最为重要、存在问题最为突出、最应该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3]④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了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意味着体育社会组织要回归社会属性。。2014年,“46号文”指出,体育行政组织将与体育行业协会脱钩,体育社会组织能办的事情应转移由其承担⑤⑤《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的“二、主要任务”提到,要“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现阶段,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已经就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的事项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在脱钩的过渡阶段,原来挂靠、依赖于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社会组织还享受一定的财政支持,但作为总的趋势,体育社会组织通过提供体育服务向市场换取资源成为了必然的趋势。也有些省份专门出台了一些与脱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⑥如江苏省体育局、体育总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于脱钩的条款。,在推动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脱钩的同时,通过加强政府职能转移的方式,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
2.2.3 体育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治理
当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途径主要包括:一是,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及市场治理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大量向社会转移,体育社会组织在这一过程中获取政府的行政资源、经济资源等,承担相应的治理职能;二是,体育社会组织将民众组织起来影响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分散的个体很难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将社会公众联结为整体的体育社会组织,在对外沟通交往、获取发展资源、参与市场标准制定、影响健身市场发展等方面,有着个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三是,体育社会组织将市场经营主体组织起来,形成协会、联盟等形式的组织,促进体育行业标准的制定,遏制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有利于市场长远可持续发展。
2.3 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治理的现状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从事健身娱乐经营活动的主体。实践中,我国比较典型的经营主体一般起名为健身俱乐部、高尔夫俱乐部、马术俱乐部、体育俱乐部等。就法律主体而言,主要是以个体户、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居多。2013年,我国共有5 000家左右的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但总体规模还比较小,经营范围涉及体育健身业的上市公司只有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体产业”)。总体而言,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规模小、发育不充分、社会资本的进入渠道有限、区域分布不均衡,这些从根本上决定了经营主体参与治理的状况。
2.3.1 经营主体自我治理水平不断完善,但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规模较大的健身经营主体内部治理较为完善,它们有资金与实力不断提高自身治理水平,如中体倍力采用美国倍力公司较为成熟的健身俱乐部管理系统,英派斯健身俱乐部还度身定做适合自身连锁体系的管理软件。但总体而言,健身教练的资质、培训、聘用形式、日常管理、薪酬,俱乐部的成本控制、奖惩制度,以及每种项目的差别管理等,对我国很多小规模健身经营主体而言是不小的挑战。2013年,“盈利俱乐部不会超过20%,国内约50%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还处在举步维艰的尴尬境地”[12]的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佐证我国健身经营主体内部治理有待提高的现状。
2.3.2 互联网对健身经营主体治理影响日益深入
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不仅改变了健身娱乐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改变了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健身经营主体之间不再是完全相互独立、相互竞争的关系,同时还基于互联网而被联结为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网络系统。特别是随着“小熊快跑”之类互联网健身平台的兴起,让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后,可以选择“网络系统”内部不同的经营主体兑现健身消费需求,那些孤立于“网络系统”的健身经营主体,将面临着被消费者抛弃的危险。另一方面,互联网催生的健身产品、健身平台也对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及经营主体以往的经营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互联网健身平台打通了经营主体之间相对独立的藩篱,经营主体以年卡销售为主的模式会受到月卡、次卡的冲击;而即使是比较彻底的贯彻了年卡的模式,系统内部不同主体之间也面临着分成的问题。
2.3.3 健身经营主体内部的协会等组织对市场治理影响日益加深
面对着竞争日益激烈、大多数健身娱乐经营主体处于亏损的现状,很多主体试图“抱团取暖”,谋求通过行业协会内部的沟通、协作,降低竞争压力,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北京健身俱乐部联盟的成立就有着此类的背景,其目的在于应对互联网健身平台对年卡销售带来的挑战;也有一些地方性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它们亦充分认识到联合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呼吁成立行业性的协会[4]。为了促进我国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发展,为其提供信息、资源、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平台,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导下设立了“中国健身俱乐部协会”①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批文为体人字〔2015〕255号。。可以预见,健身经营主体内部的行业协会,将会在整个市场治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4 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现状
治理理论强调了公民的参与,并认为公民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公共利益[18]。基于这一理论判断可知,社会公众不仅是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服务的对象,也是市场治理的主体,他们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参与,是实现自身与社会公众体育权利的必然要求。
2.4.1 社会公众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参与意识逐渐提高
目前,我还在负责阿里的国际化、生态体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经济体协同等方面的工作,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也会做好交接。
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不再是消极被动的消费者,而是积极的决策参与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社会政策的执行者”[11],社会公众已经普遍意识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不仅作为一种商业存在,也与民众的日常生活与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因此,很多人已经积极的参与到市场治理中,与健身经营主体、体育社会组织、体育行政部门之间进行着密切的互动,积极的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为人们表达意愿创设了非常便捷的渠道,促进了人们参与治理意识的提高。
2.4.2 社会公众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途径多种多样
当前,社会公众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典型形式有:通过参与立法程序促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完善;通过与市场主体沟通提高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形成组织力量促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完善;通过投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
实践中,大多数健身市场主体对社会公众参与市场治理持欢迎态度,并采取多种途径方便社会公众的参与。很多地方政府,如广州市体育局、湖南省体育局等,采取互联网技术等多种途径,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到市场的治理中;部分健身经营者也采用微信平台、网络平台等,倾听社会公众的反馈;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团体,需要广泛地吸纳社会资源,更是对社会公众的治理持欢迎态度。
2.5 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现状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就其本质而言,是指政府采用授权、邀请、招标等形式,支持健身经营主体、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参与到健身娱乐市场事务决策咨询、实施过程、实施评价、实施监督、制度完善等方面,共同发现、回应、塑造社会公众的体育健身娱乐需求。随着政府加大从市场购买公共体育的力度,政府购买已经超越其自身,成为政府与市场合作治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重要形式。
2.5.1 国家制定了很多鼓励合作治理的规范文件
这些规范文件,可以表现为党的政策与国务院、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虽然这些规范文件并没有直接为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提供依据,但却为两者合作治理指明了方向。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规定及精神,我国政府要实行机构改革、简政放权,推行清单管理模式,逐步将社会能够承担的事情交由社会来办,这实际就要求政府与社会能够合作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指出,要“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公共体育服务作为政府应当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根据政府职能改革的要求,我国很多地区,如广州、常州等地,已经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过渡到由政府向市场、社会购买。国办发〔2013〕96号颁布以来,很多省(市)陆续出台配套文件,在养老、康复服务、体育等方面,加快将相关职能由政府承担转移到由社会承担,各类型社会主体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5.2 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两者合作治理的主要形式
在国家体育总局层面主要是进行竞技体育领域的各种采购,较少直接采购公共体育服务。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体育采购资料显示,2013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的公共财政采购中,绝大部分为竞技体育采购,涉及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公共财政采购项目只有“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度室外健身器材公开招标采购”、“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援助革命老区体育器材采购招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服装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援助革命老区体育器材采购公告招标公告”等少数几个项目。社会力量在当中扮演着购买决策的建议者,器材、服务提供者,监督与被监督者等角色,无可避免的参与到了市场的治理当中。
而在各省及市的政府购买中,全民健身器材及全民健身体育服务的采购占了绝大部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密切配合,共同治理。以广东省为例,根据2015年8月广东省体育局公告的“2014年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2014年广东省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室外乒乓球台9 000张、室内乒乓球台293张、小型健身路径358套、篮球架150副”;社会主体在当中充当了服务、器材提供者的角色,对各类器材的标准、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各种细节,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与政府间进行着密切的沟通协作。有些地方,如广州、常州、上海等地,除了不断加大向社会直接采购体育场馆服务之外,还借助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节,直接向市场购买马拉松、篮球等体育项目的举办服务;政府在购买这些服务的过程中,与各方主体沟通、协作,对市场主体准入设立了一系列的条件,从而极大的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治理水平。
3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有的是基于立法不完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人们的观念落后于实践而造成的。
3.1 社会主体发展滞后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相关社会主体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其自身在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当前,我国“强政府、强市场、弱社会”[7]的现实,决定了社会主体在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体。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社会主体发展还存在诸多挑战:
3.1.1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环境欠佳
近年来,我国体育健身娱乐经营主体虽然快速发展,但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参与市场治理能力较低。体育服务业占体育产业总产值的比例,2015年为30%,而发达国家占比一般达到50%以上[6]。健身娱乐业是体育服务业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体育服务业产值占比过低,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的规模、产值、影响力都比较低,导致其参与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能力较低。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的外环境不佳。一方面,国家虽然在法律层面促进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也支持其参与到健身娱乐市场的治理过程;然而,政府在健身经营主体监督、管理、资源分配、竞争、税费等方面的规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能够为健身经营主体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以高尔夫行业为例,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超600家高尔夫球场中[9],完全合法的高尔夫球场仅10家左右,现实中存在大量处于灰色地带的高尔夫球场及经营主体,历经多次整改依然收效甚微,整个行业的治理处于失控状态。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健身经营主体面临着恶性竞争、融资困难、社会资本重竞技体育轻健身娱乐等问题,也影响到其发展。而且,我国健身经营主体主要位于经济发达的城市,但随着房价上涨、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导致很多健身娱乐经营主体成本高昂,难以为继,盈利的仅占20%左右①数据来源于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健身行业调研及未来趋势报告》。,2014年甚至出现了健身俱乐部总数下降的问题。
其次,健身娱乐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的内环境不佳。一是,健身经营主体内部精细管理及人才培养远跟不上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健身经营主体规模小、集中度较低,大多数主体难以承担完善管理与培养人才的成本,这又反过来恶化健身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内环境。二是,健身经营主体存在的内环境问题还体现在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应对失当。互联网给健身娱乐经营主体带来的挑战,绝非建立一个宣传网站这类的简单举措就可以应对,它涉及到健身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与客户沟通方式、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关系重构等一系列问题,但很多俱乐部认识不足、人才缺乏,没有有效的应对策略。三是,部分健身娱乐经营主体发展内环境不佳表现为目光短浅,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恶化了自身在社会中的形象,阻碍了其长远可持续发展。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是良好治理(善治)的体现。长久以来,部分经营主体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承担体育领域社会责任是政府的事情,市场作为追逐利润的地方,不涉及到社会责任承担的问题;还有些健身经营主体以不诚信的手段销售年卡,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追求短期利益,无法在公众中形成良好的形象与长期的信赖。上述的错误观念与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健身经营主体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诚信与其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相关性,最终制约其发展壮大。
3.1.2 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不足
从理论角度来看,市场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对我国治理架构进行合理的调整,形成有效政府、有序市场、活力社会的状况,这其中的关键性因素是发展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增强政府与市场之外第三部门的力量[10]。具体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治理,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虽然,近年的商事登记改革、负面清单制度等一系列的举措,已经逐步的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从政府的强力控制中“解放出来”;但是,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育并不好,无论是在相对数量上还是在生存模式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距离“活力社会”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
首先,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人才的支撑。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社会组织向社会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具有专业化的特征,这就要求体育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要具有专业化的素质,才能胜任时代的挑战。特别是在体育社会组织被推向市场参与竞争的情况下,是否具备优秀的、专业化的人才,就成为体育社会组织能否在竞争中胜出的关键。对于当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而言,人才匮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其发展与承担市场治理职能。
其次,部分体育社会组织还缺乏经营意识。实际上,社会企业②社会企业,英国社会企业联盟(The Social Enterprise Coalition)将其定义为“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的组织,它既不是纯粹的企业,也不是纯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追求社会价值多于商业利益。的概念提出以来,人们就已经注意到,获取利润有利于社会组织更好的履行其社会服务职能。体育社会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并非不可以通过为社会提供体育服务获取利润。但是,由于我国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大的体育社会组织多与体育行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习惯于依赖行政部门获取资源,因而其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发展自身资源的意识、能力都较为欠缺。
再次,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是影响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大包大揽的角色,社会公众已经养成信赖政府的观念,无论是政府、社会公众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还缺乏应有的信任,这些都阻碍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另外,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市场治理的强大惯性,致使体育社会组织对自身在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的使命缺乏足够的认识,无法正确的定位自身的角色,也影响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最后,体育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出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其内部整体管理水平并没有相应的得到提升,制约着其承担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职责。当前,影响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宏观政策障碍得到逐步清除的同时,体育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问题成为了影响其自身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之一。体育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体育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架构缺乏应有的规范性、体育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等。
3.1.3 社会公众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参与不足
时至今日,我国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与参与程度都不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作为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市场,社会公众对于其治理的参与程度并不深。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与健身经营者之间的互动还是比较密切的,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这对于提高健身经营者的治理水平是有促进作用的;也有一些社会公众参与到体育社会组织中,为社会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但是,社会公众对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生活的健身娱乐市场相关问题,其参与程度、参与意识则淡薄很多,如健身娱乐市场立法、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意见的征询等,获得社会公众的反馈都相当有限。
另外,社会公众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参与缺乏规范性指引。虽然有些社会公众具有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热情,然而从社会公众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规范性来看,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我国还缺少对于社会公众参与市场治理的专门引导、规范性的支持,导致社会公众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参与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等特点,容易受到外部人为因素的影响。
3.2 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相对政府而言,社会主体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易受各种因素的干扰,特别是与政府、其他类型主体发生冲突的时候,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治理,而且,有利于社会力量成长为制约政府、市场的有效力量。
3.2.1 整体立法层级偏低,少量高层级立法缺乏针对性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主要以低层级地方立法为主。审视关于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展及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问题的立法,绝大多数是政策法、地方性政府规章、地方人大的立法,还有一些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法出多门,难以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展及社会治理提供权威、稳定的法律基础。
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高层级立法中,甚少有条文直接规范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问题,相关的立法没有彰显体育特色。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与其他类型的市场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特性,它具有营利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与公民体育权利实现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相关立法应当考虑其特殊性,而不能够完全适用一般性的法律规定。然而,审视当前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相关的立法,特别是税务性立法,对很多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经营项目还是实行高税率,并没有体现出公益性特色;而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市场治理及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方面,所适用的也是一般性的民法、经济法的规定,均没有体现出针对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于1995年,至今为止已有20多年没有修改,其中也没有涉及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内容,关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展方面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3.2.2 社会主体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操作性规范有所欠缺
除了高层级、宏观性法律规范的缺失,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还存在操作性规范缺失的问题。国家、地方已有的大部分立法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差,并不能直接将其应用于实践,使得社会主体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治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会因人、因事、因时的改变而改变。以社会公共体育服务供应商的监督为例,由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操作还不是很成熟,各地对于供应商的监督方式方法、监督主体、监督过程中的规范性等均不相同,有的地方是体育行政部门直接履行监督职责,有的地方是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履行监督职责,即使同一地方不同年份的监督举措也不尽不同。反映出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操作性规范的缺失。
3.3 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面临的挑战
发挥社会力量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的作用,政府与社会进行协同治理,是市场治理实践的要求,也是治理理论的内在要求。
3.3.1 缺乏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目标冲突的解决机制
政府与社会主体合作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进行治理,“其基本动力在于通过对资源的交换与共享,实现合作各方的利益诉求”[5]。然而,在合作治理过程中,它们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可能存在多方面的潜在冲突。一方面,我国具有“大政府、小社会”的特征,合作治理虽然表现为社会主体与体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但现实中更多表现为社会主体对体育行政权力的配合。为此,合作治理极有可能削弱体育社会组织、体育经营主体等社会主体的独立地位,造成社会主体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影响社会主体治理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社会主体必须通过提供健身娱乐服务获取生存资源,因而更多关注服务职能的履行,而体育行政部门则更关心自身治理职能的履行,特别是追求对于治理过程、结果的监督与控制。两者虽然可以实现互补,但关注重点的不同,会导致它们在合作治理中所采取的策略、手段有所区别。再者,根据治理理论,合作治理强调合作主体分权、依赖、信任,这就需要政府更多地放权,将治理权限更多地转移给社会主体。有可能出现体育行政部门与社会主体“争权”的状况。上述冲突,都有其发生的内在逻辑与现实实践,虽然在顶层的制度设计上强调政府简政放权、清单管理,“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然而,这并没有解决社会主体与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目标上的冲突,长远来看,这会严重影响体育行政部门与社会主体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合作治理。
3.3.2 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意识的缺失
当前,政府合作治理意识不强,表现为过多介入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当中,做出一些貌似正当合理、实则对市场发展与治理有损无益的行为,妨碍了政府与社会主体的深入合作。在合作治理中,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不是直接的参与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经营,或者直接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组织与调配社会力量对治理体系进行顶层设计,最终实现治理中不同力量之间的“自组织”。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对此还缺乏相应的认识,把大量的精力用于处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审查体育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等具体的事务当中。以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例,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这未必是最优的选择,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容易导致腐败现象,不利于体育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实践也显示,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体育类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过程中,给谁、为什么给等易受非正常因素影响,干扰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同时,行政部门难以对获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实际性审查,衍生出一系列的监督与管理问题;并且,还有的地方虽然有支持体育健身娱乐发展的专项资金,但由于缺乏发放专项资金的经验,发放标准也存在诸多问题,致使资金发放不出去。政府补贴体育企业的行为,实质是政府没有意识到“该社会管的还给社会”,是政府权力向社会让渡不够的体现。
而社会主体合作治理意识的缺失,则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很多社会主体依附于体育行政部门而生存,成为“二政府”的角色,即使承接政府的职能也缺乏合作治理的实质;二是,还有些社会主体,在日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与政府保持着遥远的距离,不参与到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承接当中。无论哪种情况,都严重危害到合作治理的开展,影响体育健身娱乐市场长远发展。
3.3.3 有些行政部门选择性的转移职能
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颁布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推进简政放权、职能转移、清单管理,这意味着政府限权与社会扩权的结合,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但在诸多时候,这会影响政府的切身利益,造成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不能真心实意的进行职能转移,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借此卸包袱,选择性的进行职能转移。其典型是有些地理位置好、能为体育行政部门带来财政拨款及较高收益的体育场馆,有些地区的体育行政部门组建专门的公司进行经营;而对部分需要财政持续投入、难以为继,但社会效益大的经营场所,体育行政部门则急于将其市场化。
3.4 缺乏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评估
社会力量参与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过程中,究竟效果如何?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如何改进?现阶段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的能力如何?所有的这些都需要通过评估才能获得相应的结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评估,是指人们为了了解社会主体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过程、效果等情况,依据特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治理状况进行判断。“只有通过治理评估,才可以发现治理的现实状态与理想状态的差距,明确治理改革的方向。”[13]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评估来促进治理的进步,最终实现“善治”。当前,我国缺乏针对性评估体系,少量的评估举措零星分散,难以为整个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进步提供动力,也难以为政府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主体的支持提供依据①譬如,在设立“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地区,在资金的使用上,如果有治理评估体系,政府可以依据治理评估的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体育社会组织实施资助的依据。。
3.4.1 评估人才、评估意识缺失,无法为评估的广泛开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治理评估需要懂体育、懂治理、具有经济学知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我国还缺乏这样的研究与教育机构,致使能够从事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评估的专业人才非常少;而无论是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公众,还是市场经营主体,对社会主体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评估的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就不可能采取具体的行动支持社会治理评估的开展。
3.4.2 缺少有针对性的治理评估指标体系
以迫切需要具有针对性评估指标体系指引的体育社会组织为例,虽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社会团体进行年检;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也会对民政部主管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检查,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等也有其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但这些宏观评估指标针对的是所有的社会组织,没有体现出体育的特殊性。要真正落实对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评估,有必要“度身定制”的反映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特色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进行相应的探讨。
另外,我国有些地方虽对特定事务制定了评估指标体系,并进行了具体的评估操作,但从总体来看,无论是社会主体内部自治,还是社会与政府合作领域的具体事务,大多数地方还缺乏必要的评估指标体系。
4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完善的路径选择
俞可平认为,“善治”,简而言之是“良好的治理”,具有“合法、透明、责任、法治、回应、有效”[14]的特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完善,其目标是通过社会主体的参与,实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善治,是在治理理论的指导下,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体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所面临的问题的回应。
4.1 加大社会主体的培育力度
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参与治理的基础,是体育社会组织、健身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等社会主体的充分发展。
4.1.1 以税收优惠取代专项资金扶持
首先,体育健身市场普惠性的税收政策,能够让市场中绝大部分的合法主体享受到相关的优惠,主体之间相对公平。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面比较窄,只有少数的经营主体能够获得相应的扶持,政府应当取消专项资金,转而通过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市场竞争机制来促进社会主体内部治理的完善,维护公平有序、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别是在现阶段健身经营主体市场集中度低,人工、铺面租金成本大幅提升,经营主体享受到的税费优惠程度比较低,亏损面较大的情况下,更是有必要通过普惠性减税、减费来促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发展。
其次,政府要为健身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更规范的市场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与健身的结合,资本市场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推动,以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社会的逐步推开,整个市场环境呈现出诸多新景象,市场的治理、主体的发展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原有的标准体系,主体原有的经营发展模式,原有的市场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国家层面应当适应时代的发展,加强制度层面建设,鼓励社会主体在各个层面的创新,为社会主体的发展营造良好、规范的环境。特别是对于市场出现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等,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法律层面予以制止。社会主体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建设,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健身市场环境,以优质的服务、持续的创新来赢得顾客。
4.1.2 促进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首先,加强体育社会组织人才培育力度。体育社会组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需留得住人才,吸引得了人才,能促进人才不断成长。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乃至全社会,都应当努力加大各类人才的培养力度,实现体育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目标:1)要培养能够从实践操作层面、法律层面、管理层面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并且又了解体育行业的教师;2)要通过转移支付、财政支持等方式,提高体育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收入,使人才吸引得来、留得住,这并不是说我们还要再走体育社会组织挂靠政府的老路上来,而是为体育社会组织,特别是成立不久的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资源,培育其尽快长大并具备独立生存发展的能力;3)针对当前体育社会组织人才状况,有必要大量吸引有体育健身娱乐市场运作经验、管理经验,有组织能力、有法律专业知识、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人才。
其次,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内部建设。内部治理是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根基,在当前缺乏完整的治理规范,主要依靠民政部门外部评估来实现对内部治理引导的情况下,体育社会组织完善自身内部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1)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管理制度、资产及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对内对外的信息公开制度,并且依法纳税,按时年检,避免违法违纪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2)在体育社会组织章程中对于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薪酬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成本;3)完善体育社会组织内部的工作指引,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特别是对承接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的工作、对外组织活动或提供体育健身服务的工作、对外投资的工作等,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指引,为组织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4)体育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体育运动的特点,决定了从事体育活动通常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体育社会组织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因素,采取制度化的措施来应对或化解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的发生,做到防范于未然,或者减少发生风险时的损失。
4.1.3 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健身娱乐市场治理意识
社会公众是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重要主体,政府有义务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鼓励他们在市场治理中提出建议与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不仅是维护他们自身利益的需求,也是政府做好自身工作,履行服务职能的需求。为此,政府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建立各种便捷的沟通管道与鼓励措施,让社会公众从思想上认识到参与市场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利益的相关性,促使他们参与到其中来。
社会公众也应当加强自我教育,积极参与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从治理理论角度而言,公民社会是治理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公民社会的要义是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以及公民对于社会事务积极主动的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作为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社会公众应当积极的关注、参与、反馈,这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譬如,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民众应当积极与政府沟通,表达自身的诉求,以方便政府了解民意,回应社会的体育健身娱乐需求;在公共体育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社会公众作为体育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对于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最具发言权,因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监督,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总结、改进阶段,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社会公众有必要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培养自身的参与意识,主动参与并协助其他主体参与到市场治理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4.2 完善规范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的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治国方略,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也要依法进行。面对当前保障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的法律法规相对薄弱的情况,有必要加强相关的立法活动,特别是加强法律创制。
4.2.1 法律层面明确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权利
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时候,应当将社会主体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展及其治理的权利,明确的写进法律,并明确约束政府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中的权限,列明社会主体与政府在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的分工,避免行政权力扩张而损害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权利。这是因为,无论是社会资本、体育社会组织、健身经营者、社会公众等,只有享有充分的民主参与权利、自我治理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才可能真正承担起健身娱乐市场发展与治理的职能。
另外,还应在地方立法中保障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权利。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涉及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地方性体育立法;纵观已有的地方性立法,其内容以规范政府治理权利为主,大多数并没有保障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权利的条款。因此,将来这些地方性体育立法修改的时候,应当注意增加相应的条款。还有,针对当前省以下层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大规模体育立法的现状,我们有必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入保障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权利的条款,引导社会主体为当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4.2.2 完善法律实施细则及市场相关标准
社会主体参与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抽象性、宏观性法律条文,应当通过实施细则将其具体化。我国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以及政府采购等法律中,有一些涉及到发挥市场要素及各方社会力量,为他们提供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原则性过强,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体育行政部门、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着力于将这些抽象的条文具体化,为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与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引。
另外,还应尽快完善健身娱乐市场相关标准。我国有些地区,如常州,在住宅小区运动设施配套、十分钟健身圈建设、农村健身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但绝大多数地区还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地方政府、建筑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等,应当联合起来出台关于运动设施配套的标准,这既是落实健康中国的目标,也为健身娱乐市场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此外,互联网与健身的结合,给我国健身领域带来了器材、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每个生产企业各行其是,产品互不兼容,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容易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为此,国家有必要引导企业联合行动,组建行业协会,制定新型运动器材及体育类互联网企业管理的统一标准。
4.3 强化政府与社会主体合作治理
4.3.1 政府应专注于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非市场缺陷理论认为,政府组织的内在缺陷,导致其向社会公众提供消费品时效率低下、分配不公、成本高企[2]。据此,我们认为,体育行政部门不应过多承担具体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而应专注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即使要提供具体的公共体育服务,也应局限于提供社会不能、或者不适合由社会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社会能提供的应当交由社会承担。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格局面临着重大改变,经营主体之间、传统经营模式与新兴经营模式之间的博弈加剧,某些新兴的健身产品面临着标准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政府在参与市场治理中应以服务市场为导向,转变自身职能,通过加强体育立法、行政指导等行为,维护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4.3.2 加强体育行政部门权力向社会回归的制度建设
体育行政部门与社会主体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合作治理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合理划分权限,既分工又合作,体育行政部门侧重服务,而社会主体侧重具体职能承担。随着政府职能转移、简政放权等改革的推进,体育行政部门等政府部门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领域的权限已经极大的压缩,但各地情况参差不齐,有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权限过大的情况。权限过大不仅表现为面上权力过大,还可能表现为隐性权力过大。为此,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体育行政部门依然面临着将权力进一步向社会主体回归的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务必在立法领域紧跟改革要求,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府对于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政府对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扶持、体育社会组织的评估、体育社会组织建设、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相关标准制定等方面,制定详尽的、操作性强的制度,通过制度规范社会主体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分工与合作,促进权力向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回归。
4.3.3 增强双方合作意识,形成政府与社会利益共同体
针对政府在合作治理过程中,过多的将社会主体视为“行政权力延伸”的状况,有必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政府要尊重社会主体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的独立地位与独立利益,合理界定与约束自身的权限,避免权力的滥用,并有意识的将社会能够承担的治理职能交由社会来承担;其次,体育社会组织、健身经营主体等社会主体,也要有独立意识,独立是合作的基础,依附于体育行政组织的社会主体难言合作治理,为此,社会主体参与市场治理过程中务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特别是体育社会组织,要逐步与体育行政部门脱钩;再次,合作治理过程中,要促进社会主体与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益是最好的粘合剂,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过程中,只有与政府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才能实现长久的合作。为此,政府在合作治理过程中,不仅要让权,更重要的是让利,让社会主体在健身市场治理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社会主体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要为体育行政部门分忧,承担起政府转移的服务职能。
4.4 建立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评估体系
我国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制度还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实践中更是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评估的意义就在于发现问题,为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建立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评估指标体系,除了可以通过评估指标体系肯定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绩效之外,其目的还在于让问题尽快暴露,使得我们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4.4.1 制定综合性与分散性评估指标体系
一方面,要制定综合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宏观性、综合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的角度了解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状况,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从而促进政府改进自身的治理策略,提高自身的治理水平。在设计综合性指标体系时,应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则,综合考虑治理理论的内涵,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的现状,我国社会力量发展的状况,我国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的已有成果与实践等多方面的情况。
另一方面,制定分散性的评估指标体系,这是参与治理的社会主体众多、情况复杂多样决定的。我国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社会主体数量众多,有市场经营主体、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如果将所有涉及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主体相关的指标,都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指标体系当中,会出现指标项目过多、体系庞杂、不具操作性等情况,这未必是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的最佳选择。为此,有必要根据不同的主体制定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增强体系的可操作性,使得制定出来的评估指标体系简单明了。这些分散的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包括社会公众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评估指标体系,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等。
4.4.2 对特定事项制定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体系
除了要制定宏观性、分散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外,还可以制定“社会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指标体系”、“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两个体系。制定这两个评估指标体系的目的,是因为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力量治理能力建设这两方面的内容,是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的重要方面,有必要对其准确把握,不断改进。
实际上,除了上述的两个方面应当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外,还可以针对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社会治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如制定关于社会治理立法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社会主体与政府合作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等。
5 结语
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具有时代的必然性,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们民主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实际上,在我国政府简政放权、清单管理的大背景下,社会主体已经在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中承担起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职能。社会主体积极参与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不仅是发挥社会主体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是昭示着健身娱乐市场由政府主导的“管理”,向社会与政府合作“治理”的变迁。可以预见,随着治理理念影响逐步加深,社会主体将进一步深入参与到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当中,分享政府权力,参与民主协商,与政府展开合作共治,成为影响体育健身娱乐市场治理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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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us,Challenges and Improvements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Sports Body-building and Recreation Market
TONG Zhi-jian1,2,YUAN Gu-jie2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ports body-building and recreation market,both of merely relying on government management and market spontaneous adjustment has its limitations.Therefore,it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to introduce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market governance.The social subjects which participate in the governance of sports body-building and recreation market,includ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market operation subject,and the social public,and so on.China already had some legislation to regulate the governance of social subject,all kinds of social subject are able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governance of sports body-building and recreation market,and th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social subject is also gradually improvement.But at the same time,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governance of social subject,such as,the lag of social subject development,inadequat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social subject’s participation,problems in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al subject,and lack of governance evaluation system,and so on.In order to make social subject play its role better in sports body-building and recreation market’s governance,it is necessary to take some series measures:to enhanc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al subject,to reinforce the cultivation of social subject,to strengthen the safeguard legislation of social subject’s attending of governance,to establish the evaluation system for the social subject participating the governance of sports body-building and recreation market,and so on.
sports;body-buildingandrecreation;market;governance;improvement
1000-677X(2016)10-0087-11
10.16469/j.css.201610012
2016-08-26;
2016-10-03
童志坚(1978-),男,广东肇庆人,副教授,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社会资本等,E-mail:meccatong@163.com;袁古洁(1968-),女,贵州遵义人,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学、体育法学等,E-mail:yuangj@scnu.edu.cn。
1.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 珠海 519090;2.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1.Guangdong Polytechnic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Zhuhai 519090,China;2.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G80-0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