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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

2016-12-13惠向红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11期
关键词:犯罪

【摘 要】 文章概述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概念,阐述了非法集资行为中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内涵。指出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其违法性质的不同,然后分别给予不同性质的处罚。

【关键词】 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发生在西安市的多起民办院校非法集资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有必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但是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打击才合法?这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以法治国的精神。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非法集资行为概述

集资,也叫融资,也就是筹集资金的意思。根据融资方法的不同,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就是有资金需求的人直接向有剩余资金的人融资。直接融资能否成功取决于双方是否信任。双方之间如果比较信任,那可以发生。可是在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中,这种信任关系往往很难建立,也就导致直接融资很难成功。随着社会的发展,间接融资应运而生。所谓间接融资就是有剩余资金的人将资金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然后再由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有资金需求的人。在我国,直接融资包括民间借贷行为、发行股票、债券和证券的行为两种。民间借贷主要由《合同法》的第196、2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1999年发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来规范。发行股票、债券、证券的行为主要由《公司法》第88、89、135、154条以及《证券法》第10、11条来规范。间接融资主要由《商业银行法》来规范。只要行为人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进行融资,自然都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的。当然,并不是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融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也可能是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其违法性质的不同,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三种,然后分别给予不同性质的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民事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没有使用任何公开劝诱手段,未公开转售,转售后投资人数亦没有超过200人的,并不构成公开募集资金,就不需要经过审批,完全可以自主进行。另外,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1]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没有使用任何公开劝诱手段,并且双方约定的利率也未超过年利率的36%,这就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如果超过36%,就不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属于民间俗称的“高利贷”,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对此的处理意见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年利率36%以内的利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2、行政违法行为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人依法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3、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我国现行刑法上的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多个罪名。在西安市发生的这几起民办院校非法集资事件中,当事人最容易触犯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个罪名来进行介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又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满足刑罚当罚性的要求,构成此罪。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央行批准,向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构成该罪。另外,此罪一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人实施这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针对特定的几个人实施这一行为,即使这种行为不合法,也不构成本罪,而可能属于民间借贷;另一方面要求该行为是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的。还有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才构成本罪。而如果没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构成本罪。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否则,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按照我国《刑法》第 176 条规定来处理。

(2)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②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其他人对自己财物所享有的所有权。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 “数额较大”如何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2]④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将按照我国《刑法》第 192 条规定来处理。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6.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作者简介】

惠向红(1978-)男,陕西凤翔人,硕士,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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