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通用梳棉胎标准的缺陷及修订的必要性
2016-12-13李丹
摘要:通过梳理归纳以及实际工作总结,GH/T 1020—2000《梳棉胎》行业标准具有明显缺陷,集中体现为存在诸多技术问题、与有关标准规范不匹配、不符合标准化法规的规定等三个方面,建议对该标准进行全面修订。
关键词:棉胎;标准;缺陷;检验;絮棉
不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发展得如何丰富,棉胎始终在中国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占有着独特的位置,其中又以梳棉胎作为主要的消费对象。目前普遍参照执行的GH/T 1020—2000《梳棉胎》行业标准,无论是在标准化法规层面,还是在技术性操作层面,特别是2012版棉花国家新标准的实施,其反映出的缺陷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检验监管的需要。
1 现行的棉胎标准及沿革
由于尚无棉胎国家标准,现行的各类棉胎标准都是基于GH/T 1020—2000,该标准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原商业部棉麻管理局起草的ZB B32 002—1989《梳棉胎》专业标准。当时,其发布实施,对指导梳棉胎的生产、检验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此后,原商业部棉麻管理局又针对性地起草了SB/T 10097—92《梳絮棉》、SB/T 10098—92《弹絮棉》两个行业标准,规定了梳、弹絮棉分级以及含杂率、标准含水率指标等技术要求,明确了絮棉外观、重量、含水率、杂质、疵点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直至2000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正式修订了ZB B32 002—1989《梳棉胎》,保留了仍然适用的技术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两点主要修订:一是增加产品规格,使标准适用于婴幼儿梳棉胎规格要求;二是感官指标中的色泽指标增加无漂白棉要求,形态对棉结、索丝不再规定。修订后,以GH/T 1020—2000《梳棉胎》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沿用至今。
2 《梳棉胎》标准存在的缺陷
尽管GH/T 1020—2000《梳棉胎》仍然被广泛采用,但该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问题凸显,无法满足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等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为存在诸多技术问题、与有关标准规范不匹配、不符合标准化法规的规定等三个方面。
2.1 存在诸多技术问题
GH/T 1020—2000中反映出的技术问题,可以归纳为量化指标缺乏合理性、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标准规定有缺失、数值修约规则不明。
2.1.1 量化指标缺乏合理性
(1)尺寸规定不合理。梳棉胎的尺寸是随行多变的,但标准中仅规定了梳棉胎长宽度的固定基本尺寸,并未做其他说明,导致与实际生产消费脱节。因此,需要对长宽度尺寸表述做出相应修订。
(2)面纱规定不合理。面纱的主要作用是固定形态,防止棉纤维滑移。标准中规定面纱为竖纱、左右纱共三层,同时每10cm长度范围内的面纱数即通常所讲的密度不少于13根。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梳棉胎因网纱铺设移位造成了横、竖、斜纱三层或者有横纱无竖纱的情况,可是面纱的作用并未改变。此外,有的梳棉胎仅两层面纱,但密度达到26根/10cm,甚至更多。通过长期实践,无论是用户、企业反馈的质量信息,还是在实验室开展的力学感官破坏试验,高密度面纱梳棉胎的抗变形能力得到了认可。因此,需要对面纱的分布要求,以及层数与密度的对应关系做出修订。
(3)筋纱规定不合理。筋纱的作用体现在强化固形,但尺寸大小不同的梳棉胎存在差异。标准中对竖筋、左右筋数量的规定缺乏弹性,不论生产加工还是美观要求等,都不适应如婴幼儿用梳棉胎的尺寸特点。同时,部分梳棉胎因纱网铺设移位造成了筋纱方位的变化,如没有竖筋但有横筋;高密度面纱梳棉胎已经具有较好的抗变形能力,筋纱是锦上添花,但纱线过多并不利于美观。此外,标准中规定了筋纱等距离分配,但没有给出试验方法以及判定规则,而且量化单位不适合梳棉胎粗放型、低技术含量加工的特点,定性化显然更为合适。因此,需要对筋纱的分布要求,以及筋纱数量的考核方式做出修订。
(4)重量规定不合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从控制成本角度出发,会尽量减少产品重量的正偏差。由于以民政、大专院校为代表的集团采购主要集中在夏秋季节,而如南方正值潮湿天气,企业为了按时履行合同往往会有计划地提前组织不同规模的生产,从而导致送检或抽检样品出现超重现象。因此,需要对重量允差中的正偏差做出修订。
2.1.2 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1)感官分级缺乏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一直存在锯齿加工后的絮棉与原棉品级实物标准无法有效对应定级的情况。同时,由于标准中感官分级规则的不完善,色泽变异等因素导致的絮棉色泽与形态不在同一个文字级别情况没有给出解决方案。至2012版棉花国家新标准正式实施,伴随品级指标的取消,如何对梳棉胎感官分级成为了首要难题。
(2)铺棉、包边缺乏操作性。标准中虽然定性规定了铺棉、包边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但对厚薄、平直、方正等量化用语没有相应的定量化试验方法,自由裁量弹性较大。同时,标准中仅对铺棉、包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规定为副品,并没有给出与结果判定的关系。因此,需要增加相应的定量化试验方法以及对判定规则做出修订。
(3)面纱缺少率缺乏操作性。标准中虽然规定了面纱缺少不超过2%,但并没有规定试验方法,实际工作中无法开展考核。同时,缺少面纱部位的絮棉更易在短期内产生滑脱、勾拉等现象,影响其使用价值。从工艺角度看,加工所用的网纱或是织造成卷的标准化产品,或是自动设备按需绕纱。通常导致面纱稀疏乃至局部缺少的主要因素,除了网纱规格的疏密外,还有铺网的规范性,尤其是在面纱密度较稀疏或是纱线张力较弱时更易形成局部缺失以及并纱。因此,需要取消面纱缺少率的规定,以面纱密度、并纱根数替代考核。
(4)正副品判定缺乏操作性。标准中虽然规定了正副品的判定依据,但并没有给出与结果判定的关系。同时,作为副品的梳棉胎影响了耐用性、美观性等使用价值,而且企业通常也不会主动标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准中正副品的规定已经没有适用性。因此,需要删除梳棉胎的正副品规定,将相关指标直接纳入判定考核。
2.1.3 标准规定有缺失
(1)网纱原料考核缺失。标准中引用了GB/T 398标准,即要求网纱原料为棉本色纱线,企业实际生产的梳棉胎以用纯棉网纱为主,但也有使用涤棉网纱甚至是纯涤网纱。由于没有规定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无法有效界定和规范企业的生产。因此,需要增加网纱成分含量试验方法,并纳入判定考核。
(2)术语和定义缺失。标准中没有列出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如筋纱、面纱、研磨率等,不利于标准使用者的规范理解和统一认识。因此,需要增加有关术语和定义。
(3)絮棉一致性要求缺失。原棉经过清花、梳棉等工序,已经混合得较为充分,同一床梳棉胎中各层絮棉的颜色特征理应具有一致性。由于受混棉原料、设备及技艺水平等因素影响,部分梳棉胎同一层或是不同层间絮棉颜色特征以原品级而论,大约存在半个级的差异,尤其是在原料混棉级差、比例较大而后期梳棉不均匀时更为明显。同时,少数梳棉胎网纱覆盖面和内里的絮棉完全不一致,特别以低等级棉胎为主。如一床4级棉胎,以原品级而论,表层达到品级3级,而里层为品级5至6级;以颜色级而论,表层达到白棉3级,而里层为淡点污棉3级或者淡黄染棉1、2级。如此人为提升梳棉胎外观品相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消费者曾以“黑心棉”形式进行了投诉。因此,需要增加絮棉一致性的表述。
(4)以长绒棉为原料的要求缺失。梳棉胎通常以细绒棉为原料,但也存在使用长绒棉的情况,经过梳棉后长绒棉,在原品级检验时期因加工类型不同,在没有制定絮棉实物标准的地区难以开展检验,但步入棉花颜色级检验时期后,可以视为超长型的锯齿加工细绒棉,从而按照颜色级分级。因此,需要增加长绒棉的内容。
(5)无网梳棉胎考核缺失。伴随企业差异化竞争、市场创新需求以及梳棉胎加工工艺的发展,市面上出现了没有网纱的梳棉胎,即无网梳棉胎。与传统梳棉胎不同,无网梳棉胎不需要外包网纱,只是通过研磨絮棉表面使得棉纤维缠绕粘结在一起,在梳棉胎表层形成分布均匀的颗粒状小棉结。这层纤维相互纠缠且不脱散的棉层起到了与网纱相似的固型作用。因此,需要增加无网梳棉胎的有关说明。
(6)重量、并纱试验方法缺失。标准中规定了重量、并纱的技术指标,但没有给出试验设备及精度、试验要求、数值计算等试验方法信息。因此,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2.1.4 数值修约规则不明
标准中没有规定测量尺寸、面纱所用钢卷尺、米尺的分度值,同时也没有规定尺寸测量值及平均值、面纱平均值、研磨率、含杂率等数值的保留位数或偏差范围,需要加以明确。
2.2 与有关标准规范不匹配
GH/T 1020—2000《梳棉胎》标准发布实施至今,先后制修订了涉及梳棉胎考核的GB 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及CCGF有关内容,但这些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最新要求并未体现在GH/T 1020标准中,部分内容甚至还存在矛盾。
(1)与GB 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不匹配。在GH/T 1020—2000发布实施后,为了加强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定了GB 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并于2007年作了第一次修订。现行的GB 18383—2007将梳棉胎纳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范畴,其中第4.1条款规定了不得用于梳棉胎加工的禁用原料、限用原料,纤维长度13mm及以下的短纤维含量不得超过25%,不得检出危害性杂质、不卫生物质、明显的粉尘等原料要求;第4.2条款还规定了不得有异味以及其他不得检出的卫生要求。但GH/T 1020—2000中没有上述指标的考核。
GH/T 1020—2000和GB 18383—2007规定的批次抽样数量不一致,且前者按1%抽取的比例过大,操作性不强;两个标准中含杂率的试验样品数和取样方法规定不一致,应以GB 18383为准。
(2)与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不匹配。在GH/T 1020—2000制定过程中,GB 5296.4的第一次修订版即GB 5296.4—1998正式发布实施,但并未纳入考核。现行的GB 5296.4—2012中规定了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执行的产品标准等与梳棉胎有关的内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GB 5296.4—2012中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但市场销售的梳棉胎必须标注等级,一方面便于消费者按需选购;另一方面避免在检验监管中出现梳棉胎标注了等级不合格,不标注等级反而合格的极端情况。
(3)与CCGF有关内容不匹配。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其中棉被等床上用品也进行了单独制定,梳棉胎产品质量地方监督抽查方案往往就参照其执行。现行的CCGF 101.1—2015《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规定的抽样数量与GH/T 1020—2000的规定不一致,并且对絮用纤维原料要求即GB 18383中的第4.1条款检验要求也不见于GH/T 1020—2000。
2.3 不符合标准化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然而,GH/T 1020—2000《梳棉胎》标准自2000年8月1日实施以来,未开展确保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复审工作。其间,GB 18383先后制修订了2001、2007版本,GB 5296.4也修订为2012版本,与梳棉胎相关的CCGF内容也先后经历了CCGF 201-200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纺织品》、CCGF 20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纺织品》和CCGF 101.1—2015《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正因如此,成为导致GH/T 1020—2000存在诸多技术缺陷、与有关标准规范不匹配的重要原因。
3 结论
产业发展,标准先行。GH/T 1020—2000《梳棉胎》行业标准缺陷明显,无法有效引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当前,部分行业、省市因地制宜,先后制修订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技术性要求,造成了地域行业间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因此,需要对该行业标准进行全面修订,乃至在更高层面制定棉胎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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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四川省纤维检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