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6-12-12赵雅琪
赵雅琪
摘 要:生物技术是21世纪的新型产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生物信息技术也发展迅速,生物信息学领域的科研成果层出不穷。关于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生物信息技术的软件同其数据库一样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保护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本文主要针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21世纪是信息时代也是生物的时代。其中生物信息学综合了生物科学、计算机以及高等数学等学科。生物信息技术是指应用数学知识,用计算机来计算和分析从生物学实验中获得的大量数据,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研究而得出一定的规律和结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生物信息技术也发展迅速,生物信息学领域的科研成果层出不穷。因此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重视。不同的国家针对本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发明创造建立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保护。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下面笔者将会针对国外、国内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国外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分为基因、蛋白质的序列和结构的专利保护,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生物信息技术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三个方面。
从生物学角度我们知道基因控制着蛋白质的合成,而蛋白质的序列和结构决定着生物体的各项功能。由此可见研究基因和蛋白质对地球上的所有生物尤其是人类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对两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任务。但是不同的国家对待此项保护有着不同的看法,各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总体来看,可以将这些国家分为三类:相对保守型,中间型和积极型。生物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属于相对保守型,他们认为从人体中获得的细胞和基因等物质以及人的身体和器官都不能作为专利被保护。生物技术水平一般的国家则为中间型,他们同意授予从人体中获得的细胞和基因等物质专利并对其进行保护,但是不同意将人体及器官作为专利保护起来。而生物技术相对发达的国家则比较积极,他们认为除了克隆人以外的所有生物技术研究成果都应该被保护。
对于生物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主要采用的是版权保护法。有少数国家对本国的生物信息数据库采取部分保护甚至是不保护的措施。生物信息数据库与普通的数据库相比,本质相同但也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如种类多,覆盖范围广,更新速度快,数据复杂多样等等。所以这将使得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一定的难度。随着数据库的逐渐扩大和发展,版权保护法将无法对生物信息数据库起到保护作用。
生物信息技术的软件同其数据库一样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保护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国际上对这方面的保护措施也只是做了初步的探究。在硬件专利保护方面,国际上普遍采用芯片保护专利的办法。
二、我国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对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的专利保护的态度属于中间型。从我国的《审查指南》这一文献中可以看出,对于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基因,染色体等可视作化学物质被授予专利从而被保护。但是对于自然界中本身存在或没有实用性的物质不予以专利保护。
对于生物信息技术数据库的保护,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版权法来进行保护。但由于生物信息技术数据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法对生物信息技术数据库的保护力度还是不够。对于生物信息技术硬件和软件的保护,我们国家和大部分国家一样,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软件,并有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硬件方面也是采用基因芯片的专利保护形式。
三、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完善对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各个国家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能够发现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所有的国家采用的是比较常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将生物信息技术分为三个环节来进行保护,并没有将它们系统地结合起来。此外,如果对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资源不予以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在将来运行时于资金的匮乏而导致生物信息资源的流失和研究工作的中断;或者导致生物信息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下降,使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维持和数据的可靠性产生问题;还会造成资金大量投入而无法得到有效回收。因此,对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技术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其次,在进行生物实验的过程中往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这就使得部分内容与信息与别的数据库重复。这样,原始数据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受到了一定的破坏。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将又是一项难题,目前,如何保护原始数据人的权利是现阶段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再次,公共数据库与私人数据库之间的矛盾也是一项不可避免的难题。目前,多数生物信息一级数据库是有政府资金支持的,因此,可以免费向公众开放,进入到公众领域的发展范畴。部分企业与个人负责的生物信息数据库属于盈利性质,必须要有法律手段的保护,两者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冲突。有学者提出,生物资源是属于全人类的,因此,生物信息数据库使用不应该收取费用,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不采用必备的保护措施,将会影响这一产业的发展。为了解决两者的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保护政策,对于免费开放的数据库,采用适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企业和个人成立的数据库,则采用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最后,生物信息技术作为21 世纪生命科学乃至整个自然科学的重大前沿领域之一,对其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该领域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但保护的程度应该如何掌握,保护的力度是否合适,需要进行探讨。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高,则会造成生物信息技术产业在快速增长后由于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而停滞不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过大,则会导致生物技术的传播受到限制,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四、结语
我们正处在生物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但在生物信息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为了能有效快速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国生物信息技术学家的合作与配合,共同促进各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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