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理学”与“院体画”的隐性关系
2016-12-12王杨
王杨
摘 要:宋代“理学”思想大兴,探求万事万物皆以“理”为其本源,在认识论上更是以“格物致知”作为探究世界的手段,而作为宋代艺术标杆的“院体画”,其崇尚写实精神和回归自然的绘画理念似乎与“理学”的某些品质有偶合之处。研究二者之间存在的隐性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宋代“院体画”艺术追求的“画理”。
关键词:理学;院体画;格物致知;画理
中图分类号:J2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33-0072-01
一、“画理”与“理学”
宋代“院体画”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尚客观,重写实”,但这种写实又不同于西方写实主义的“写实”,确切地说宋代院体画虽追求写实但并不以再现事物形貌为旨归,画家更注重的是在写实的基础上传达事物内在精神气韵,因此画家十分重视在作画过程中对“画理”的探究。宋代大画家苏东坡说:“余尝论画,以为人禽、宫室、器用皆有常形,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烟云虽无常形,而有常理。常形之失,……虽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当,则举废之矣”①
这段话的描述我们可以明显察觉出苏东坡对作画要有“画理”的重视,他认为作品境界好坏常常取决于“画理”的表达是否得当,若“画理”得当,即便物体形貌上出现了小差错亦无伤大雅。若“画理”不当,则整幅作品便无所可取之处。如何取得“画理”东坡并未言明,但宋代理学家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理学家邵雍说:“天之所以谓之观物者,非以目观之也。非观之以目而观之以心也,非观之以心而观之以理也。”②可见“理”之取得实则需要艺术家对物象溯本求源、苦思冥想。所以求“理”不单写实性的问题,而要深入事物内部,把握其生长运动的规律和自然之性,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达到“物我交融”和“天人合一”。
二、“徐黄二体”同求之“理”
说到宋代“院体画”,备受关注的徐、黄二家的艺术风格是绕不开的话题。比较这两种迥异的艺术风格有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宋代“院体画”与“理学”的隐性关系。郭若虚在《图画见闻志》中记录:“‘黄家富贵,徐熙野逸,不惟各言其志,盖亦耳目所习,……二者犹春兰秋菊,各擅重名,下笔成珍,挥毫可范。③在这段被引用无数遍的文献中我们至少可以窥见这样两个信息,其一,徐、黄两家的艺术在当时都颇受时人推崇,且成就非凡。其二,徐、黄二家的绘画风格迥异,但都被时人认可。
所以 “理学”所倡导的“格物致知”法,为院体画家们打开了一个探究世界的新视野, “格物致知”在艺术领域中,使得艺术家更愿意敞开心扉去自然中探求诸物,寻找事物本真。这一点我们从徐、黄二家的绘画作品中也可以清晰辨别,虽然徐、黄二家艺术描摹对象和艺术审美观念都不相同,但它们所追求的“画理”却并无不同,即通过认识事物把握对象内在精神品质,再现事物本体中蕴含的“理”。因此我们也就能理解无论徐熙重墨轻色的写景方式,还是黄荃父子浓墨重彩的对景描摹,其本质都是艺术家站在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认识对象。养在宫廷的奇花怪石和生长在山间的汀花野竹其本身气质变了,物体内蕴之“理”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准确把握住事物之“理”,使得无论徐、黄,其作品在最终效果上均呈现出震撼人心的力量。
因此,只要符合“理”法和事物的内在精神,艺术家的不同表达方式自然也就是合理的。正如朱熹认为的“天下万事皆有一定之法”(《跋病翁先生诗》)。因此艺术作品要能超越形似而看到神似,不受限于绘画工具、色彩以及其他外在形制,才能达到脱离法式而又不为法式所拘,从容于法度而超越法度之外。
三、结语
综上所述,“理学”在宋代兴起并非偶然,它侧面反映出宋代整个社会的文化诉求和价值倾向以及宋人客观求理,尊重自然宇宙生命的态度。而“院体画”艺术作为宋代文化阶层的一部分,也是以求“理”为目标在这个文化浪潮中寻求自己的发展。正如近代中国画研究专家郑昶所说: “宋人之画论,以讲理为主,欲从理以求神趣。”④此言颇具见地,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绘画对于宋人来说,是其表达宇宙和人生思想之手段。而求“理”则是实现人生艺术的具体过程,通过对 “理”的追求,得到自身性情的陶染和灵魂的提升。
注释:
①云告译注:.宋人评画[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9:213.
②杨立华.宋明理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67.
③徐书成.中国绘画断代史[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04:7.
④刘英.崔自“变"与“不变"的哲学精神及其理学主体问性[J].求索,2014(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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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华.宋明理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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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成寅.中国历代绘画理论评注[M].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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