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产权,政府部门先需打个“样儿”
2016-12-12郑旭
郑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布。产权问题是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尽管如此,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创造良好预期、增强社会信心的现实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为此《意见》提出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笔者看来,将“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作为一项任务来部署,说明之前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诚信领域出现了短板,而且这种与产权保护相关的短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未能有效补齐;同时也说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保护产权中,更重要的职责就是模范执行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并模范执行这些法律,切实“守信践诺”。
当下,一些地方政府保护产权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甚至存在因政府自身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譬如,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工作。笔者此前做过多篇与此相关的报道,梳理、总结后发现,地方政府普遍还存在“开门招商、关门违约” “新官不理旧账”以及“伪公共利益”的逻辑思维,而由此留下的“遗痛”损害的是政府诚信。
《意见》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的任务中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意见》同时强调,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笔者认为,保护产权,政府部门先需打个“样儿”,既可以抓住最佳历史机遇,为清理欠账、补齐短板、做出表率赢得时间;也可以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过程中,规范政府自身行为,进而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仅从这一点看,中央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对于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