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的公共金融支持机理研究
2016-12-10张玉喜段金龙
张玉喜 段金龙
摘 要: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性和长期性,科技创新成果究竟何时能投入市场,实现明显效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此外,即使有相关产出,但产出的大小也具有不确定性,能否抵偿相关投入也是难以确定的,为此,市场金融在科技创新的某些阶段介入的积极性不高,需要公共金融强有力的支持。文章针对科技创新活动风险高的特点,从公共金融的资本集中、风险管理、信息揭示以及项目治理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科技创新公共金融支持的机理,以对研究公共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内在研究基础。
关键词:科技创新;公共金融;机理
作者简介:张玉喜,男,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产业金融、全融发展及公共经济学研究;段金龙,男,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从事公共金融与科技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5-0069-0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日益成为各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需要科学系统合理的体制机制予以保障。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大的风险,市场失灵现象较为明显,单纯依靠市场金融自发调节支持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政府为弥补国内资源与国内资本对公共经济支持力度的不足,不断地通过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或工具对公共经济施加影响,公共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其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科技创新的公共金融支持机理即要研究公共金融是如何影响科技创新的,以及公共金融通过何种渠道进行传导的,进而分析影响科技创新效果的影响因素。本文借鉴以往学者对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机理的研究成果,从资本集中、风险管理、信息揭示以及项目治理四个方面研究公共金融如何将资金从供给者手中传递到需求者手中的过程,希望通过四个方面的研究,为公共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具体机制的设定提供内在的基础,从而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一、资本集中
公共金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介入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公共金融主要包括科技财政和政策性金融贷款,其对科技创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减少公共金融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融资双方的市场风险,实现市场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引导市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科技财政主要通过财政科技投入、政府采购、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方式实现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作用[1](如图1所示)。英国经济学家弗里曼(C.Freeman)指出,政府科技政策对技术创新起着关键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制定科技或财政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流向,从而鼓励和推动技术创新的应用、成果转化和商业化。因此,政府对科学技术政策、财政科技投入、税收优惠、政策担保等财政性工具的制定与运用,具有一定的资金集中功能。科技创新既有公共物品的科技创新也有市场化的科技创新。公共金融主要介入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作用发挥失灵的领域,即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科技创新。市场金融主体考虑到科技创新的风险性、正外部性以及预期收益等问题,投资意愿降低,这时政府等相关部门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就会通过财政科技投入、政府采购或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市场失灵[2],如建立863计划、重大产业计划基金、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公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等,降低市场性科技金融主体的投资风险,向外界释放产业倾斜信号,通过科技财政投入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市场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流向该领域,确保科技创新过程的顺利实现,实现技术进步与科技发展,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
政策性金融是运用国家信用,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为特定领域或产业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降低科技创新的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弥补市场失灵,具有首倡功能,引导市场性科技金融主体或社会资本的投资规模与流向,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其主要通过资金支持和投资引导功能促进科技创新,是财政性与市场性、微观与宏观的结合。政策性金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战略对存在市场失灵的特定的科技领域提供资金支持,主要表现为:市场机制发挥失灵的领域,由于资金需求规模大、信息不对称、正外部性、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市场性科技金融主体不愿介入,但是这一科技领域又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这时需要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支持;市场机制滞后选择的领域,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在这一领域,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所需的抵押品或不满足上市条件以及创新项目的风险性及收益不确定性,使得市场性科技金融主体不愿对处于初创期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时就需要政策性金融对其进行资金支持。政策性金融的投资引导功能主要通过对国家重大关键技术领域或者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产业进行先期投资或为市场性科技金融资本提供优惠政策的方式实现的,向社会释放产业政策倾斜信号,影响市场性科技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资预期,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从而吸引市场性科技金融资本的介入,当其扶持企业进入成熟期以后,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市场性科技金融的介入意愿增强时,政策性金融就会退出。
二、风险管理
由于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具有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因此,商业性金融往往不愿参与其中。公共金融在科技创新风险管理方面能够起到较好作用。公共金融的风险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分散与分担方面(如图2所示)。
(一)公共金融通过风险管理功能促进科技创新
政府通过财政科技投入、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以及贷款贴息等方式释放科技创新的早期风险,通过后补助、权益性资助等方式释放和显现企业的隐性风险;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或处于“强位弱势”群体,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其目的是通过释放技术创新活动的早期风险,降低金融机构投资收益和风险不对称,引导市场性科技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公共金融引导下的市场金融通过风险管理功能促进科技创新
公共金融引导下的市场金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科技资本市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等,体现为通过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促进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分散、转移与管理的手段或渠道。金融体系自身所具备的风险性要求其具备自身风险管理功能与创新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在融资过程中,主要风险如下:生产性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其中,生产性风险主要是技术创新风险大与收益不确定性,形成金融中介机构与科技型主体间的风险,如技术研发能否成功的技术风险[3],技术研发成功以后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以及由于政策环境变化所导致的社会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科技创新主体获得金融中介机构贷款后,一般还款周期长,形成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机构间的风险。金融体系在向技术创新提供融资支持的过程中,为了规避风险逐渐形成了不同的风险管理功能。如图2所示。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通过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对科技创新的风险管理。银行对投资者的跨期风险分担机制和金融市场对投资者的横向风险分散机制为技术创新提供了融资机会。在流动性风险的约束下,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和具有风险厌恶的投资主体倾向于将资金投向短期项目,从而导致回报期长、风险大和投资收益好的科技创新项目投资不足。金融中介机构通过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可以为投资者迅速变现提供便利,有利于长期资本的形成,从而促进科技创新。资本市场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对科技创新项目或企业的风险管理,潜在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上价格变动和信息披露所提供的创新项目信息或企业信息,获得科技型企业或创新项目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等信息,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一旦投资者投资某个创新项目或者企业时,资本市场通过创新资产组合来分散与化解科技创新项目的收益性风险。
创业风险投资的风险管理功能主要是由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化的风险投资家来实现的。创业风险投资为权益资本,偏好于具有高成长性和高收益性以及风险性的创新企业,由于创业风险投资者一般为熟悉某一领域的专家,精通掌握投融资知识和创新项目评估技术,能够准确地判断创新项目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并根据创新项目的特点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对创新项目进行跟进管理和阶段性投资,为处于不同时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企业管理,大大推动了创新企业的成长,其退出是通过IPO出售股权、兼并、内部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渠道实现的,以获得高额回报,促进技术创新发展。
三、 信息揭示
科技型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失灵问题。信息揭示机制不仅使筹资者获得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信息,也可使投资者获得不同投资的价格以及其他影响因素信息,同时,管理部门可获得金融交易的运转情况、各种规则的遵守情况等信息,有利于金融体系中的各参与者做出理性的决策。
公共金融的信息揭示功能主要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等来实现的,如图3所示。信息是科技型企业获得融资支持的重要条件。信息作为一种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尤其对于具有正外部性、风险性以及不确定性的技术创新活动来说,信息是企业能够获得融资支持的关键因素。科技型企业在融资过程当中,投资者需要对创新项目或创业企业家进行评估,以确定创新项目是否具有成长性、收益性以及商业价值,从而决定是否对创新项目或者创业企业家进行投资。由于对创新项目与科技企业的评估涉及多方面,主要包括创新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价格、交易量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导致出现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信息搜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对企业或创新项目的评估成本非常高昂,制约了普通投资者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在这种条件下,信息的高昂搜集、处理与交易成本加快了金融中介机构的出现。由于金融中介机构与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不同,其对信息的揭示形式也不相同。企业通过金融体系向投资者传递有关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以获得融资支持,这些信息为金融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的潜在投资者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资金流向具有发展潜力、技术含量高的技术创新项目。
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在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的同时获取科技型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等信息,从而提供资金的储蓄者信息和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的信息均被金融机构掌握,这就降低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中介机构寻找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与交易成本降低。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在融资前与融资后均需要掌握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企业经营等相关信息。在融资前,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与处理,从而对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筛选和甄别,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凭借专业的评估技术优势,以及由于信息的规模效应所形成的信息搜集与处理优势,可以遴选和甄别出最具发展前途的技术创新项目,降低信息搜寻与处理成本,使得投资者可以将资金投向由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挑选出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有利于金融资源流向最具价值的科技领域,优化公共金融配置。在贷款完成后,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需要对企业进行信贷配给与事后监督。
在政府引导下的资本市场中,技术创新项目的信息主要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直接传递给投资者,投资者根据其价格等信息对技术创新的性质以及发展前景进行分析、比较和甄别,并对企业或创新项目的前景作出判断,从而使科技型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并且政策性担保和科技保险能够为市场充分揭示科技创新主体的信用信息,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贷款决策依据。政府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集资金与人才的机构,其通过专门的评估技术对创新项目信息及企业经营等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创新项目的获利性及发展前景,进而决定是否决定投资。
四、项目治理
治理是委托人或资金提供者通过影响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而实现自身目标的功能和机制。公共金融支持方式通过各自的影响因素作用于科技创新主体,即企业的行为机制。由于科技创新面临风险巨大,公共金融能够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市场失灵现象的产生。公共金融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主要通过相关政策影响企业的行为,进而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公共金融的拥有者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创新项目或企业进行治理,确保能够获得预期的回报,如图4所示。公共金融资源配置是由政府、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参与的复杂过程,主要围绕科技型企业为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而进行的融资安排。当科技型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受到资金的约束时,需要进行外源融资以获得所需的资金,如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股票或债券、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获得风险资金,但是资金往往需要企业放弃一部分控制权来获得,从而导致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由于提供资金支持的投资者不能时时监督创新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容易导致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资本提供者的逆向选择行为和资本需求者的道德风险问题。金融体系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确保资本提供者能够获得预期的回报,这种制度设计所产生的成本使得创新企业家为了获得资金支持而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成本主要表现为融资成本,如向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抵押品,企业上市需要满足的最低门槛等,金融中介机构、科技资本市场等其他投资主体为逐利性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资金的安全性,金融中介机构与科技资本市场在为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支持时,为避免企业家的道德风险情况出现,资本提供者会通过对企业或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来确保得到预期回报[3]。引导基金或创投基金,通过分析科技创新企业的产品和未来市场前景等做出投资决策,影响科技创新主体的信心;政策性科技担保和保险在充分考察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科技创新情况的基础上,考虑是否支持企业,进而影响创新主体的信用。下文重点分析银行中介机构与资本市场的治理情况。
(一)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的项目治理
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主要通过约束机制实现对创新项目的治理,促进科技创新。主要表现在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对创新项目或企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方面。事前评估主要为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凭借自身专业的评估技术对项目的获利性、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筛选和甄别出优质的技术创新项目,当银行等一旦确立要向创新企业发放贷款时,会通过契约的形式对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对创新企业对资金的使用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在事中监督阶段,由于进行科技贷款的企业的所有权掌握在少数的企业股东手中,因此,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主要对企业实行外部监督以确保获得预期回报。金融中介机构利用其信息生产的专门性主要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随时对借款人的资金流量的变动情况予以关注,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从而产生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的约束机制,一旦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财务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未专款专用,金融中介机构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贷款,如变卖企业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抵押品,提前收回贷款等。在事后监督阶段,根据技术创新项目的执行情况、获得的预期回报情况以及失败补偿情况,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对创新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如出现无法获得预期回报时,银行可以通过破产清算收回一定额度的贷款,当创新项目获得成功时,银行可以通过对创新企业的信息的掌握进一步展开与创新企业的合作,降低了信息处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促进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
(二)政府引导下的资本市场项目治理
资本市场资本提供者主要通过约束和激励机制实现对创新项目的治理。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需要通过上市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来说,公开信息披露与上市门槛都是对创新企业的前期评估,通过筛选将经营状况差或信用情况差的企业淘汰,从而对创新企业形成约束力;对于投资者来说,当企业通过筛选成功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披露了解和掌握创新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并对其进行评估,以选择优质的创新项目,确保得到预期回报,这对创新企业也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降低创新企业的道德风险。由于创新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一直处于投资者的外部监督中,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对创新企业形成软约束,投资者可以根据创新项目的价格变动决定是否继续持有该创新项目的股票或债券,由此产生的股价波动会对创新企业的资金流动以及再融资能力产生影响,形成了潜在接管机制,从而对创新企业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得创新项目负责人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以确保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其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运作,通过价格变动引导资金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即“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从而使得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回报以及良好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可以迅速地获得资金支持,降低了融资成本和信息交易成本。由于资本市场是直接将资本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联系起来,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或者债券直接完成对创新项目或企业的投资行为,并未签订合约以确保预期回报的获得,当企业上市后并未达到所预期的目标时,投资者只能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制度化的外部购并市场是主要的事后监督手段。
参 考 文 献
[1] 阳光辉:《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9.
[2] 许光建、刘汝兵:《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2期.
[3] 张玉喜、刘希宋:《新型工业化的产融和谐发展研究》,载《求索》2005年第10期.
[4] 别超:《浅析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载《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03年第12期.
[责任编辑 国胜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