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11省市率先实行国Ⅴ标准
2016-12-10
专用车与零部件 2016年1期
4月1日起11省市率先实行国Ⅴ标准
2016年1月初,环保部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2016年4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1个省市的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乘用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均需满足国Ⅴ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2017年7 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国Ⅴ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