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贪腐重罪要受自由刑严惩
2016-12-10
终身监禁:贪腐重罪要受自由刑严惩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法典。
●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
●10月9日,白恩培因受贿罪成为我国终身监禁第一人。7天后,10月17日,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
据权威资料显示,国庆节过后,各地司法机关集中起诉、审判一批“大老虎”,掀起一轮“定刑”小高潮: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10月1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3日,海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谭力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也被判处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其中,白恩培、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案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两名巨贪,引起各类媒体关注。
罪刑相适应
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认为,从无期徒刑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替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没有故意犯罪等新出现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因此,终身监禁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中间刑,但其应属于无期徒刑的特殊种类刑罚。
黄京平分析,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不再享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无疑体现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体现。
法治化走向
终身监禁,丰富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法律手段,让惩治更加精准和完备,对贪官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白恩培此次成为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官,具有特殊的反腐意义。这说明,中国反腐败正走向法治化,运用法治力量对贪官进行审判,捍卫司法的正义。终身监禁的运用,弥补了直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从近几年审判可以看出,被判处死缓的贪官已越来越少,慎用死刑已成为一个常态。贪官被判处终身监禁决不会是个例,我们将会看到一些罪大恶极且影响恶劣的贪官受到终身监禁。”庄德水说。
自由刑严惩
“毋庸置疑,白培恩、魏鹏远被判处终身监禁,标志着我国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和打击方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说。
杜治洲表示,如果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从制度上堵住了贪官被判死缓之后以各种方式逃避惩罚的漏洞,那么对白培恩等人的判决则从事实上开启了这一过程。它预示着未来贪腐重罪将更多地受到自由刑的严厉惩处。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和反腐法治化的双重背景下,“牢底坐穿”可能会成为巨贪的标配。
杜治洲特别强调,死刑的减少不会导致反腐力度的弱化。随着人们对自由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追求和保护自由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终身监禁这类自由刑会产生越来越大的震慑力。中国香港的刑法中没有死刑,但贪腐得到惩治的概率很高,这造就了香港的高廉洁度美誉。
(文/王宅据《检察日报》)
□本栏编辑/常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