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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问答

2016-12-10王同翠

驾驶园 2016年9期
关键词:郭某驾校损害赔偿

王同翠

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典型案例:

2016年3月5日下午,张某骑电动车到学校接女儿妞妞放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张某停车等待绿灯。突然刘某驾驶的小汽车疾驰而过,将张某撞倒在地,横闯十字路口。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处理,鉴定为刘某不遵守交通规则且行车超速,对事故负全责。张某向刘某提出医疗费、精神赔偿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刘某无法接受高额的赔偿金,双方互不让步,于是申请交警队调解。那么,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1.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2.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3.交管部门认为的必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调解还有人数限制,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本案中参加调解的人包括刘某、张某,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包含在内。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典型案例:

2016年3月,陆某骑车到某公园参加集体活动,在一个拐弯处被一辆疾驰的三轮车撞倒在地,伤势严重,车主王某将陆某送到治疗,住院治疗3周后出院,但是需要在家休养一段时间才能正常工作。交警队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责。王某对陆某提出赔偿5万元的请求有些难以接受,遂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出面调解。陆某不同意调解。那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起诉;也可以直接就损害赔偿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所以本案陆某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是可以直接起诉的。

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另一方该怎么办?

典型案例:

2016年2月,谢某骑摩托车上班,由于即将迟到,谢某非常着急,有意无意中就加快了骑车的速度。由于车辆较多,不容易错车,所以不慎将路边行走的王某撞伤了。谢某即刻将王某送到医院并报警。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双方同意私了,并约定谢某赔偿王某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谢某由于家庭困难无力承担赔偿金,无法履行协议。那么,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另一方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王某不能直接请求公安机关强制谢某履行赔偿协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解调,但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谢某不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行为,王某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驾校学员在驾校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马某在宏大驾校报名学车,一周后顺利完成了科目一的考试。20号驾校通知到训练场地练习科目二。马某非常兴奋地坐到了驾驶室,在教练的指挥下马某练习直行,速度比较缓慢。练习了几圈后,马某掌握了油门和刹车的位置,教练下车观摩,马某独自驾车。突然,马某发现车前5米处有个人,马某想刹车,但情急之下踩了油门,把车前的王某撞出去20米。那么,驾校学员在驾校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本案中马某作为驾驶学员,其在学习驾驶技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伤害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由驾校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2015年冬,某段高速公路能见度很低,已经达到封路的标准。高某驾驶轿车抵达高速公路出口,工作人员放行。当高某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发现雾气越来越大,能见度不足20米,高某放慢了开车速度。由于车速较慢,高某被后边的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赶来处理,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高某认为,雾天高速公路应该封闭,造成事故是由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失职导致的,应该负全责。那么,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如果高速路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权利人请求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如果事故是因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并且造成自身的伤害,公路管理单位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雾天已经达到封路的标准,应该封路,但工作人员仍然正常放行,说明管理者有过错,应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居民在公路上乱倒建设垃圾导致交通事故,由谁负责?

典型案例:

2016年6月,清新家园小区交工,业主们开始装修。由于该小区地段比较偏,车辆较少,所以业主将妹妹垃圾都堆放在马路上。1个月后,垃圾成山,公路管理者既没有及时清理垃圾,也没有设置路况情形的标志牌。垃圾成山给业主出行也造成了困难。某天,苗某驾车经过此路段,横七竖八的垃圾将车堵住,苗某撞在了垃圾山上并受轻伤。本案中,因居民在公路上乱倒建筑垃圾导致的交通事故,应由谁负责?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因他们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事故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倾倒垃圾者进行赔偿,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事故是公路管理局未及时清扫堆积路面上的垃圾,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未保障公路畅通,以致发生苗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其对此负有过错,故公路管理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道路交通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谁来负责?

典型案例:

2016年6月8日夜,郭某驾车驶向裕华路方向。驶入裕华路时,郭某发现路边的路灯都是熄灭的,郭某以为是停电了,而且路上一辆车也没有,郭某就加速前进。突然,郭某的车被硬物撞停了,郭某受伤严重。交警大队赶来将郭某送进医院抢救,经抢救郭某脱离生命危险。后来,交警经勘察发现,裕华路段正在整修,但是并没有封路的标识,也没有案例警示标志。请问,因道路交通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谁负责?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当道路施工问题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时,权利人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但是其承担的责任是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确定的。本案中公路管理局作为路面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地点,未设立明显的案例警示标志,致使郭某行经此地时,与堆积的建筑材料相撞,公路管理局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案例警示、管理义务,其行为虽不能单独引发交通事故,但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一种更高的可能性,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负责?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林某考取了驾驶执照,拥有驾照的林某非常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跟妻子商量后,决定分期付款买一辆车。周末,林某到一家4s店看车,相中了一辆黑色奥迪,推销人员提出林某可以亲自上车感受,试驾一段路程。林某听后非常高兴,迫不及待地将车开到了马路上。由于对车的性能不熟悉,林某发生了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4s店提出不承担赔偿的主张,全部责任由林某承担。那么,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负责?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知,顾客在4s店试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4s店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能证明顾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4s店的赔偿责任。在这一点上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本案,无论林先生是否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4s店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唯一的区别就是,如4s店能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存在过错,是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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