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随手拍”
——监督交通违法行为的“第三只眼”
2016-12-08黄婷赵司聪
黄婷,赵司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群众“随手拍”
——监督交通违法行为的“第三只眼”
黄婷,赵司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上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开通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平台,接受群众持车载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实名举报,经核查确认后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除上海外,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深圳等多地此前均已推行相关政策,鼓励群众以手机、相机、行车记录仪等“随手拍”的形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为此,本文专门对群众“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
群众“随手拍”;特点;差异性;合法性
群众“随手拍”最早于2003年进入公众视野,广州市公安局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出台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鼓励群众对违法车辆进行拍摄并举报,举报者可获得一定奖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等地陆续推出奖励办法,鼓励群众通过手机、相机、行车记录仪等移动设备,对违法占用公交车道、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乱变线、逆行、占用导流线行驶、压实线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掉头等交通陋习,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机动车载客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随时记录并举报。
群众“随手拍”,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形成人人注意交通安全、出行守法的交通文化,通过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有力打击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通过“第三只眼”监督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获得查处交通违法的重要线索,弥补了警力不足的短板,提高了执法效能。
1 群众 “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及特点
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及《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深圳支队奖励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群众“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1 举报渠道多样化
与传统电话、短信、传真举报方式相比,群众“随手拍”举报渠道呈现多样化和科技化的特点,如上海开通了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平台,接收由车载行车记录仪记录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视频资料;深圳规定了互联网、微博、微信、智能行车记录仪、支付宝、手机客户端等举报平台;福州在微信公众号“福州交通民警微发布”中增设了“随手拍交通违法”功能。
1.2 举报材料格式化
为清晰、准确地反映交通违法行为及其状态,上海、福州等地对“随手拍”材料在形式上做了统一要求。上海规定举报车辆违法的视频应当是合法获取的原始视频资料,不能进行编辑或改动,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1分钟,大小不超过100M;福州要求举报者应当拍摄3张照片,对违法停车的,应当包含1张全景图,车前、车后各1张特征图,其中车前照片必须清晰显示驾驶室内是否有驾驶人,对不按规定掉头等连续性违法行为,照片应当体现连贯的违法过程。同时,为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便于进一步调查,各地普遍要求群众在提交“随手拍”材料时应填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1.3 奖励标准层次化
各地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没有适用统一的奖励标准,而是根据不同种类的交通违法行为,设置不同层次的奖励金额,同时,限制了最高奖励金额。深圳将36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分为6档,并根据严重程度分别予以100元至3000元的奖励;举报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每个月经查证属实的数量达到20宗的,奖励100元,每人每月奖励金不超过500元;杭州针对隐蔽性较强的、稍纵即逝的以及城市快速路的3类18种交通违法行为,分别予以举报者10元至100元奖励,举报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1.4 举报受理程序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群众“随手拍”举报线索后,依次进行受理登记、调查核实、反馈告知,缺一不可。以深圳为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群众“随手拍”举报线索后,首先进行受理登记,并将举报线索及时录入“122接处警系统”;其次按照分级查证、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案件流转至管辖部门,并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可以作为处罚依据;最后向举报人告知举报线索查证结果。
2 群众“随手拍”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差异性分析
为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入了大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行为证据,查处效果显著。比较来看,群众“随手拍”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行为主体、法律属性、设备要求方面均存在差异性。
2.1 行为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专门用于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取证设备,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而 “随手拍”的行为主体是普通群众。
2.2 法律属性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人予以处罚。交通警察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属于固定证据,本质上是取证行为,摄录的图像视频资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同的是,群众“随手拍”的主体并非法定的取证主体,“随手拍”记录的图像视频资料不具备证据属性,仅是向交通警察提供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线索,在未经查证属实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据此作出处罚决定。
2.3 设备要求不同
作为取证设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还是搜集违法行为证据,并且,获取的视频图像资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相关技术要求。而群众“随手拍”的摄录工具主要是个人的手机、相机或者行车记录仪,型号多样、难以统一。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虽然部分地方为方便下步取证、调查核实工作,要求拍摄的图像视频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行为,但各地对“随手拍”摄录设备没有并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3 群众“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3.1 群众举报有法可依
群众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违法线索是一种举报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因此,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接受公民举报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
3.2 不侵犯公民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个人事务决定权。行为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置身于公共环境中,其交通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在公共交通范围拍摄交通违法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
3.3 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设立群众“随手拍”有奖举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督促自身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践行文明交通理念。因此,该制度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然,有奖举报也存在被人利用作为牟利手段的风险,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明确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是违法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追究举报者的责任。
4 群众“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
4.1 举报线索有待核查
群众“随手拍”是针对交通违法线索的举报,不属于法定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应当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普通群众作为一般主体,不具备取证资格,其使用的手机、相机、行车记录仪等移动设备未经技术检定,证明力较弱,且图像视频资料容易被篡改、伪造。因此,在对线索核查的过程中应对真实性存疑的线索予以排除。
4.2 举报过程可能暴露公民其他信息
群众在“随手拍”过程中,不仅记录了交通违法行为,而且记录了有关车辆及驾驶人的信息。因此,通过微博、互联网等公开方式提交举报线索,在公开被举报者违法行为的同时,驾驶人及车辆相关信息也被公之于众,使公民隐私权遭到侵犯。
4.3 容易滋生职业拍客,形成不良社会风气
有奖举报制度旨在鼓励群众自发、积极的举报交通违法行为,鼓励群众参与道路交通治理。然而,有奖举报制度也容易遭到滥用,滋生职业“拍客”以此牟利,违背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形成恶意报复、仇富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5 意见建议
作为公安交通管理的创新举措,群众“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具有合法性,有利于发挥群众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借助新媒体互动性强的优势,推动全社会共建、共创、共享和谐交通。为进一步规范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建议:一是有关执法机关加强对“随手拍”信息审核力度,提高对图像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原始性的甄别与判断,不得篡改、伪造或非法取得;严格对像素、时长、尺寸等形式要素的审查,要求图像资料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与举报内容互相印证。二是加强举报奖励的制度设计。可以参照深圳、杭州等地做法,在规定的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限定每人每月奖励最高限额,防止拍客牟利行为;奖金额度适当,以精神鼓励为主,加强教育引导,防止形成“一切向钱看”的不良社会风气。三是加强惩处力度,针对故意捏造违法事实、恶意报复等不良举报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四是加强交通违法举报平台和系统建设。开发、构建官方认证的手机APP系统或交通违法举报平台,规范群众举报的路径和渠道,不提倡群众通过微博、微信等公开方式提交举报线索,防止因对驾驶人及车辆的其他相关信息的不当公开,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People “snapshot”-- The “third eyes” to supervise traffic violations
HUANG Ting,ZHAO Sico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Beijing100062,China)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Shanghai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et up the video reporting platform traffic violation to accept the real-name report recorded by vehicle driving recorder, and punish the people who broke the law after verification. In addition to Shanghai, Zhejiang, Fujian, Hubei, Hunan, Guangdong, Shenzhen and other places have also introduced policies to encourage reports through mobile phone, camera, recorder etc. "taking photos at hand" to report traffic violations has aroused wide concern and discussion. Because this article specifically analyzes the legitimacy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snapshot” report, and put forward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Snapshot”; characteristics; differences; legitim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