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要求艺人德艺双馨
2016-12-07
2016年8月29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吸毒、嫖娼等劣迹艺人频出的现象,二审稿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提出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做到德艺双馨的要求。
这一新增条款,将如何对待“劣迹艺人”的话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乐视影业CEO张昭表示,对劣迹艺人不能只管国内的不管国外的,比如很多好莱坞影星都曾有吸毒经历,他们主演的电影仍在国内放映,这是不公平的。此外,他还建议有关部门对劣迹艺人明确公示,哪个能用、哪个不能用,不能让导演和制片人猜。
德艺双馨是每个艺人的“醒脑剂”
近几年来,艺人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对社会认知尚未成型的青少年产生了负面示范效应。更为关键的是,演艺界存在犯错者仍旧获益、违法者依然吃香的异化现象。比如,曾有经纪人把演员吸毒被捕视为“小祸是福”,又如某涉毒编剧公开声称“完全不后悔”。明星有劣迹,却不妨碍他们继续掘金,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暴露了当下娱乐业行业约束力的缺位。反观日本、韩国,艺人违法或曝出丑闻会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艺人还要召开发布会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经纪公司雪藏,彻底告别演艺事业。要知道,明星不同于普通人,是资本重金打造的文化消费符号。其在公共空间中的言行,同样是整个流行文化产业链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与其社会影响相匹配的社会约束。
当然,我国在约束劣迹艺人上并非没有作为,比如上海出台禁毒条例,国家广电部门停播涉毒涉赌涉嫖等“劣迹艺人”作品,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与演出公司签订《禁毒承诺书》以净化演艺界队伍等。然而,相较于地方探索与局部实践,人们更期盼形成全国、全行业的法治约束。“戏比天大,德如地厚”,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和引领下,广大艺人能主动加强自我约束,爱惜羽毛,为社会奉献更多好作品。
德艺双馨入法没那么简单
大家期待看到艺人们都是德艺双馨的,但是将德艺双馨入法,总有些说不通的地方。德艺双馨是一种描述性质的品德与能力,更多的时候,它是一种来自公众层面的社会评价。它像一面镜子,可以照出人的美好一面。但不能以这面镜子为标准,来寻找所谓的“劣迹艺人”。人大委员所说的吸毒、酒驾、赌博、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都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裁与管理。从法律的层面讲,一罪不能两罚,比如某艺人吸毒,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经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处罚,那么,再套用《电影产业促进法》对其进行“封杀”,这从法理上能讲得通吗?
在《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消息传出的同时,还有另外一条消息也同样引人关注:黄海波复出了。可能遭到剧组与代言厂商的索赔,两年没有开工,曾被预测没法再重返演艺圈……黄海波付出的代价不小,但现在能够低调复出,表明影视业仍然愿意给他机会,还有观众愿意看到他从头再来。因为做错一件事,就一辈子失去工作机会,被打入“十恶不赦”的地狱,这也不是一个正常社会应有的态度。艺人在犯错的时候,会同普通人一样被法律所惩罚。艺人在重返娱乐圈的时候,亦会小心翼翼地去尝试,看看公众的反应。当艺人所接受的法律惩罚结束,当公众也开始尝试重新接受艺人,那么,艺人就拥有了走出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具体约束的机会。从犯错到被惩罚再到被谅解,这已经形成了一个清晰的机制,而有可能被写进法律的德艺双馨,更像是这个机制之外一个多余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