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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

2016-12-06张佶

工友 2016年9期
关键词:高温作业含盐职业性

文_张佶

正解 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

文_张佶

“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待遇

中暑是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2012年6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该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里,也将“中暑”列入了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但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中暑是夏季容易遇到的疾病,但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必须是“职业性”的——“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

在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GBZ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需要诊断“职业性”中暑,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才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面对高温工作,劳动者应注意哪些事项

1、高温工作时发生身体不适,不要撑到下班。

《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倾向包含:“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如果发生在下班途中的单纯中暑,并未经过具有职业性中暑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从严格意义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以,如果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下作业时,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一定要及时就医,不可麻痹大意撑到下班才做处理。

一方面,及时就医可降低疾病加重的风险,提高治愈的几率,给劳动者生命健康带来更大保障;另一方面,上下班途中室外亦是高温,可能引起病情的加重或诱发上班期间积累的病因,而单纯的上下班途中出现中暑,认定工伤具有一定难度。

一旦出现发病情况,在岗位上前往就医,有利于工伤举证。

2、排除危急后,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职业性”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必须由与资质的医院才可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如果发生因高温工作或高温天气下工作而中暑的,在排除危机情况病情稳定后,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在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还应当做工作认

定,以确保后续工伤待遇的享受。

3、注意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

(1)摄入一定含盐的清凉饮料

劳动者在高温工作时,人体会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所以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

劳动者除了应注意及时避暑,劳逸结合,还应当摄入一定含盐的清凉饮料。

(2)高温季节饮食应补充优质蛋白质

由于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过热,蛋白质分解代谢增强而造成负氮平衡。

故劳动者在高温季节饮食应补充优质蛋白质,如瘦肉、鸡蛋、牛奶和豆制品。

(3)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格检查

劳动者也要做好自我医疗预防工作。需进行高温作业的,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体格检查。

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持续性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肝、肾、内分泌疾病等,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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