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千金方”
2016-12-05张策华
张策华
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党的事业兴衰存亡。干部“带病提拔”是长期困扰组织人事工作的顽疾,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侵蚀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力图从系统性、根本性上解决相关问题。2014年1月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着重解决干部“上”的问题;2015年7月实施《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着重解决干部“下”的问题;2016年8月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干部“上”与“下”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为诊治干部“带病提拔”沉疴开出一剂足量的“千金方”。
一、《意见》的重要意义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干部“带病提拔”对用人导向、政治生态、群众基础、党的事业都会造成伤害,这与政治责任不明确、作风责任不落实、工作责任不追究有密切关联。中央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在干部选任上落到实处。
惩治吏治腐败的需要。《意见》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体现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责任主体在于领导干部。消除吏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就是打造一支德才兼备、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因此,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出台《意见》就是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干部工作的攻坚点,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整肃吏治,准确识别并坚决挡住那些在政治品质、道德修养、廉洁自律等方面“带病”的干部,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让“带病”者怯露“病情”,让投机取巧者无机可寻,让碌碌无为者无法混日子,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使用起来。《意见》与其他干部管理规定相配套,使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坚决去除践踏原则、目无程序、任人唯亲、以偏概全的现象,形成驱除邪气、弘扬正气的好氛围。
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意见》吸收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朝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它进一步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正确导向,严肃干部选任工作纪律,为选出党和人民放心的高素质干部、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制度规范,为做好新时期干部选任工作提供了操作依循。各级党组织应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体现到干部选任全过程,坚持用人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保护作风过硬、敢闯敢拼的干部,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准确理解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杜绝考察不全面、不深入甚至失真失实的情况,一旦发生“带病提拔”问题,要坚决问责相关“提名人”、“考察人”、“监督人”,在干部工作中形成不敢“带病提拔”的刚性约束。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确立用人导向,压实工作责任。《意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强化党组织领导作用、把关作用,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既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又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锐意进取、干事创业的干部,这就确立了新时期正确的用人导向。选人用人,责任如山,只有把责任铭刻在领导干部心中,并融入选人用人全过程,才能构筑起牢固的“防波堤”。《意见》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明确干部选任工作的责任,强调各级党委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特别是规定党委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在意见上“双签字”制度,这是压实工作责任的重大举措。这样的举措动真碰硬,犹如一记重拳砸向“带病提拔”的“死穴”,不仅使“患病”的干部少了“门路”,也给党委、纪委的主要负责人套上了“紧箍咒”。在干部是否“带病提拔”的问题上不能模棱两可,必须明确判定。《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首条措施,发布了守土有责的第一枚“令箭”,目的就是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自觉。
聚焦选拔任用,筑牢研判基础。《意见》直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做好日常了解、综合研判这两项基础性事情。知人善任,功在平时,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其日常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地识别干部。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识人,不能凭主观印象甚至个人好恶下结论。要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交流方式,注意观察干部、识别干部。要及时掌握干部平时的德才表现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的表现。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整合相关信息,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意见》指出要开展经常性的分析研判,对干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分析研判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渠道,加强对干部的重点研判和经常性研判,综合分析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筛查甄别,对干部是否“带病”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
紧抓关键环节,严守“四凡四必”。针对干部“带病提拔”的突出问题,《意见》提出要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这两个关键环节,强调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后进行全程把关。在动议环节上,明确要求规范动议主体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在任前把关上,不仅对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强调要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意见》细化了把关的措施,对动议审查提出要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任前把关,强调要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四凡四必”,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把关时机做出要求,使关口更加前移,强调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把关结果要求更严,明确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通过规范职责、设定权限、明确程序,使党组织的集体把关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意见》着力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的问责机制,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各项监督制度,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对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的效果。要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实行倒查,明确要求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进一步明确,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只有强化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倒逼责任落实。
三、贯彻《意见》的建议
深刻领会,强化政治责任担当。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扛在肩上,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落实责任,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全面理解并通盘掌握其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和政策把握水平,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各项要求逐一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意见》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维护干部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各级党组织要强化政治意识,遵守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意见》,以党和人民事业的大局为重,把具备资格条件、群众公认度高、最符合岗位要求的人选选拔出来。要强化审核措施,执行签字制度,坚决做到“四凡四必”。近期全国各级领导班子开始陆续换届,我们务必深刻吸取辽宁人大代表贿选案教训,营造和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
结合实际,细化刚化贯彻举措。要对《意见》逐条分析、逐条落实,结合客观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认真辨别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在推荐考察中应多方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对其党风廉政方面及存在问题的深入了解,加大延伸考察力度,到被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及原单位交集深的人群中摸清情况,针对“带病”时间跨度大、潜伏期长、隐蔽性强的症状,识别“圈中人”,拆除“伪装者”,严惩“私欲狂”,避免考察失准、失实、失察。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过程中,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更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期待也更高。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敢于担当负责,从严从实把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征求各方意见,察纳雅言真知,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上责无旁贷,要坚持标准条件,严格程序规定,严守纪律要求,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综合研判。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选任工作上担负着监督责任,要通盘分析在执纪监督中掌握的干部情况,对拟提拔的人选细致甄别。
突出重点,彰显问责警示效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干部选任工作重点,坚持选人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从一开始就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各个环节都必须从严贯彻干部政策和人事纪律,决不能随心所欲减程序、搞变通,坚决防止“人情动议”、“关系动议”、“干扰动议”。必须以铁的纪律确保干部选任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化。因失职渎职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必须从严追究其责任,决不大而化之、姑息迁就、轻举轻放,继而不了了之。对“带病提拔”的干部不管其在何种岗位、任职多久,必须一律撤下来,对其存在的问题从严查处。通过严惩“带病”者,让违法乱纪者受到应有处罚,通过处罚失职的“把关者”,形成问责警示效应,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要杜绝干部“带病提拔”,就要敢问责、真问责、严问责,让干部敬畏法规、遵守制度、负起责任,形成一种内在自觉、一种工作习惯、一种生活常态。各责任主体必须敢于担当、敢啃硬骨头,推动各项措施出实效。
推进改革,加强部门自身建设。我们要持续探索、推动改革,不懈开展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自身建设,充实优秀干部,提升工作水准,把那些真正愿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人才放到更合适的领导岗位。要大力提高干部选任的识别能力,如果组织部门缺乏敏锐的洞察力、鉴别力,就难以辨明真相,容易陷入误区,把“带病”的干部推出来。《意见》对组织部门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对干部考察不准的,也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就需要组织人事部门钻研工作规律,善于识别干部,注重从群众反映中找到线索、从细微环节上理清症结、从工作业绩中看到优劣、在察言观色中发觉端倪。要实行考察组组长负责制,严格把好考察考核关,并将情况原原本本地向党委汇报,为选人用人提供准确的决策参考。要进一步加强动议审查,严把廉洁自律关。
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伟大目标,需要依靠一批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既抓好源头预防,又做好全程把控,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让《意见》这剂“千金方”发挥出巨大功效,持久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和健康。
(作者系南京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法学博士、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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