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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新要求

2016-12-05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6期
关键词:外国人资格待遇

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新要求

插图/沈欣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是吸引和服务外国人来华创业投资、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2004年8月,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吸引海外投资、涵养侨务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仍存在申请条件设置不够合理、签发对象偏窄、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随着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人才竞争加剧,迫切需要以更加积极主动、开放自信、灵活务实的态度,创造更为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技术和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社会各界希望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明确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相关待遇的呼声逐年高涨。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主动适应我国国情发展、回应社会需求,对我国的永久居留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完善,强调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通过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构建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应当说,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对于新形势下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国家吸引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意见》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当了解这项改革措施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毛毛:对于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的各自优势,进一步便利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意见》有哪些规定?

刘警官:对此,《意见》第7至12条要求在设定灵活务实的永久居留申请条件上进行改革。一是积极服务政府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重点引才计划备案制度,稳步扩大、动态调整重点引才项目备案范围,为外国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辟绿色通道。建立人才签证与永久居留衔接机制,对国家“千人计划”等纳入重点引才计划备案项目的人选申请永久居留的,予以优先办理。二是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永久居留申请标准。结合社会管理需要,积极发挥市场在外国人才和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挂钩工资、税收和社会信用等市场评价要素,探索计点积分制等评价机制,建立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反映市场需求、条件简明量化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指标评价体系,为国家需要、市场认可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通道。三是完善外国人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在华工作人员申请永久居留门槛,扩大聘雇单位类型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畅通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为其毕业后在中国境内工作和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渠道。四是调整来华投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实施积极的投资移民政策,结合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地域性特征,丰富评估要素,灵活调整投资年限、数额、方式等申请标准,大力吸引外国人来华投资。五是为外籍突出贡献人员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进一步拓宽突出贡献人员范围、丰富推荐方式、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倡导和鼓励外国友人为促进我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公益等事业发展作出贡献,为增进中外友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表率。六是积极回应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的合理需求。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放宽居留年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容纳能力,研究引入定额审批制度,实现人员数量合理调配。

@卓小井: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有必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各项服务措施,提升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水平。《意见》对此有要求吗?

刘警官:《意见》第13至第14条就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永久居留受理审批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永久居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二是优化受理审批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制证流转环节,提高受理审批效率。对高层次人才和突出贡献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的,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三是完善核查措施。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外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备案和外国人在华投资领域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指导目录制定、调整等工作的沟通衔接,加快信息核查反馈速度。

@明道:2012年,中组部、人社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华享有的资格待遇作了初步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存在部分待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吗?

刘警官:《意见》第16至第18条要求明确和落实永久居留资格待遇。一是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功能作用。永久居留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可持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通信、就业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本人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二是完善工作生活相关待遇。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可按规定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依法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海关通关时,携带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是落实资格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对外公布。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待遇规定入法,强化其法律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纳入政策范围,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并加强实施监督,推动政策落地。

@庄羽:《意见》对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日常服务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刘警官:这方面的要求在《意见》第19至22条。一是促进社会融入。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永久居留外国人融入服务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等社会融入服务,帮助永久居留外国人更快更好融入中国社会。二是加强社会服务。引导和规范外国人所在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和在华工作、生活提供社会服务。依托外国人才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协调做好政府引进人才认定、待遇落实等工作。三是完善日常管理。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华工作、学习、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管理,引导永久居留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尊重社会风俗。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完善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和程序,对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被处驱逐出境、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资格、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以及被人才引进部门终止引进等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并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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