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财产如何分(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16-12-05
解除同居,财产如何分(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Q彩礼应当返还
案例:周女士与陈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后,陈先生家曾给过周女士金项链、翡翠戒指、红宝石戒指及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同居半年后,因彼此都觉得不合适,周女士于2016年1月初提出了分手。陈先生虽表示同意,但却要求周女士退还彩礼,周女士则以“已经同居”为由拒绝。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先生的请求。
A说法: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两人属于“未婚同居”,即与第(一)项情形吻合,决定了周女士应予返还彩礼。
Q财产应当分割
案例:郭女士与肖先生同居后,彼此的全部收入都放在一起,统一支付共同生活所需费用,并用积蓄购买了一辆20万元的轿车,且登记在肖先生名下。2016年2月,因肖先生见异思迁,郭女士提出分手并要求折价分割小车,而肖先生则以自己是登记的车主、收入比郭女士高为由拒绝。双方就此成讼后,法院采纳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A说法: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只要同居双方具备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和共同生活的要件,则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管各自收入多寡、出资多少,彼此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与之对应,本案也不能例外。
Q债务应当承担
案例:叶女士与谢先生同居后不久,便双双从所在单位辞职,共同开办了一家制衣厂。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仅仅过了一年就已债台高筑,彼此关系也亮起了红灯。2016年3月,两人确定分手后,对债务的偿还却互相埋怨和推诿:叶女士认为,谢某作为男子汉理应担当;谢先生则强调是叶某平时瞎搀和惹的祸,叶某必须买单。
A说法:叶女士与谢先生应当共担债务。《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既然是共同债务,就应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余额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判决。但无论协商还是判决,都只属于双方内部划分,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偿还的金额超过约定或判决,则可就超过部分向对方追偿。
Q子女应当抚养
案例:王女士与邱先生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名男孩,但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同居无法继续,甚至对尚在哺乳期的男孩也互相推诿:王女士认为,男孩是邱家的人,理应由邱某抚养;邱先生认为,男孩只是非婚生子,只能是谁生谁负责,而其当初就曾极力反对王女士生下孩子。法院判决:王女士抚养男孩,邱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用。
A说法:《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也指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王女士与邱先生均不得推卸责任。
编辑吴忞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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