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用设备采购合同风险防控
2016-12-03甘露覃娟
甘露+覃娟
摘 要:本文首先指出在当前船舶市场背景下提高船用设备采购合同风险防控能力的必要性,其次根据船用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和国内船厂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国船企提高船用设备采购合同风险防控能力的举措。
关键词:船用设备;采购合同;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 U664.2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improving the ability to prevent and control risks in marine equipments purchasing contracts under current ship market condition, the measures to be taken by Chinas shipbuilding companies to improve this 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ine equipment purchasing contracts and common problems existing in Chinas shipbuilding companies.
Key words: Marine Equipment; Purchasing Contracts; Risk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1 前言
近几年来,受世界经济低迷及船舶行业严重产能过剩的影响,我国造船业一直在寒冬中艰难前行,船厂在接单难、交船难的处境下,还面临来自供应商的巨大压力。为应对供应商的压力,最佳策略是降低采购合同的风险,提高采购合同风险的防控能力。
提高采购合同风险的防控能力并非易事,它首先要求船厂在思想上足够重视,其次是提供制度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和格式版本保障,再次是在签订合同时争取最有利于船厂的内容,最后是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合同变更。
2 思想上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思想先行,思想上不重视就不可能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国内船厂大多将采购看成是一个不创造或者创造价值很少的环节,因而船厂在繁忙的工作中对设备采购方面就显得没那么重视。其实,提高船用设备采购风险的防控能力,不仅可以为生产提供物资支持,而且可以减少或转嫁运营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是企业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方面。
3 应当具有制度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和格式版本保障
3.1 制度保障
国内部分船企签订采购合同没有评审制度或者评审制度得不到执行。鉴于此,船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采购合同评审制度的建设:
(1)必须以制度的形式确定采购合同评审流程;
(2)采购合同评审制度应能保证评审质量。首先,评审参与人员应当包含采购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人员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并引入参与人员责任制度;第二应当要求经办人员及时答复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予说明。
(3)采购合同评审制度应当注重评审效率。在保证必要的评审人员参与的情况下,不宜将太多人员纳入评审程序中,以免降低评审效率。
(4)应当限制评审期限,避免因评审人员拖延评审而影响合同签订效率。
(5)采购合同评审制度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出现现实操作与制度脱离的现象,尤其应当避免出现领导一句话代替评审的现象。
3.2 人力资源保障
很多船厂为所谓的二线部门配备的人手不足,且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这种现象在法律事务工作岗位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只有改变这种法务人员配备不足或素质不高的情况,才能真正提高船厂设备采购风险的防控能力。
3.3 格式版本保障
国内一些船舶设备供应商往往对船企的格式版本修改较少,部分进口船用设备供应商对格式版本的修改也不多,所以格式版本中的条款应充分反映船企最关心的条款内容,这些条款可以作为谈判的参考,船企应严格制定格式版本,并随着市场的变化适时修订格式版本。
4 在签订合同时争取最有利于船厂的内容
船用设备采购合同与一般设备采购合同有些共性条款,同时也有其特殊条款,船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特别重视以下条款,争取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内容。
4.1 质量保证条款
船舶建造合同一般都有质量保证条款,要求交船后的一定期间为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出现的船舶及其设备的质量问题船厂应当负责。因此,船厂在签订船用设备采购合同时,需要加入同样的条款,要求供应商为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问题负责。
船厂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改善船用设备采购合同的质量保证条款,以提升其与建造合同质量保证条款的一致性:
(1)质量保证期
建造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一般为交船后一年,一些国外船东却在这个期间上设置陷阱,虽然将条款的文字表述为“质量保证期间为交船后一年”,但却在缺陷通知条款中加入“对于质量保证期间后的质量问题,船厂不负责任,除非船厂在质量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个月内收到该缺陷通知”。这样的缺陷通知条款,变相将一年的质量保证期间延长,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建造合同是不是存在变相延长质量保证期间的问题,以减少采购合同与建造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不一致的现象。
为避免船厂迟迟不能交船导致质量保证期间的不确定性,某些实力雄厚的进口设备供应商不会同意将质量保证期间表述为“船厂向船东交船后一年”,而是要求质量保证期间为供应商向船厂交货后的N个月,避免延迟交船带来的时间不确定性,因而船厂应争取尽可能大的“N”值。
(2)质量保证服务范围
最理想的状态是供应商同意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提供全球免费服务,但有些设备供应商会提出如下例外情况:将在一定危险区域作业船舶的质量问题排除在质量保证服务范围之外;将到达一定区域的交通费及在该区域的食宿费排除在自费范围之外;将由于自身设备引起的其他设备和器具的检查费、租用费排除在自身负担范围之外。建造合同中一般不存在这些例外情况,因而船厂在洽谈采购合同中的这些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建造合同的内容以及该船舶的预计作业地点。endprint
(3)质量保证服务速度
有些建造合同明确写明船厂在收到质量问题通知后的一个很短时间内作出有效响应或解决质量问题,故在签订对应的采购合同时,就应该同样规定供应商在相同的或更短的时间内作出有效响应或解决质量问题。
4.2 货款支付条款
(1) 首期款
某些大设备供应商要求签订合同后支付一笔首期款,船厂在支付首期款时,应当注意将首期款写成“定金”,这样才能根据定金罚则,在供应商违约时要求供应商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适用,但是选择权在守约一方,所以在合同中有定金条款时,违约金条款仍应保留,只有这样船厂才能在供应商违约时选择适用。
(2)货款的主要部分
对于货款的主要部分,采购人员都知道到货后银行承兑付款比货到付款对船厂更为有利,但是很多采购人员存在这样一个认识误区:电汇付款比信用证付款更有利于船厂。其实不然,这两种付款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船厂的信用额度和现金流情况来决定采用哪种付款方式。
(3)尾款
船厂最好要求留一笔尾款,待到质量保证期结束时支付作为质量保证金。
如果不能争取到质量保证金条款,还有两种替补方案:其一,争取一笔尾款在设备调试完成时支付;其二,争取质量保证保函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开立的保函。
关于保函条款,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最好是国际性的银行为开立行,尤其是国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保函必须是国际性银行开立;其次,保函应当是独立性保函,其内容规定银行不需要审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只需根据船厂的索赔资料支付款项,还应特别注意保函中要求的索赔资料必须是船厂容易提供的资料;最后应当将保函的格式内容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正式签署确认。
4.3 交货条件条款
采购进口设备时,一般直接采用贸易术语来代替交货条件,在选择适用贸易术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前确定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
国际贸易中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其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具有普遍和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该通则的最新版本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无论采用哪种规则,都应当在合同中确定下来,以免执行合同中出现不同理解。
(2)深入理解贸易术语的内容
进出中国保税区的货物一般采用DAP条款,在很多供应商与船厂的实际操作中,该类货物的海关备案工作是船厂负责,船厂再将海关备案信息及授权书等进口清关所需资料发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负责具体的进口清关工作,并由供应商支付相关的费用。这样的操作实践比较多,因而部分船厂的采购人员错误的认为DAP术语下,进口清关应当由供应商负责。这一错误理解导致了含DAP术语的采购合同的执行争议,尤其是在艰难的市场环境中,某些原来在DAP术语下主动承担进口清关工作及费用的供应商,要求不再承担进口清关责任,而是严格按照DAP术语来执行合同。有些船厂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签署含DAP术语的采购合同后,在执行中与供应商就进口清关问题发生争执。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船厂采购人员务必熟悉各贸易术语的准确含义。
(3)正确认识与贸易术语的冲突约定
在有些采购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采用的贸易术语,但是在风险、责任和费用中又出现了一些与贸易术语内涵不同的约定,这种有冲突的特别约定是允许的,船厂可以充分利用特别约定来实现自身的特殊需要,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当同时明确约定,该贸易术语其他方面的内容仍然按照所选用的解释规则来确定。
4.4 附条件生效条款以及通知变更交货期条款
船厂有系列船订单时,往往将后续几艘船的该项设备一起采购,以提高效率和争取更有利的价格等条款。但在船东不能按时接船或取消订单时,这势必造成船厂需要延期履行后续船的采购合同或者取消采购合同,对于已经履行付款和收货义务的采购合同,如果对应的船舶被取消或中止建造,船厂面临更加麻烦的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船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充分运用附条件生效条款以及通知变更交货期条款。
(1)附条件生效条款
在采购系列船的某项设备时,船厂可以将系列船一起纳入到谈判中,这个系列船的该项设备采购合同统一适用同一个采购合同版本和价格,但除了交船期较早的船外,在每艘后续船的设备采购合同里加入附条件生效条款。该条款约定,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船厂在规定的日期内是否采取某种行为,如是否开工或是否通知供应商赋予该合同效力。为减少供应商的顾虑,必要时可以同时在采购合同里约定,一旦船厂为该船采购该设备,必须选择该供应商作为卖方,不得再与其他供应商签订该设备的采购合同。
(2) 通知变更交货期条款
船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船厂提前几个月通知供应商变更交货期,供应商应当变更交货期,这样能够避免船厂建造计划一再延后造成的麻烦。
4.5 相关国际组织的通则或规定
发达国家的供应商倾向于在合同中引用一些国际组织的通则或规定,如Orgalime S 2000。这些通则或规定往往对船厂不利,船厂应拒绝在采购合同中加入“本合同适用Orgalime S 2000相关规定”的类似条款。如果供应商坚持加入这些通则或规定的内容,可以逐条谈判讨论,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部分可以在采购合同中列出,切忌直接整体引用。
4.6 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和安全条款
国内船厂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往往容易忽略不直接影响船舶建造的条款,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和安全条款。随着中国各个方面的市场参与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些条款越来越体现出其重要性,船厂应当在采购合同中加入这些条款,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自己免受供应商知识产权侵权的影响,转移安全事件引发的供应商方面的人身伤害风险,防患于未然。
5 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合同变更
船厂还应在合同履行方面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6 结束语
在目前艰难的市场环境下,船厂应充分重视船用设备采购合同的风险防控问题,最大程度地降低采购合同的风险,才能更好地应对供应商,更好地应对市场环境,为船厂在风雨中前行做好物资保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