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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未来改革方向的思考

2016-12-01陈媛媛

智富时代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陈媛媛

【摘 要】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收入再分配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近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的改进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基本现状、存在问题、改革中的阻力,对个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方向的改革进行探索。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财税改革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为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个人所得税除了“劫富济贫”功能定位外,还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此外还可以通过免征额、税收优惠等设计实现一些政策导向,比如鼓励人们积极赡养老人。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从个人所得税的模式看,个人所得税可以分为分类税制、综合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目前我国采用分类税制,对收入进行分类,每个部分适用其特定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计税方法。比如工资薪金所得,以3500元为免征额,适用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一般按月计税;而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适用于20%税率,一般按次征收。在税款征收方面,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年所得超过12万元、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一般需要自行申报。从申报制度看,以个人为申报单位。从税收管理看,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归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一大优点就是征收管理简单,征收成本低,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需求不足等等问题日益暴露,原税制的一些弊端也愈加显著,迫切的需要变革。

(一)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具体可以表现为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

横向不公平表现为现行税制对不同收入进行项目划分,从而导致相同收入下,由于收入来源性质不同而产生税负差异。比如说,同样是10万元的月收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149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250元。

纵向公平主要体现在现行的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合理的覆盖不同处境、不同收入来源的人群。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经畸形地演变成了“工薪税”,把工薪阶层变成主体纳税人。导致这种现象的很重要一点原因是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单一,实行源泉扣缴,征管方便,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多样化,游离于个人所得税的调控之外,不利于征管。在代扣代缴制度下,对财产性所得、经营所得的征收难度很大,偷漏税可能性较大,与个人所得税“广税源”的原则相违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年收入1万至120万的人群的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比重约40%,而超过120万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税仅占15%左右。

(二)规模小,占总税收比重低,导致税收的累退性

我国的税收制度呈累退性,即收入越高的人,税负越轻。与西方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不同,我国的税收收入一半以上都来自于消费环节的征收。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为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其中流转税收入约占六成,而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8618亿元,仅占7.79%。

一方面,流转税呈税收中性,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性,即收入越高的群体其消费占收入的比重越低,在我国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反而偏低。因此,我国税制结构调节贫富的作用实际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费用扣除设计不合理

费用扣除标准具有“一刀切”的特点,没有实现差别扣除,也没有动态的反映基本生活成本的变化,违背了“最低生活费用不纳税”原则。现行税制下,对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全民统一为3500元。但是,相同收入下,由于个人赡养家庭情况、工作所属行业、工作时间长短、不同地区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实际上每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是不同的。

(四)边际税率过高

高边际税率虽然会提高税负的公平性,但也会造成效率损失。我国税法规定,对超过8万元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边际税率45%,可能会使资本外流,降低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改革方向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上述种种缺陷,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未来的改革方向大致可以定位为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型。具体可以从收入来源项目的简化、差别化费用扣除、家庭申报、税率的完善四个方面来落实。

(一)收入来源项目的简化

通过税目的简化,将目前的11大类税目简化为劳动所得、财产所得、偶然所得三部分,将收入更广泛的纳入税源,减少偷漏税的可能,提高个人所得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缓解税制的累退性,促进累进性的实现。按照国际经验,对劳动所得,一般实行综合征收;而对诸如经营所得、卖房地产收入此类的非稳定性的一次性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

(二)差别化费用扣除

免征额的制定必须遵循两大原则:按能力负担原则和对生活成本不征税原则。首先,充分考虑到扣除费用标准的的各个方面,包括住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基本生活开支等等方面;其次,要考虑到各地区物价的差异,实现免征额同物价指数的联动;最后,在制定扣除标准时可以给予地方的一定的自主权。

(三)家庭申报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个人的消费和投资决策往往与其家庭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相同收入的个人的家庭生活负担往往不同,税负也应该不同。

(四)税率的完善

目前个人所得税在中低收入收入阶段的税率级距过于密集,应该适当的拓宽中低收入阶段级距的跨度,从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资本流向海外的可能性。

个人所得税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方向的改革对我国贫富调节将有重大积极作用。虽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未来改革的走向目前很明确,但改革过程仍然有很多的阻力。譬如,在综合计征的方式下要以家庭申报为基础,而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健全的财产信息申报系统,这势必会造成征管困难;譬如,由于我国家庭结构的复杂性,该如何确定纳税家庭也将是一大难点;譬如,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地方税种,对于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户籍信息的调取困难及征收权归属的划分困难;譬如,对界定哪些项目综合征收,哪些项目分类征收的具体标准的制定也将是一大难点。因此,政府应积极完善配套措施,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

【参考文献】

[1]石金黄,陈世保. 家庭课税制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改革[J].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86-89.

[2]杜涛,石省昌,董瑞强. 新个税启航[N]. 经济观察报,2016,03,12

[3]高培勇. 理性看待个人所得税改革[N]. 光明日报,2011-05-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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