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演进与风险防范
2016-12-01柳力扬
柳力扬
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演进与风险防范
柳力扬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其核心内涵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包括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在内的大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发展及其向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兴起与成长,先后出现并持续演进了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主要模式。互联网与金融不断走向深度融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还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喜忧参半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理论上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效率高。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关键能够从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利用大数据集成与分析能力。
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发展快。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主旋律,中、小微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从互联网金融轻应用、碎片化、及时性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截至2016年6月末,余额宝规模80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管理弱。一是风险控制能力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初级阶段,没有规范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风险大。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全球互联网安全问题都比较突出,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发展提速与风险积聚
在我国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主要模式中,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的规模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与壮大。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交易额由2009年的3万亿元增长到了23万亿元。其间虽然增速有所下降,但年均增长也达到了18.6%。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由1.5亿元增长到了3292亿元,增速达到了200%左右。
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有构成,可划分为依托传统金融业与依托新兴金融业的两个基本面。传统金融业模式由两块构成,一块指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形成了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网上交易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另一块指的是银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国内外银行签约,为需求双方提供支付服务。
依托新兴金融业的网络化模式由四块构成,一是大数据金融模式,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专业化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二是P2P网络借贷模式,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三是股权或资金众筹模式,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提供募集资金、投资回报服务;四是第三方服务平台模式,解除信息不对称问题,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项目提供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向金融领域渗透,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交易成本,改变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方面不断向纵深发展。2013年以来网上转账、网上理财、网上借贷规模与内涵不断升级拓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发展到了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投入运行“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创新发展了基金、保险合作的理财内容。在P2P网络借贷方面,由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发展了P2P平台与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实现债权转让。
相较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因互联互通不受界域限制而加快积累。一方面虽然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发生改变,运行效率得到提升,但是传统金融所固有的融资、支付、风险转移等基本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信息不对称表现的更加复杂。以P2P网贷为例,平台基于放贷人、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居间撮合,但实际情况是借款人多是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创业者,在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背景下,社会化资信程度很低,平台无法确保借款人资信和风险审核质量,放贷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仅限于平台单方提供的信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相较于传统银行借贷更为严重。小额贷款的交易成本,并没有因为互联网金融而有所下降。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基于网络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就是互联网金融基础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持续累积不仅关系到网络运行安全,还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优越性更多的表现在理念、思维、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始终存在。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同样表现为信息系统漏洞、黑客侵袭、病毒木马攻击,在银行客户端则表现为信息泄露、客户安全意识薄弱、传播不良虚假金融信息等。目前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平台、安全防护机制依然滞后且不成熟。加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等行业的各方参与者,对于数据安全、客户信息安全的风险防患意识普遍薄弱。监管部门在风险指引与技术指导方面也缺乏经验。
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
2016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元年。要求我们在正确认识互联网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探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律,维护整体金融机制稳健运行。坚持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合理监管。
强调坚持“不准触碰非法集资,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具体要落实到P2P网贷平台,不准自办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网贷平台由线下转到线上开展金融业务,要遵守线下金融业务监管规定。目前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由于P2P网络借贷的低门槛,带来了监管业务量大,监管力量不足的特点。相伴借贷平台的野蛮发展,出现了P2P倒闭潮,给社会经济带来风险冲击和负面影响。其次,互联网理财近两年时间井喷式发展,货币乘数效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稳定。尤其是对我国金融机构的传统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第三,依托电子商务产生数据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得以实现,由于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异军突起,演化出电商大数据金融和银行大数据金融各自为阵。然而银行电商相对而言非依然缺乏结构数据,尤其是互联网公司数据。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分工是: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由对应的银监部门、证监部门、保监部门监管,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如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大数据金融、第三方金融服务等相关业务监管,由人民银行做出风险提示出台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已经不相适应。最近几年出现对银行主导型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不足的问题,导致了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不断上升等。有鉴于此,既要摒弃偏重鼓励创新而忽视监管,也要防止监管过严扼杀发展积极性。处理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协同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和措施,要把握发展扶持与有效监管关系,将互联网金融融入监管体制改革,完善行业监管细则,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避免监管漏洞和监管交叉。
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扩大,需要充分考量传统金融业与新兴金融业的区别监管与差别化对待。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并使之与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的系统协调性。其次应整合资源,建立共享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硬件研发力度,提升防火墙和数据加密等关键技术水平。最后在网络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出台完善各业态监管细则。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探索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分类分级监管,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提示、应急处置、市场退出等机制。一要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二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三要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企业P2P网络借贷信用额度,统筹共享互联网金融征信资源。
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保障风险管理人力物力资源配置,建立适合互联网要求的内控机制,健全客户实名注册、身份识别、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机制。以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数据为依据,以互联网企业业务数据为补充,利用大数据新兴技术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保障软硬件信息技术设备投入,完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冲击,互联网理财风险控制从两个角度推进,一是对于机构发行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二是由机构落实消费者理财品风险提示。突出互联网国际金融监管,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全方位监管,保障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对全球金融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建立在持续发展基础上。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引导、行业规范、违规惩戒等职能。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加强风险管控建设,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发挥第三方评级中介机构监督作用,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实现互联网信息整合。加强消费者风险教育,运用各类媒体资源,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树立“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投资理念,严格产品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