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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恶法非法

2016-12-01熊玉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0

人间 2016年11期

熊玉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简析恶法非法

熊玉冰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摘要: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永恒的题。本文将从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效果以及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来阐明为何恶法非法。

关键词:恶法非法;法的作用;法的效果

一、争议的起源

“恶法亦法”是实证法学派的一个论点。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他认为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非法”则是自然法学派所持观点。这一观点的理论根据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要求良法之治。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二、恶法非法

基于不同的角度立场来看,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都有其理由,因此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经久不衰。然而在我看来,恶法只是形式上的法律,实质上并不是法律。我将从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效果以及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来阐明为何恶法非法。

(一)法的作用——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而是被后天创造出来的一个工具。既然是工具,必定有其作用。目前通说的观点认为法律有两大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1]法律作为工具被创设出来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纠纷,使人们的关系和谐统一。而恶法,恰恰相反,恶法下的社会是压抑的、残酷的,人们口不能言,只能以眉目示意,也许还会被冠以“腹诽”的罪名;腿不能走,处处都有关卡屏障,只能偏安一隅。恶法下的社会是一滩死水,人们小心翼翼的生活着,毫无生气,回顾中国历史,多少起义是由恶法所点燃。法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促进和谐发展。恶法并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还会产生暴乱的反作用。既然如此,不具有法的作用的恶法,亦不能视为法律。

(二)法的渊源——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结出来的以人类的理想生活跟品德标准为幻想的尺度,在这个尺度之内就是有道德,不在这个尺度之内就是违背了道德,违背了道德的结果是要受到谴责的。而法律规定允许作为的限度,大概就在道德的范畴内。

(三)法的效果——人民接受程度。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亦即法律是有强制力的。纵然如此,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传达方与接收方双方的合作,需要人民接受并遵守这一法律,并不是国家单方强制就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良法如此,恶法也如此。

“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2]法律是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国家强制力降到最低,亦法律实施的情况很好,而法律实施的好则是人民接受并遵守了这一法律,那么这一能够贯彻执行的法律是与社会习惯相同或相一致的,亦即良法。

《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取消的嫖宿幼女罪,长久以来被人们视为“恶法”。尽管创设这一罪名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惩治侵犯了幼女身心健康的罪犯,然而在实际的实施中却变了味,变成了某些罪犯的保护伞。应以强奸罪判刑的罪犯却因一些原因被判处了嫖宿幼女罪,刑期大大的减少,而幼女们也应“嫖宿”二字受到了不了解的人的鄙夷嘲讽的人格尊严的二次伤害。最知名的莫过于贵州习水案,以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来判决,最高者只有14年刑期。由于类似案件逐渐增多,人们越来越无法接受这一带来反效果的“恶法”,即便是国家强制执行,呼吁废除的声音也络绎不绝,此罪名最终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删除。

(四)法的信仰——关乎人性。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被信仰的法律不仅有良法,也有恶法,被信仰的恶法有时会摧毁人性,将一个人毁灭。

1945年,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当他赶到时射杀了丈夫。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

这里,这对德国夫妇违背了法律,但拯救了一条犹太生命;盖世太保分子遵从了法律,却扼杀了一条生命。德国夫妇从人性本善出发,遵从了自己的心,没有错;盖世太保信仰法律,遵从法律,也没有错。那么错的是什么,是恶法。路西法效应表明情境对人的影响,环境让你是狱警,你就趋向暴力;环境让你是囚徒,你就趋向畏缩。信仰良好的法律,引人向善;信仰邪恶的法律,使人作恶。二战时期数不清的例子表明,恶法让谦和的人举起枪向无辜的人扫射;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让曾经友好的邻人变成陌路。

法律必须被信仰,但是被信仰的应该是良法,假若是恶法,狂热的信仰会带来无尽的灾难。

三、结语

无论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都是一种观念性的争辩,学术的探讨。然而空有意识而无制度运用是不能解决实际纠纷的。恶法非法,去除了恶法,也要有配套的良法。现在一些问题,不是仅仅提高法律意识就足够的,而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既有配套的良法制度,也有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才能有效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一版,第30页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一版,第11页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58-01

作者简介:熊玉冰,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