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现状及对策——以周宁县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为例
2016-12-01阮盛清
阮盛清
(福建省周宁县林业局,福建 宁德 355400)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现状及对策
——以周宁县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为例
阮盛清
(福建省周宁县林业局,福建 宁德 355400)
阐述了目前周宁县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现状,分析了当前在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有效对策。以期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实践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技术标准
1 引言
林业是国民经济建设中基础产业,肩负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使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出现许多涉林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盗(滥)伐林木案件中的立木蓄积量的鉴定, 失火案件中受灾林地面积的鉴定和经济损失的评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林地面积的测量,国家保护重点植物的鉴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鉴定等。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浪费。随着林权制度的深化改革,社会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逐渐提升,对于林业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低碳经济得到人们的推崇,人们对于森林资源的需要,使森林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据国家林业局统计,就全国而言,2015年发生林业行政案件19.7万起,与2014年相比,减少了3.5万起,降幅达15.2%,但案件的发生数量仍很大,并呈现出几个趋势:一是非法运输案件突出,2015年行政案件发现总量同期减少了15.2%,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案件6.1万起,在各类案件中降幅最大。二是滥伐林木案件数量下降,盗伐林木案件数量上升,2015年发现滥伐林木案件3.4万起,同比下降12.1%;发现盗伐林木案件2万起,同比上升12.4%。三是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案不断增加,导致林地损失严重。2015年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案件数量为3.2万起,同比上升29.3%;收回林地数量和林地损失数量分别上升2.8%和29.2%。四是行为主体案发类型集中,主要是公民违法案件。2015年全国林业行政案件中,18.7万起为公民违法案件,占到了总案件总量的94.9%。五是野生动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2015年共发现野生动物案件0.5万起,同比上升8.3%。不断增加归纳起来主要是:第一,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违法运输木材案件不断出现;第二,部分地区不够重视林业工作,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第三,林业技术鉴定及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机构建设滞后;第四,工程项目占用林地情况增加,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屡禁不止。近几年周宁县案件发生数量很大。主要是:①非法运输林木案;②滥(盗)伐林木案;③违法占用林地案;④森林火灾案。
3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3.1相关部门内部缺乏自己的鉴定机构和人员
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具备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鉴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持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林业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周宁县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仅仅是林业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的培训。
3.2缺乏明确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行业管理办法
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对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员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有很高的要求。只有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专业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才能对于被破坏的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鉴定结论。当前,该县对于案件技术鉴定,是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持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他们的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结果、人员回避等进行监管。
3.3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需要执行统一技术标准,但是从目前来看,国家与地方都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例如,在该县发生的山场滥伐林木案件,A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被采伐的林木的树种和被采伐的数量,由于被采伐的林木为幼树且胸径未达到5 cm的检尺径阶则无立木蓄积量,B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分出被采伐林木的林种有用材林和防护林及树种组成,被采伐的林木部分为幼树及被采伐的数量和部分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在马尾松、杉木的一般用材下又有被采伐的一定数量的林木划分为幼树灌丛。对于林木数量的鉴定存在差别,导致同一问题不同人员的鉴定结果差别很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问题。
3.4鉴定人员的保障制度
在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现场勘查人员需要进行大量体力和脑力劳动的付出。该县地处福建省东北部,平均海拔800 m,海拔垂直差异大,地形复杂。林业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条件恶劣的山区。林业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勘查人员的身体素质以及专业技能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现场勘查技术鉴定人员多从属于林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方面非常容易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很难开展独立的案件调查。这些因素都会对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消极影响。
3.5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主体不清晰
对于不同的林业案件的技术鉴定,需要聘请不同的技术鉴定机构及人员,例如,对于盗(滥)伐林木案件,就应聘请具有“双持证”的伐区鉴定机构与人员,受聘任的鉴定单位应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鉴定人员应持有省林业厅颁发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当前,在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中,主要是由司法鉴定中心或林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其主体的合法性不清晰。
4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4.1设置专业机构,培养专业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水平
林业部门应设置专业的林业勘查与鉴定部门,科室人员需要具备林业勘查与鉴定资格证,一旦出现林业案件,就能确保有人管、有人办。应针对林业勘查与鉴定工作,培养专业的鉴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勘查鉴定水平,同时做好考核工作,督促鉴定人员认真做好鉴定工作。定期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鉴定人员可以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林案件、树龄鉴定等做出明确的鉴定,并提高法律业务知识。从森林公安自身来说,更应该注重鉴定资质人员的培养,拥有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民警,改变行政领导指定鉴定人的随意性,杜绝人情干扰和行政的干预,提高林业司法鉴定的严肃性,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和效率。另外,林业部门还要配备齐全的专业设备,确保现场勘查与鉴定工作的质量。
4.2审查技术鉴定资格
根据不同林业案件鉴定性质,各类林业案件鉴定应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一般情况下,鉴定单位不能少于两名技术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必须通过了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举办的专门岗位培训,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对于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鉴定,需要进行回避。
4.3统一技术标准和鉴定程序
林业主管部门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建立技术标准。要由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统一的规定,林业案件技术鉴定还需要统一的鉴定程序,鉴定单位要负责对鉴定人员资格的审查,做到鉴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司法公平、公正。另外,还要明确林业案件的调查措施,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寻找相似案件的解决方法,对该案件进行解决处理。
4.4完善保障制度
作为一项十分艰巨且带有危险性的工作,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具有复杂性,案发地点在深山中,交通不便,增加了鉴定的难度。林业部门应配备安全设施,为现场勘查人员配备安全装备,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系数。同时还应提高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为现场勘查人员切断后顾之忧,以确保鉴定工作的时效性以及准确性,促进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4.5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鉴定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证。在林业案件鉴定中,鉴定不认真,不按照要求进行鉴定的单位与人员,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的,应退回鉴定费用,出现3次以上鉴定不准确的机构和人员,应取消其鉴定资格。对于鉴定过程中收取红包和有价值证券的机构与个人,应取消其鉴定资格,严重的,给予其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体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
5 结论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结论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其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定量工作。随着林业投资渐趋活跃,林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生产活动与森林资源产生联系,出现一系列问题导致林业案件的发生。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规范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是当前办理涉林案件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设置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人员的配置,制定行业管理办法,统一技术标准,鉴定程序,对于林业案件的定性、定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需要相关从业人员付出更多的努力,提升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水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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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阮盛清(1974—),男,工程师,主要从事森林管护工作。
F326.20
A
1674-9944(2016)13-009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