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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2016-11-30李建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李建梅

摘 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在处理具体案例尤其是复杂案例时,能否正确定罪量刑,往往依赖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因而因果关系又具有实践意义。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因果关系的核心,也是中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国外主要存在着条件说,相当因果说,客观规则理论等。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基础上不断的发展。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规则理论

案例:4名被告人,在与其他两人共谋的基础上,在深夜的公园中,在将近2小时10分钟的时间内,针对被害人反复实施了不间断的极为严重的暴行,接着,在公寓的居室之中,在约45分钟的时间之内,又继续地实施了同样的暴行。被害人瞅准了空隙,穿着袜子就从公寓的居室中逃走了。被害人由于对被告人等抱着极度恐惧感,在逃跑之后约10分钟之后,为了逃避被告人等的追赶,进入距离上述公寓约763米到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到,并被随后而来的汽车碾过而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

刑法因果关系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基础上,是哲学上科学的因果观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也只有在辩证唯物论的指导下,才能得到科学地解决。因而研究其与哲学因果关系的共性特征很有必要。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原因和结果是事物与现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用哲学上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引起另一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从哲学上讲,凡引起结果发生的现象,都是原因,但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从内容上讲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摆脱传统思路的束缚,以开阔的视野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新途径。主要代表学说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次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

(一)条件说

大陆法系理论中条件说认为: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无A即无B的关系,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该说还认为,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所以又称为等价说。①该说还认为:因果关系中的作为行为仅指符合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不能构成这里所说的原因。依此观点,案例中被害人的死因是被汽车撞击致死,与4名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因果。

该说有助于防止个别人利用只制造一定条件的方式实现犯罪目的[1]。但其可能使因果关系范围过宽,形成无止境的关联。为了避免不适当的结论,条件说本身试图弥补,提出了所谓的因果关系中断的限制因果关系的扩张。所谓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因果关系的进行过程中,基于自然地事实,或出于自由并故意而介入了他人的行为,因果关系因此而被中断的观点。②可按照中断论的观点,被害人逃出,被汽车撞死,4名被告人只对故意伤害罪负责。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是否从该实行行为发生该犯罪结果是相当的来决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内部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客观说主张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主观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认识的事实为标准;折中说主张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的事实或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为基础,判断相当性的有无[2]。笔者主张客观说:从裁判者的立场出发,以行为当时客观存在的所有事情以及行为后的事情中,一般人能够遇见的事情为判断基础。案例中4名被告将受害人打成重伤,由于情况紧急,进入高速公路,被高速行驶的汽车撞死,依据客观说,是一般人能预见到的,与4名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客观规则理论

该理论的内容是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时,有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成果,而规则于行为人。客观规则理论试图根据刑法的需要来限制因果关系的存在范围,将刑法中的原因行为归结为对被保护法益。按照客观规则理论,其他行为具有同样的危险,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3],本案中被害人最终被高速行驶的汽车撞死,否定了被告人危险的存在。

(四)双层因果关系理论

英美法系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双层次原因学说,并对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原因是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的,由but-for公式来表达,即无A即无B,事实的原因及其广泛[4],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仅当作一个事实问题来把握难以完成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使命。

在法定原因的标准问题上,又存在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在上述三种观点中,近因说将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当作法定原因[5]。它实际上并没有提出原因认定上法律的标准,因而仍然属于事实层面的考察。在这种观点看来,否认被告人的行为,而将高速公路上的汽车看作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数百年来,整个人类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均不可忽视,且各自理论中均有不少合理之处。从两大法系相互融通、逐渐合流的世界刑法学发展的趋势看,也应注重汲取两大法系的历史研究成果,而不应囿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小圈子。鉴于理论研究不一致会导致实践中的无所适从,我们应注意汲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积极成果,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思考,并找出一个更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注释:

①【日】大冢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②日本 木村龟二主编,肖顾荣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45页。

参考文献:

[1]张文.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几个问题的探讨[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3).

[2]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李洁著.犯罪结果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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