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工会维权困境及解决对策
2016-11-30楼映红
楼映红
摘 要: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劳务派遣工,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属于雇佣关系,但这种关系并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即使劳务派遣工受到用工单位的伤害,也很难诉诸法律,用人单位完全能够将责任全部推给劳务派遣单位,总而言之,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一大难题。鉴于此,本文分析了劳务派遣工工会维权的难点,并提出几点解决对策,以期能保护劳务派遣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务派遣工;工会;维权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我国农村有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很难找到工作,而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用工单位存在大量职业缺口,却找不到合适的劳动力。一些掌握了劳动力资源的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此即劳务派遣。在法律意义上,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雇工而非用人单位的雇工,因此一旦出现劳务纠纷,则很难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加强该方面的研究确有其必要性。
一、劳务派遣工工会维权困境
1.劳务派遣工的工会资格管理问题
在劳务派遣活动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者被前者派送至各个用人单位,这使得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无法形成紧密的联系,无论劳务派遣工加入哪个单位的工会,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2009年)曾规定,劳务派遣工在派遣期间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会代管,但并未就如何保障派遣工与正式工享有同等工会权力作出规定。如何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工会资格管理,是当前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基层工会的代表性不强
基层企业工会代表不充分是我国存在的普遍现象,而在劳务派遣活动中,这一问题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劳务派遣单位是资方,派遣工的福利、工资增加,意味着派遣单位利润减少,这种模式下工会很难真正代表广大派遣工的利益。其次,在发生利益纠纷时,很多劳务派遣工选择自发结成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种类似工会的组织往往会让地方政府、劳务派遣单位产生高度警惕,甚至被定性为非法组织而取缔。总而言之,工会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作风使其代表性大大降低。
3.劳务派遣工之间缺乏共同意志
工会群体越团结,越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工会群体的团结有赖于工会成员长期共同工作。然而,劳务派遣工却做不到这一点,劳务派遣工经常被派遣到很多不同的工作场所,其就业条件、职业待遇不同。因此,即使是在同一劳务派遣单位,工人的诉求也存在很大差异,这导致其缺乏共同意志,在维权时力量不集中,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劳务派遣工工会维权困境的解决对策
1.打破劳务派遣领域的一元工会体制
组建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取代现有的一元工会体制,对于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优势:①身份独立,可以避免雇主干扰,保持公正性;②容易形成集体抗争意识,产生统一诉求。
当前,我国对于组建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采用两种组织方式:①自下而上式,先将区域内的企业工会组织起来,然后组建行业工会联合会,最后,由上级工会从各个基层工会主席中挑选人选,建立联合工会班子;②自上而下式,依托行业商会建立工会联合会,吸纳行业内的企业加入,或是由劳动、工商部门牵线,对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工会进行整合。其中,自上而下式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的难度较小,对企业的约束力强,更易于操作,进而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2.增强工会独立性与代表性
要想使工会发挥其作用,就不能让其受雇于企业和政府,一定要充分保证工会的独立性与代表性。目前,我国的上级工会隶属政府,其行为受到政府的约束,一举一动都要考虑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很难真正代表职工。针对这种情况,必须通过立法来改革工会的组织模式和经费来源,保证其经济地位的独立性,禁止雇主对工会进行支配性介入。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向其派遣独立工会小组,允许其自行选择加入工会组织,自行谈判劳资事宜。如果谈判破裂,无法缔结集体劳动合同,则有权在法律框架内中止后续集体行为。而工会经费来源则可依劳务派遣工自行缴纳或是从其工资中扣除,而非由用工方拨付,从而避免用工单位从经济上控制工会。总而言之,工会必须从企业和政府中脱离出来,以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为职责,不具备管理职能,不受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制约。
3.建立工会参与的代表诉讼制度
根据《工会法》第20、21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工会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谈判不成,则工会有权代表劳务派遣工向谈判对象发起诉讼。就劳务派遣工的特殊性而言,建立工会参与的代表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在劳务派遣工劳资争议中明确工会的诉讼义务,并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②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是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是诉讼一方;③扩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范围;④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以及工会拒绝履行诉讼义务时的不作为责任认定问题。
三、结语
总而言之,劳务派遣工有其特殊性,在维权时面临着更多的矛盾和阻碍,充满了不确定性,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社会、工会、政府等各方面应联合起来,允许劳务派遣工建立自发的维权集体,利用公益力、公权力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劳动权益保障的法治化转变。
参考文献:
[1]孙中伟,贺霞旭.工会建设与外来工劳动权益保护——兼论一种“稻草人机制”[J].管理世界,2012(12).
[2]YiLu,ZhigangTao,YijiangWang.Unioneffectsonperformanceandemploymentrelations:EvidencefromChina[J].ChinaEconomicReview,2010(1).
[3]王一帆.新生代农民工薪酬权益保障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5(08).
[4]黄伟,陈钊,陈耀波.劳务派遣工工会:来自企业外的独立力量及其维权效应[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