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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分析与建议

2016-11-30张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显著性

张琳

摘 要:立体商标也叫做三维商标。与以往的平面商标不同,立体商标主要是采用立体标志、商品正外型或者实体包装物等立体形象。商品立体商标的选定必须真是反映商品的质量特点,并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可以说,显著性是立体商标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本文将对我国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立体商标;显著性;商标认定

由于商品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现代商家都开始对商标的显著性形成了重视。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立体商标取代了平面商标,成为了各商家和商品的独特标识。但是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各大商家推出的立体商标设计方案经常会被国家工商局以显著性不足为理由不予批准使用。这说明我国立体商标在显著性认定上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弥补。

一、立体商标及相关立法

立体商标,是相对于平面商标而言的。平面商标往往是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组合的形式,而立体商标则是由长、宽、高三维所组成的立体实物。立体商标比起平面商标具有更加强烈的显著性,一经产生就被各个商家所看重。立体商标具有三种形式:首先是一些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图形,比如麦当劳的大写“M”型标志,奥迪汽车的四环标志等等;其次是一些特殊形状或者带有文字、图形的商品;最后是一些形状特殊、带有文字和图形的商品包装物。

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的时候,首次出现了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该修正案中的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开的显著标志,比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国家工商局对商标的认定和审查工作也要随之发生调整,为立体商标的审查制定了专门的制度体系。但是,我国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审查和使用仍然沿用了平面商标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造成大量商家推出的商标设计方案不能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批,投入到使用当中。

二、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

1.出现争议的立体商标类型

上文说过,立体商标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与商品和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的装饰性图形;特殊形状或者带有文字、图形的商品本身;形状特殊、带有文字和图形的商品包装物[2]。在这三种类型当中,第一种类型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往往比较顺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其本身也具有相当强烈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标志。而后两种立体商标类型以第一种不同,经常会在显著性的认定上产生争议。比如近年来可口可乐公司推出的芬达瓶立体商标和费列罗公司的外包装立体商标,都因为在显著性认定上出现了问题而未被工商局所批准。这些立体商标在显著性上出现的争端,焦点在于商标的显著性与商品本身关联不大,一些包装物形式的商标甚至可以被其他商品所利用,损害行业的公共利益。

2.显著性的认证具有主观性

立体商标之所以在显著性认证上会出现争议,是因为显著性认定这一活动本身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工商管理部门与商家对于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不同。从种种商标显著性的争议案件上总结出来的经验表明:我国工商部门对于立体商标的认证,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立体商标的内在显著性上。立体商标的内在显著性,就是商品自身具备的、能够让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特征。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品的内在显著性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比如生产厂家、质量特点、保质期等等。如果工商部门和商家对于内在显著性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就容易导致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被批准,这也是我国司法界所面临的尴尬之一。

三、对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一些建议

1.以获得显著性为主

在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证过程中以商品的内在显著性为主,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组成有获得显著性和内在显著性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显著性的来源[3]。内在显著性是商品本身具有的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将自己与其他商品区分开的特性;而获得显著性则是通过其他手段额外获取的。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在对立体商标进行显著性认证时,要在具备内在显著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获得显著性。但是,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很难具有“获得显著性”。如果在这一问题上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小型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较晚,在竞争中占据不利地位。所以,显著性认定要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认证标准。

2.借鉴其他国家的认证经验

我国关于立体商标的规章体系是从2001年开始形成的,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对于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就开始形成立体商标的相关法律体系。这些国家关于立体商标的各项规章制度比我国要完善的多,我国可以从中吸取发展经验,借鉴一些制度成果。以美国为例,在认定立体商标的显著性时,对于商品本身类的商标和商品包装类的商标,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也有共同点,就是首先要确定商品除了具有内在显著性,还要申请人提供商品在市场当中具有“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否则不予以注册申请。如果是商品包装类的商标,除了要具有内在显著性,还要从外形上能够判断商品的一些信息,比如生产厂家、生产场地、保质期等内容。

四、结论

商品的商标是商品的独特标志之一,具有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的重要作用。在现代商业中,越来越多的立体商标取代了平面商标,成为商品的独特标识。但是,我国在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证上还存在很多争议,这是因为显著性认证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我国应该在进行显著性认证时,更多以获得显著性为主,内在显著性为主,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证规章体系,加大商标显著性认证的客观性,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维护各个商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小丽.立体商标实用功能性的认定标准[J].学术论坛,2015,12:63-67.

[2]赵一旭,徐浩男,梁波.商标显著性判定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7:52-54.

[3]常俊虎.如何判断立体商标的显著性[J].中华商标,2016,06: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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