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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2016-11-30吕德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吕德天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与此相适应,近年来饲养动物的人群和家庭大幅增长,但同时,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饲养动物;无过错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和范围限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要准确理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必须注意一下几点:

(1)须为饲养的动物,包括普通个人饲养和动物园饲养,不包括微生物和野生动物。

(2)须因动物独立加害。故: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

(3)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

(4)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包括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比如,若受害者因挑逗别人饲养的狗而被咬伤,对于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该受害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故意,故可以减轻该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这种情况下,不问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本身即存在重大过错,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当是情理之中的事。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这种情形同样属于较为严格的责任,因为饲养禁止饲养的、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威胁的动物本身即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因而应当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所谓的“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动物园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实践中遇到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除了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饲养的一般动物致人损害之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这种情况指饲养的动物为法律明令禁止的不允许个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城市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只,这种大型犬只通常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威胁,因而在饲养上为法律所禁止。如果某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包括蟒蛇、鳄鱼等野生凶猛动物),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则不论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上归责原则中的绝对无过错责任。

(2)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期间”的措辞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这种措辞还表明,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问题。如动物被主人遗弃或自行逃逸导致了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并给城市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如何举证证明某人即是被遗弃或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将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此方面有待进一步的学术研究和制定出更细致的法律来加以规制。

四、总结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自古就有了,它是个老话题,但它永远都不会过时,并且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的关系将更加密切频繁,动物对人的损害将在所难免,所以,讨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实践意义。通过以上的论述,我觉得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于泰山,但现实情况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此并没有重视,我认为,相关的实践部门有必要针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进行普法宣传,使其明确自己的责任,加大管理,以进一步促进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