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IP为核心的互联网影视娱乐产业的十大法律关系
2016-11-30张萍
张萍
随着泛娱乐产业IP概念大爆发,互联网影视IP无疑是2016年度最热的网络词儿。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泛娱乐产业IP概念,什么是互联网影视IP呢?这个产业中都有什么法律关系呢?
近年来资本市场上热捧的“泛娱乐IP”概念,更多指一种全新的泛娱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它可以是一首歌、一部小说、一款游戏、一档火爆的综艺节目或电视剧、一部动漫,或者是一个经典的人物形象,这些热门的素材就是IP,而这些IP往往具有巨量粉丝,然后通过对这些素材、作品的改编,进入影视、游戏等领域,从而获取收益,又称之为粉丝营销经济,其核心是通过粉丝来进行商业变现。“互联网影视IP”是“泛娱乐IP”的一个子集,通过一个经典IP或是具有潜力的IP改编而成的电影,例如《大圣归来》改编自经典人物IP《西游记》中的孙悟空,《花千骨》、《琅琊榜》均改编自热门网络小说。
IP(intellectual property),即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互联网影视娱乐产业实际是以IP为核心,不仅是指资本市场热捧的IP素材,法律上,也是以法律上的知识产权为核心。不论是电影、电视剧、小说、动漫、二次元、或者网游、手游都是知识产品,这些知识产品中充满着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知识产权,最核心的就是版权①、商标,以及商业秘密。
接下来,笔者根据自身的专业和经验,初步分析一下以IP为核心的互联网影视娱乐产业的十大法律关系。
第一,经纪关系,指演员、导演与自己所在的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业界有这样一个比喻,经纪公司是猫,演员或明星是老虎,老虎就算再强壮,相比猫还是其下一招,因为老虎不会爬树。从这个层面也可以反映出来,很多演员和经纪公司签约的时候,合同往往都是经纪公司提供的,这样的格式版本合同中就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很多其实对演员不利。现实中,明星艺人在与自己的经纪公司分手的时候关系最紧张,也有很多演艺明星和自己的经纪公司发生过经纪合同纠纷。
关于近年兴起的明星工作室,是明星在拥有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相关渠道后,开始自主创业,独立门户,如范冰冰工作室。明星工作室更像是一个小型的公司,除了处理明星与其经纪公司的日常经纪活动外,也有对外投资、品牌管理,有的甚至签约新的艺人。但是,明星工作室并非一个法定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层面,明星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为最常见的明星工作室,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税收筹划,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
第二,聘用关系,指导演、演员以及剧组其他成员与制片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形成聘用关系,由制片公司向导演、演员和剧组其他成员支付劳务费用、演出费用。也存在导演和影视公司签订长期经纪合同的情况,一些大导演可能还会和影视公司谈到股权、票房分成层面的合作。比如张艺谋《三枪拍案》劳务费与票房分成费的纠纷。
第三,合作关系。业界存在导演中心制和制片人中心制,有人觉得整部影片应以导演作为中心,导演是片场的皇帝,导演是影视作品最核心的人物;有人觉得制片人是投资人,负责整个剧组的吃喝拉撒,所有事项都是制片人精心筹划的,应以制片人为主导。实际上,导演与制片人是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就一个影视项目而言,导演和制片人应当是共执牛耳。如果说导演是负责生产艺术,负责浪漫的,制片人则负责保障艺术生产的过程,负责现实的。目前,导演和制片人两个角色开始出现慢慢融合的趋势,例如赵薇在拍摄《致青春》时、徐峥在拍摄《泰囧》的过程中既是导演又是制片人,他们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的思维和项目管理能力,对观众和市场有很清晰很前沿的认识,也了解消费者的心态。
第四,协同关系。影视剧组有许多不同工种的人组成,共同协作完成一部影视作品,剧组主要工作人员和岗位包括出品人、制片人、导演、副导演、监制、演员、场务、剧务、录音、会计、剪辑、美术、道具、灯光师、布景师、造型师、化妆师、特技人员等等。这些工种称谓属于影视娱乐产业的行业词汇,与法律语言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出品单位或联合出品单位就是投资方,出品人通常是最大的投资者的负责人,监制则可能是其他小的投资者的负责人。业界人士表达的词汇有的时候不具有太强的法律意义,有的是又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需要律师进行一番切割、整理,转化成法律词汇。
第五,承继关系,主要体现在原著作者与编剧之间,剧本与电影之间。从小说到编剧,从文字作品的剧本到视听作品电影,都属于继承关系。通常一场九十分钟的电影有三四十场戏,有三四百个镜头,这就要求剧作家有较好的镜头感和画面感。例如周迅主演的《红高粱》的作者是莫言,剧作者是赵宗林。现在互联网上有很多热门的网络小说,投资者想把这些热门的IP搬到银屏上,很多忠实原著粉丝们听到自己喜爱的小说将被拍摄成影视剧,可谓有喜有忧,喜的是平面的作品有了立体的演艺,忧的是剧本、拍摄粗制滥造,与原著相去甚远,则是对原著的糟蹋。
第六,投融关系,指投资人与影视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影视娱乐产业最核心的关系之一。影视娱乐产业对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如果没有资本的投入,这个产业就不会发展壮大。如今影视娱乐产业的投融资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主要的类型有:①直接投资,包括债务投资和票房投资,如约定分成或者作为共同出品方,或者直接与票房挂钩,这类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类型;②银行贷款,由于电影还没拍摄完成,不享有著作权,没有抵押的客体,因此银行在大多数时候就不会同意贷款,很多影视公司则会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就是把上一部已经完成的影片的收益权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③权益置换,最直接的就是植入广告,让广告品牌商赞助,这是当前很多影视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④文化产业基金,包括政府引导的投资基金、产业型基金、专业的PE投资机构、个人VC等,这类既有股权投资也有债权投资,有些也会设置比较灵活的投资方式;⑤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特点,如众筹的融资,不仅可以筹得电影项目的资金,还是一个很好的推广宣传平台。
第七,分账关系,主要体现在影视的出品方、发行方与院线之间。按国家规定,票房收入其中有5%要交给国家作为国家电影发展基金,影视出品方通常会获得票房可分配收入40%的分成,发行方的分成约在5%~8%,院线分成占50%左右。院线是类似加盟商的管理企业,我国所有的影院都必须加盟到院线公司,法律上就是特许经营关系。
第八,公关关系,PR,Public Relations。在当前互联网宣传时代,媒体自由迸发,公关关系实在是太重要了,特别是危机关系处理其实更像是没有硝烟的战争。无论是影视公司、演艺明星,还是导演、编剧,甚至电影产品、项目本身,都需要自我包装和宣传,都需要各类媒体的报道,都要面对网友的评论和质疑,这就需要公关。优秀的公关团队,在面对自己的明星出现突发性舆论危机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轻负面影响。例如去年有位大明星及其工作室委托律师在网上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公开函,后来被专业律师指出这份公开函存在十处错误,这样的函件与大明星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知名度是不相匹配的,让人贻笑大方。
在互联网上,电影经营者雇佣水军为自己的电影宣传推广的行为并不少见。水军就是有偿参与电影推广的网络用户,受雇于制片方或发行发等相关方,接收对价在特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特定的内容。在法律上,雇佣水军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伪造的消息来推广电影,很可能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侵权违约关系。影视行业中,每个主体都可能有意或无意、主动或被动地侵权,也可能被侵权,可能违约,也可能被违约。遇到侵权或者违约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得律师的支持,化被动为主动,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和利益。
第十,行政关系。在互联网影视娱乐产业,尽管票房已经到了四五百亿,仍然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特别是我国实行电影电视剧审查制度,因此,每个影视产业主体都需要和行政机关打交道。
以上是笔者所总结的互联网影视娱乐产业的十大法律关系,当然可能还存在很多其他的关系。影视娱乐产业的主体远不止前面提到的那些主体,还包括上游和下游的公司,例如大数据公司、配音公司、翻译公司、道具的提供公司、群众演员等等,这些都是属于泛娱乐产业的主体。
注释:
①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制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