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在审判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6-11-30汤锐
摘 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证据是开展诉讼程序的核心,同时也是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加上知识产权自身性质的特殊性,整个诉讼过程中涉及的证据问题会更为严峻,所以有必要对此引起足够重视。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工作方面的管理,本次调研报告主要对当前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出合理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过程;证据问题;调研报告
确定侵权证据,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中作为关键环节,关系到是否获得侵权事实,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确定被诉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同时,还能判定受侵害的知识产权所能获得的保护程度。结合《证据规定》中关于真实证据的说明,确保知识产权获得顺利的举证和认证,此次调研工作主要对某市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证据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规则问题实行有效探究,并整理出完整的问题手册,从而针对问题形成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管理和应用[1]。
一、知识产权案件在审判中存在的证据问题
1.证据交换和采纳较为困难
①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于部分知识产权具备一定公开性,导致侵权人可通过多种渠道展开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备较高的隐匿性,一定程度上给知识产权诉讼举证带来了阻碍,所以,部分当事人会选择非正当手段获得证据,或者从法院方面获得证据保全,但是操作行为触及违法,法院不同意交换。②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存在不稳定的情况,一旦出现无效宣告,或者撤销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所有人地位,产生的严重后果就是失去所有人地位,甚至是原告地位。如某一外观设计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案件审理中,由于在一审,或者直到终审的这一过程当中,有超过60%的专利找到了“新证据”,这就意味权利维持失败,若出现无效文书生效的情况,也需要再次改判。若获得的证据基础不够稳定,将会导致证据交换形成失去其本来的作用。
2.举证责任制度的实践限制
结合专利法,以及证据规则可知,“新产品”方法这一专利侵权,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手段来解决,但是方法专利侵权具备无形性的特点,而被告无需承担证明的责任,所以取证过程存在一定难度,同时,还会增加法院的定案要求。若案件审判中涉及商业机密,不允许原告接触涉及机密的证据,那么,被告选择不承担举证责任,就无法判定被告侵权,这是受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的难题之一。
3.专业性技术鉴定难
为填补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保障其正当的诉讼权利,诉讼制度中提出通过专家辅助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法官甄别事实,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专家辅助人的独立诉讼地位不高、鉴定结论不够准确以及鉴定内容过于混乱等问题;部分案件还会存在委托鉴定不合格的情况,即专业技术不到位等。
二、解决知识产权案中证据问题的解决对策
1.健全庭前证据交换体系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涉及较多的证据,若更好地完善证据交换的管理,需要对以下内容引起足够重视:①确保收集到的事实和焦点无争议性,在听取当事人提供的庭前交换证据时,需要区分和处理质证意见,充分采纳无争议的事实,并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前提下,确定主要争点;②若当事人拥有的公证证据不足,法官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一定时限来增强质证能力,以免在未来诉讼工作中,存在证据证明不足而阻碍到案件审理进程。所以,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若存在证据诉讼基础不强的情况,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会存在提交相互反驳的证据,若证据过少则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收集和处理,盲目开展证据交换工作会影响到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2]。③要求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和特征采用灵活处置,保证证据交换环节能够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成为稳定争点,以进一步提升诉讼工作效率的提升。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样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表现为:当方法专利的权利人可以证明自己拥有方法专利权时,对方却制造出了完全相同产品,并认为所生产的新产品为自身专利方法所获得这一情况下,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且,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被告不能将保护商业机密这一理由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借口。涉及商业机密的诉讼中,权利人所拥有的商业机密,需要与被告人所获得的信息相悖,亦或者相接近,而且被告不允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信息,若其无法提供合法获得证据的证明,将会被认定为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法收集商业机密[3]。因此,为进一步提升举证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有必要加强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管理,并通过现行的知识产权专门法,还有证据规则来实施约束行为。
3.完善技术性鉴定结论
①法院在正式审判工作中,有必要核实和确立专家辅助人所拥有的权利或所处地位。②如果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到技术问题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内容,法官应及时了解和区分,进而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准确判断,以确保诉讼工作顺利开展。③委托书中应该对鉴定人所拥有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详细说明,若鉴定人不出庭,且不接受质询,或者存在申请回避的情况,其所提出的相关鉴定结论均不采纳[4]。
三、结语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权利案件不同,尤其是在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无法通过单纯常规证据规则来调解和解决纠纷问题;同时,在正规的司法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所以还可能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所以,为进一步高效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的管理,有必要针对实际案例开展调研分析,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举证环节问题、认证环节问题等方面进行解析和探究,才能获得更为明确的改改进对策;同时,在对策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以保证案件拥有科学的审判过程。
参考文献:
[1]胡卫萍,郑舒敏.著作权商业维权案件审判引发的版权交易制度完善的思考[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40-45.
[2]张淑亚,周书霞.大审判格局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模式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29(03):58-63.
[3]艾明.调取证据应该成为一项独立的侦查取证措施吗?—调取证据措施正当性批判[J].证据科学,2016(02):155-166.
[4]汤晓慰,何玮,陈小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南通检察机关处理的55个案件为例[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81-85.
作者简介:
汤锐(1984.3~),女,安徽寿县人。汉族,本科,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单位: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