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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问题研究

2016-11-30陈婷婷宋玉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陈婷婷+宋玉婷

摘 要:合同的效力作为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学界与实践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在立法、判例、司法解释等方面已经形成了我国的特点,推动了我国立法的不断进步。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实施了16年,尚未进行过修改,已和我国目前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不相适应,显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本文对合同无效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探究,以期能够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的法律秩序,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终推动我国构建社会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合效效力;合同无效;相对无效;绝对无效

1 合同无效的概述

合同无效,实质上是和合同有效相对而言的,简单来讲是指尽管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但是因为该合同在订立的内容等方面未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而造成该合同所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无效具有下列特征,一是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有条件,具备违法性;二是,合同只要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该合同不管是刚订立,还是订立了并正在履行,甚至是已经履行完毕了,这个合同一直都是无效的;三是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为无效合同,但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进行该合同案件的处理时,也能够认定该合同无效;四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合同中所对双方当事人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不需要进行实施,而且也不会形成违约责任。

2 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

2.1合同全部无效

我国《合同法》的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是因欺诈、胁迫的而订立的合同,且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二是恶意串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三是用合法的方式达到对非法目的的掩盖;四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五是没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地方具体分析如下:

2.1.1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的方式所订立,并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该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由于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但是没有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则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需要分情况对待。如果是对国家利益之外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则可以归属为可撤销合同,这主要是由于虽然订立的方式存在欺诈、胁迫,具备一定的违法性,可从对受损害一方的利益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假若受到损害的一方没有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那么法律就需对受害者的意愿予以尊重,不能进行横加干涉。以民间借贷为例,假若规定了在24%-36%之间年利率,而且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成。

2.1.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怎样进行准确的理解。对合同进行有效、无效的判断时,不能只单一的按照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禁止”、“不得”等这些词语的文义解释,而看作是强制性的规定,这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根据此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无效认定时只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则不能够当作判定的根据。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能不能当作对合无效进行判定的根据,本文认为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够直接的予以否定,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我们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考量时,需要首先对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是不是具有上位法进行考虑。假如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严格制定的,那么就应把该规定当作判定的依据;假如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没有上位法,而是和当地的交易风俗习惯相结合而制定,那么需要在对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违反的基础之上,从支持交易的视角为切入点,来对合同是不是有效进行判定。

2.2部分有效或者部分无效

合同法的第56条中对合同的部分无效对其他有效的部分不造成影响进行了规定。这里确定合同部分无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此合同应是一个单一的合同,二是此合同的内容是可以分开的,即把无效部分的内容和有效部分的内容分开,则不影响有效部分的内容的有效性,当然这部分内容也不能违反当事人的意愿。以格式合同为例,假如其是某一个格式条款因为侵犯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对自方所负的主要法定义务进行了免除,那么这个条款的内容是无效的,可是由于此条款和合同中其他条款是分开的,那么其对于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并不能够造成影响。可但假期无效的部分和有效的部分不能够分开,那么就会影响其他有效条款,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进行分析后,假若其余有效的部分对当事人而言没有任何意义,那么这个合同就应属于全部无效。

3 请求合同无效的主体

我国目前在对请求合同无效认定的主体资格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是实践中具有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法理而言,合同无效,并不是相对无效,而是绝对的,是从合同设立的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本文认为不能将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主体进行宽泛地划分,因为尽管任何人都能够向法院或相应的仲裁机构请求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可是这会造成法院和仲裁机构工作量的加大,对于处理合同当事人的纠纷、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遵守等都是不利的。所以,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只是对合同的相对人具备约束力,假如请求合同无效的认定,那么应当只能由当事人或者和该合同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或者总裁机构作出无效认定的请求。

4 合同无效适用时效的规定

由于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那么时间对于合同无效的违法性质是不能够进行改变,所以是不应受到诉讼时效期间所限,在权力机关对其无效予以认定之后,当事人就应当清楚无效合同所造成的侵权问题,所以由于无效所产生的一些牵涉到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权利义务的行为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这些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就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认定合同无效也就失去了意义,不能够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交易行为的保障也是不利的,从而对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造成影响,于社会稳定和谐不利。所以合同无效,虽然没有发生实际履行的效果,可是可能会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缔约过失责任等,那么当事人要对此担负责任,适用诉讼时效。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无效制度[J].人大法律评论,2012(1):67-91.

[2]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12).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王轶.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