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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TRIPS的特点与发展趋势研究

2016-11-30吴越韩富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吴越+韩富营

摘 要:在WTO体系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形成了TRIPS体系,这是WTO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个最低标准。该体系实施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一些新的情况,我们称这一时期为“后TRIPS时期”。

关键词:后TRIPS时期;TRIPS体系;TRIPS-递增协议;多哈宣言

一、“后TRIPS时期”的界定

1.什么是“后TRIPS时期”

后TRIPS时期,在学说上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应该以1994年为标志,因为这一年WTO正式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使后者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正式在WTO广阔的国际视角下,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2001年的《多哈宣言》为起点。笔者以前一种观点为佳,原因如下:《多哈宣言》的标志,只是说明了该时期出现的新趋势的一种情况,是发展中国家在WTO体系之中,针对知识产权与人权的矛盾,而做出的一种利益调整,而在TRIPS体系之外,以发达国家主导的新潮流并没有直接体现。

2.“后TRIPS时期”的概况

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对矛盾是一直存在的,那就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TRIPS体系的建立并没有解决这一矛盾,这也使得矛盾双方在TRIPS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各自寻求新的方法,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这股革新的力量主要体现在两个区域。

第一个区域是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他们倾向于在TRIPS体系之外,以自身的知识产权贸易优势,通过与贸易伙伴达成协议来寻求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这往往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相对来说更加严格,而且其多以多边或双边协议的形式出现,学者称之为“TRIPS-递增”协议;由于这种协定相对独立于已经形成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我们称之为外部趋势。第二个领域在体系之内,以《多哈宣言》为标志,这一种趋势和前一种情况完全不同,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

二、外部趋势

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外部趋势,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逐步升级;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TRIPS-递增协议。

1.TRIPS-递增协议

所谓TRIPS-递增协议,并非是指某一个国际上签订的协议,而是指某一类协议,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送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法律形态。

2.TRIPS-递增协议产生的原因

首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依仗自己掌握着知识产权的领先地位优势,为了使其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谋求最有利于自己的国际竞争地位,采取其一贯的方式:签订多边或双边协议。其次,WTO体系形成之后,其内部的力量对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先前发达国家主导的体系中,发展中国家的势力渐渐兴起。再次,即成的WTO体系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本身存在有一些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发达国家也只好另辟蹊径。

3.TRIPS-递增协议的形式

如果从协定能产生的效果上观察,但凡一种协议能够产生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效果,就可以说该协议属于上文中的TRIPS-递增协议。这样的协定主要的表现形式有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

(1)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为了废除贸易壁垒和加强共同关切的问题上的合作,而缔结的区域一体化安排。

(2)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双边或者多边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虽然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但其签订往往也是需要一定的贸易交往背景的。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性质一样,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其要求的标准往往更加高。

(3)投资协定。在投资协议中,知识产权往往被作为一种投资。发达国家在进行国际投资时,会主动将知识产权放入到其投资计划当中,并通过知识产权的申请、许可和管理,来把自己对知识产权的高要求放到其投资的项目当中。

三、内部趋势

1.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争议

(1)TRIPS与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安全在TRIPS体系下,是一个焦点问题。其问题的突出主要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国家体现。由于该体系在形成之初,就是由有知识产权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其制度的构建一定程度上也忽视上述地区的现状,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目的,以至于在这些地区,出现的一些社会公共问题愈演愈烈而得不到解决。

(2)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同于上一问题,并不是南北国家之间的对抗,它既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以美国为首的集团、以欧盟为首的集团,两大阵营的较量。该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

(3)TRIPS与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民间文化的关系。该问题也是集中表现在美国和欧盟之间的分歧,在一些欠发达国家或地区之间,同样各种争议不断,至今依然没有达成实质性进展的协议。其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增加有关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来源披露要求这一核心问题”,这点得不到解决成为谈判迟迟没有进展的原因。

2.以多哈回合谈判为标志的发展趋向

多哈回合谈判的进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同国家的矛盾。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经济格局的变动,必然会对现有的TRIPS协议形成挑战,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一系列争议议题被放到谈判桌上。多哈回合谈判使得TRIPS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矛盾,无疑是一种很温和有效的手段。相信这样的模式会成为今后解决相关问题的一种模板。

参考文献:

[1]张建邦.《TRIPS-递增协定:类型化与特征分析》,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年第五期,24-28页.

[2]吴汉东.《后TRIPS 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载《法商研究》, 2005( 5):3-6页.

作者简介:

吴越,(1989~),女,汉族,烟台大学法学院民商方向研究生。

韩富营,(1990~),男,汉族,烟台大学法学院毕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