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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

2016-11-30孙蜜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举证责任

摘 要: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机制被我国民诉法所采纳,它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新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匮乏,对于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有作出具体的立法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缺乏具体操作性。笔者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提出自己拙见,为完善民事制度建言献策。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管辖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解决长期以来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维护公共利益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从而更好的保护好公共利益。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事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

据学者考证研究发现在古罗马时就存在公益诉讼的理论雏形,只不过当时并没有引起法学家们的关注和深入研究。事实上这也与当时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关,因此,人们公共利益意识淡薄。

公益诉讼理论虽起源早,但直到工业革命爆发后才使得学者们广泛关注研究,在资本主义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公民消费维权,环境保护等等。因此学者们就如何界定公益诉讼的概念也莫衷一是。有学者定义为:“为保护公共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可以提”。也有学者主张:“一定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虽然学者们说法迥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司法救济活动。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子集故而具有公益性。并且又是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制度。所以综合以上的性质笔者得出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为: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侵犯社会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法者只是着重列举了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两种当前社会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立法者的用意很明确因为当前这二种矛盾特别需要解决。但是受案范围又不仅仅局限此二类。立法用了“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说明还囊括其他类型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其适用的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而拓展。简言之,由于认识的局限性立法者不能逐一列举其他的案件,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进一步对受案范围加以明确。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界定受案范围时慎之又慎。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受案范围也会朝着更加明确宽泛的方向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对改革作出的顶层设计,描绘了未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领域内的改革蓝图。司法改革是国家整体改革布局的重要一环,因此,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涉及人民群众利益时一定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乎民生大计,民生问题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价值也就实现了。

只要给公共利益带来了危害,事实上都可以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法院通过追究侵害公益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护公共利益以此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1]。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成熟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本国的国情现状有关密切联系,比如经济的发展程度、文化思想、法制建设的水平这些因素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法律制度的设立。以下是几种被各国立法普遍确定的受案范围。

1.消费者权益诉讼

消费者权利就是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应该安全和公平地享有基本食物、住宅、医疗、教育的权利实质上就是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消费者是市场交易的重要主体,同时在经济活动中又处于弱势境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常遭受侵害得不到保证。因此,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侧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衣、食、住行都涉及到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品,良好的消费秩序关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一些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违反道德良知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利益的保护所以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列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环境保护诉讼

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话题,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普通的老百姓越来越意识到环境污染对日常生活带来的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的破坏和失衡,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不惜以牺牲环境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我们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最不发达阶段的时期,经济发展和工业化水平落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粗放发展的模式,追求“带血的GDP”。导致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多发。因此,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作为侧重的受案范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缘由与现实意义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型社会问题,就目前的立法保护来说对公共利益受到的不法侵害的救济还不尽人意,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保护,这些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传统的立法已不能适应社会新型矛盾的解决从而难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之所以能法律化,事实上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2]。近些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消费者侵权案件,环境污染造成公众危害的事件时常发生。“三鹿奶粉”、“染色馒头”、“渤海康菲公司石油泄漏污染”等事件。还有时下最为公众热议的雾霾天气和PM2.5。近期又出现了某位律师状告政府,诉讼理由是政府没有履行好职责,工业环境污染导致雾霾天气频现严重影响了公众生活。这也是我国首例以公民个人的名誉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但是立法局限性的原因,司法机关立案、审理、裁判都于法无据。基于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要求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高涨。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我国而言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人民民主法律化。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这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在,实现了法的秩序价值。其次,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社会公共危害的产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能针对潜在的具有现实危险发生的可能提起诉讼。最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实现“中国法治梦”。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与应对策略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在立法上已经得到了确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仅以原则性的条文规定了有限的诉讼主体和受案范围。至于案件的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重要的诉讼机制法律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时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体系,本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笔者提出以下拙见以供参考。

1.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涉及面广,受害者众多社会影响力大。因此,面对公共利益法律是否应特殊保护呢?譬如管辖权的问题到底适用哪一级别的法院?基于牵涉到的主体较多这一特征,又会产生管辖权的竞合即所谓的交叉管辖。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此次新法并没有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进行特殊的规定。所以就目前而言也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原则进行审判管辖。

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结果毕竟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体现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加重保护。因此,所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至于地域管辖笔者拙见应当有且只能由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理由是民事公益诉讼受害者颇多若以其所在地法院立案管辖会产生多个法院管辖权的竞合,这样既不利于案件事实真像的查明,也不利于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反之,以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弊端在于,侵权人大多是当地财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社会公共资源丰富,司法机关地方保护色彩浓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的独立性与视线。

2.举证责任

一般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基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这一规则能否推而广之是否同样适用还有待商榷。新的民诉法亦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不可说是一大遗憾。前面阐述过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社会力量悬殊巨大,被告地位强势,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都被其掌控,如果还适用传统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原告是第二次的法律伤害。笔者建议基于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必要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不但能弥补原告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而丧失有利证据举证的缺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约束规范被告的违法行为。在这种背景下,被告对自身的民事侵权是最了解不过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符合道义和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3.诉讼费用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法制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如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民信仰法律的意识达到了过去以往任何阶段,自身权益遭到侵害了都会积极的维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化,客观上为广大公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既然选择了司法救济程序,随之产生的是诉讼费用的问题,此次新法修改也没有涉及到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事实上国内诉讼费用的标准和其他国家不同,比如说最显著特点就是败诉的一方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如果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推而广之也遵照此规定,加之公益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大势必会给受害方带来诉讼费用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诉讼的自信,也就违背了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初衷。因此笔者提出国家机关在我国即指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出诉讼后结果败诉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国家承担,因为检察院本身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它起诉的初衷也是为了公共利益。至于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败诉后诉讼费用可以在胜诉后得到的赔偿金中抽取,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凡是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都可以向基金会申请资金援助。[3]

四、结语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立法的历史性突破,虽然区区只有一个条文,但是却带来了对旧理论的革新、相关制度的变革。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的具体配套制度还没有完善衔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整体系[4]。我们有理由坚信在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描绘的国家改革蓝图框架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会走的更稳、更快、更接地气。

参考文献:

[1]赵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与实务探析[J].河北法学,2009,(12).

[2]华小鹏.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原则[J].河南社会科学2014(12)

[3]张亚东.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郑州: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35

[4]姜晖.中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借鉴[J].商业研究,2004(19).

作者简介:

孙蜜吉(1991.12~),女,江苏连云港人法律硕士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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