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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2016-11-30郭守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郭守进

摘 要:抢夺、抢劫两种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如何正确界定、准确量刑、有效打击两抢犯罪,始终是司法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文分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厘清其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抢夺罪;抢劫罪;区别联系

近年来,抢夺、抢劫两种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由于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的有限性与它所涵盖的案件事实种类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一个法律概念要涵盖多个案件事实,多个案件事实要归属于一个法律概念。面对千差万别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需要仔细甄别,正确归类。如何正确界定、准确量刑、有效打击两抢犯罪,始终是司法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而法官只有在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才能够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因此,研究分析“两抢”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厘清其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笔者试图通过对“两抢”案件的区别与联系进行简要的辨析,以期对司法机关在处理“两抢”案件时有所裨益。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概念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抢夺罪和抢劫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起点不同

抢夺罪和抢劫罪的主体虽然都是一般主体,但是责任年龄起点不同,前者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而后者是年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抢夺罪表现为侵害人乘被侵害人不备,公开、突然地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动机是直接夺取财物,即通过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达到夺取财物的目的,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加害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侵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也无时间抗拒。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侵害人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或受胁迫不敢抗拒,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3.侵害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虽然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故意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两者的故意内容存在明显不同。前者的故意内容是:侵害人希望通过趁被害人无防备,出其不意地对财物行使力量,突然夺取他人财物;或明知被害人即使能当场发现财物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自身体力好跑得快、有同伙接应、有交通工具等某些优势条件,以及侵害人利用事先准备充分、选择有利于逃逸的作案现场等有利条件能够逃脱而实施抢夺行为。而后者的故意内容为:侵害人自认为凭借暴力、胁迫手段或以其他方法能够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而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且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双重故意。

4.侵害人侵犯的客体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般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也不会造成人身伤亡。也就是说,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而抢劫罪是以强制、胁迫、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等暴力手段,达到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不难看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的复杂客体。

5.侵害的后果要求不同

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而抢劫罪对抢劫的数额和情节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青少年向同学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就不构成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理论上讲,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对比分析,抢夺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认定似乎也不困难。但是,由于抢夺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诸多相似点,如两种犯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都是侵害财产犯罪,直接客体都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侵害的对象都是动产,犯罪目的都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自己所有。加之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案件事实的多样性,一些案件往往呈现出交织相连,有时甚至相互转换。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抢夺罪就演变成抢劫罪。

1.携带凶器的抢夺行为

当行为人实施抢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时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时,抢夺行为就以抢劫罪论处。持凶器抢夺财物从表象上看是对物暴力,实际上行为人抢夺财物是为占有它而非损毁它,凶器对物不起什么作用,本质上是对“人”暴力,并且不以这暴力是否实施为条件,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

2.抢夺财物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这实际上是抢夺行为在先,暴力行为在后。暴力以及暴力胁迫行为是为实现侵占公私财物这一抢夺行为的继续。此时的暴力行为就相当于抢劫的手段行为,是一种同“取财”这一实行行为密不可分的行为。故此抢夺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3.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

一般来说,抢夺只侵犯财产权,只针对财物使用暴力,不会造成人身伤亡。但当抢夺行为伴随的暴力强度比较大,造成了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其行为性质究竟是抢夺还是抢劫,笔者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行为人抢夺的对象是一老人,在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老人倒地受伤或死亡,则应以抢夺罪论处,在量刑上应从重处罚。2.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时遇被害人紧握财物不撒手,仍然借助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强行拖拽,结果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就相当于以暴力作为手段取得财物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3.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总之,当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时,即使附带了一些人身伤害,也应以抢夺罪论处。当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在指向被害人财物的同时,还直接指向被害人人身,既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还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益。此时,其行为便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1]高习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辨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6):46.

[2]周潞.抢夺罪与抢劫罪辨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12):7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