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二胎政策下妇女孕期的平等就业权
2016-11-30汤婷婷
汤婷婷
摘 要: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召开正式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影响家庭发展能力的同时,对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妇女在孕期的劳动就业权益。本文从人权视角介入,探讨全面二胎政策下妇女孕期平等就业权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妇女孕期;平等就业权;二胎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所作出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但在这种二胎生育政策下,女性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权益也极易受到更大的负面影响,妇女在孕期的就业形式将更加严峻。
一、从人权理念看二胎政策下妇女孕期的平等就业权
西方的人权概念已有200年历史,现普遍认为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不能不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二战后联合国通过一系列的公约及宣言将妇女人权纳入人权范畴,三大国际人权法案均强调全体人类不分性别之人权及基本自由地实现。孕妇作为特殊状态的妇女同样是人权的享有者,肯定孕妇人权也是两性实现法律、政治、经济等机会平等的基础。平等就业权是人人都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和社会正义是平等就业权的最高价值诉求,需要追求平等基础上的实质平等。孕妇有权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和保障,因特殊的生理因素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予以倾斜保护。同时生育权也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相较于原来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为公权力和基本国策的让步而言,全面二胎政策的放开意味着这一人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但其政策的放开没有配套措施的协作落实,在妇女孕期的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上表现得尤为凸显。妇女孕期的平等就业权作为一项既积极又消极的人权,一方面要求国家和他人不得干预和妨碍权利主体的实施,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和政府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权利主体在劳动领域内的有序活动。
二、二胎政策对妇女孕期平等就业的影响
在我国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各大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关对女性设置了诸多与职位并无必要联系的限制,其中女性在孕期所受到的不平等更甚。如今二胎政策的实施在此基础上给职业女性加大了这种不平等,女性一方面在被鼓励生育,另一方面在职场却未能得到足够平等的权益,生育与工作的相容度越来越紧张。
一方面,女性作为生育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导致妇女生育的最佳时期与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产生冲突,职场和孕期中的双重角色的紧张使孕期女性的职业生涯规划一再受限。二胎政策的放开是对女性生育的鼓励,但却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现如今的职场环境中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剥削。生养子女是一种时间和精力消耗型的活动,这种影响伴随着职场女性的入职、升迁和终身发展,而女性在完成人口再生产任务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在将职业发展机会向男性倾斜,从而损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益。另一方面,二胎政策的放开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成本。二胎政策延长了企业的生育假,孕期的职场女性的增加也影响了其工作的效率,导致用人单位在坚持人性化管理和保证单位的工作效率之间产生了冲突。
三、妇女孕期平等就业权的多维制度构建
由上可见,生育对女性的入职、升迁和终身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客观的,二胎政策的颁布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各大育龄层的职场妇女,实现女性孕期的平等就业权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人权理念走向制度落实尚需要国家政策、单位环境和自我调节的共同努力。
首先,平等就业权作为第二代人权,所需要的不仅是国家的消极尊重,更要求国家通过积极的干预措施加以保护。一方面,国家应在征税收费和福利成本等方面给予用工单位一定的优惠,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细化设计雇佣补贴制度、男性陪产假等具体的制度,并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承担起孕期职业女性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的人力资本损耗。另一方面在妇女育后应给予后援支持,社会应当普及公共托幼服务,在双方父母均就业的情况下使孩子享有儿童照料服务的权利,并配套调整生育保障的相关政策,从源头帮助妇女平衡生育与职业之间的矛盾,解决劳动力市场对孕期妇女劳动力供给的态度,降低生育给职场女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其次,自2000年起以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为原则的全球契约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强调用人单位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高度关注孕妇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境遇,为社会承担一部分的性别亏损,注重人文关怀,对孕期职业女性实施人性化管理,提供生活和职业便利。用人单位可以优化设计弹性工作时间制、home office等多样化的工作形式,合理调整孕妇的工作内容等,并可以借此人文机制增强员工对单位的归属。
最后,孕期职业女性自身应树立、坚持、追求公正和自由的平等观,强化自我的女性意识和竞争意识,树立个体理念,增强人权的主体意识,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自我心态的调节,寻求职业与生育之间的平衡点,提前做好职业规划,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适应严峻的劳动力市场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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