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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姚荣泽案对民国司法理念的影响

2016-11-30孔志衡陈泳安桂阳江闻雨程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政治制度司法独立

孔志衡+陈泳安+桂阳+江闻雨+程章

摘 要:武昌起义之后,正当国民革命军势不可挡之时,远离湖北的江苏山阳县发生了一起命案:两位革命志士在地方劣绅以及官僚的勾结之下惨遭杀害。而杀人凶手却畏罪潜逃,并在南通民总张察的庇护之下迟迟无法受到惩罚。这时,沪军都督陈其美为代表的革命党人迅速介入,大有即刻杀死案犯姚荣泽为同志报仇雪恨之意;身为司法总长的伍廷芳却主张由司法部设立西式法庭,依法审判案件。在媒体铺天盖地的舆论之中,经过伍廷芳和陈其美的多次辩论,案件最终在司法部主导下得到审判。然而在政局动荡的年代,案犯虽然被判死刑,却在袁世凯的干预下获得特赦。于是西式法庭虽然建立起来了,其审判结果却成了革命党人攻讦这一制度的工具。制度虽得以传承,却在日后面临种种尴尬。一个凭空飞来的制度到底能能不能在中华法系的土壤里顺利成长,任然值得探究。

关键词:姚荣泽案;司法独立;政治制度;实质正义

一、姚荣泽案发生的历史背景

1911年10月10日(清宣统三年)夜武昌起义爆发,这场由当年夏天爆发的保路运动演化而来的革命愈演愈烈,大有推翻满清王朝之势。随着湖北成立军政府,推举黎元洪为都督,改国号为中华民国,各地也纷纷宣布独立。尚未独立的省份也有不少热血青年和革命志士用尽各种方法试图响应革命号召。与此同时,清政府及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垂死挣扎,尽可能抗拒革命,拖延革命的脚步。在这一部分地主官僚阶级中,也有一部分投机分子见革命尚不成熟,假意支持革命以骗取革命党人信任,从而维持其既得利益。时任江苏省山阳县县令的姚荣泽假意支持革命,因此被乡绅推举为司法长。当时政治格局动荡,“淮安知府刘名誉已经携眷潜逃,还卷走了大部分府库藏银。邻近州县生怕乱兵滋扰,纷纷组织团练、招募乡勇,日夜巡逻。山阳城也有乡勇,其中有不少是地痞,他们碰到可疑的乡下人就进行敲诈,或抓起来砍头,一连杀了二十多人。山阳县城内豪绅乡民纷纷逃亡。”①周实、阮式二人见家乡局势混乱,遂在山阳组织学生巡逻队以维护治安。地方乡绅认为学生巡逻队维护治安效果良好,于是“局董开会商议,决定将学生队改为‘巡逻部,周、阮分任正副部长……山阳绅商局董们又开会商议,推举前山阳知县姚荣泽出任县知事,总管商民政事。这时候,周实派人向清江浦的江北都督府接洽光复事宜,准备成立淮安军政分府。”②

二、姚荣泽案的审理过程及结局

1912年3月23日开庭,其公审程序总体按照伍廷芳的设想,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发生了激烈的交锋。原告方认为姚荣泽杀害阮周二人系早有预谋,是对二人光复山阳、成立军分政府、揭发其亏空公款的蓄意报复。被告方辩称杀害阮、周二人并非本意,系地方乡绅逼迫。⑤经三次庭审,“法庭判处姚荣泽死刑,三星期内执行。”此时由于袁世凯为代表的立宪派不断侵蚀革命成果,政治格局已有极大变化,于是庭审结束后,“特假五分钟,准姚犯发言”。又有七名陪审员“共同表情”,经承审官认可,由陪审团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袁世凯自然乐于卖给守旧派一个人情,于是“将姚特赦,改为判处监禁十年,附加罚金而结案。”⑥

姚案结果一出,舆论大哗。革命党人以此攻击伍廷芳藐视民意、破坏法律。伍廷芳原本的支持者们也觉得法庭的形式不伦不类,转而指责起伍廷芳。“柳亚子的说法最为典型:‘因为司法总长的干涉,沪军都督府便组织起混合裁判法庭来,还居然用了陪审员制度呢。”⑦

三、政治的稳定是司法稳定的前提

法律制度是一个政权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一个国家的政权形态决定了其下属的法律。这其中,包括法院和法庭的组织、法律从业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司法程序的制定和遵守等。政治制度的变化必然地引起法律制度的变化。

就该案三次审判的结果来看,姚荣泽被判处死刑的结果对于革命党人或是司法制度改革来说都是皆大欢喜的。判决本身既符合伍廷芳为代表的司法改革派对先进司法制度的需求,又满足了革命党人对革命利益的维护和对杀害同志凶手的复仇心理。之后姚荣泽被特赦的结局是革命党人或者伍廷芳本人所始料未及的。袁世凯当权之后,原本革命派的力量受到排挤,立宪派随之活跃。法官滥用权力擅自于判决后给与被告人发言机会、陪审团集体为被告人求情并请求总统特赦从而导致判决变更,是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无关乎采取中式或西式审判制度。而且在当时政治格局动荡的环境下,连革命本身都难以为继,又怎能苛求姚荣泽案这一本身政治意义大于法治意义的案件获得独立而公正的判决?

法律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要求。可是在政治环境动荡的时代,不同的政治力量代表不同的阶级利益。一个政党制定的法律往往不符合另一政党的要求。因此,在无法修改法律的情况下,通过操纵审判来改变判决结果,实现一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成了必然选择。因此,判决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建设这一法制架构的政治力量的稳定。

四、结论

姚荣泽案作为近代司法独立第一案,构建了民国时期司法审判制度的基础。在该案中形成的律师、陪审团制度贯穿民国时期。但忽视国情,强行“空降”的制度本就是无根之水,在缺乏人才支撑的情况下,最终走向畸形。司法独立制度也不过变成政客敷衍民意,获取选票的噱头。这一场司法独立制度的树立,其实是缺乏群众基础和政治基础,自上而下的戊戌变法式的改革,其最终的失败是注定的。在政治格局动荡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茁壮生长的现实土壤,只有和平稳定的环境,才是实现司法独立、进步的良好条件。

存在着根本差异的中华法系和英美法系,其本身对于正义的理解就存在根本分歧。正因为对正义的理解不同,其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尽管伍廷芳这样的知识分子试图进行改革,但是并未受过西方教育的普通民众仍然会选择以传统的视角分析、理解司法独立体系下的制度。当审判结果不符合实质正义的预期的时候,民众自然以为这种源自西方的制度不如传统的“公堂问案”更符合正义。在广大民众的立场上,采用何种司法制度、审判制度并不重要。在传统文化熏陶下,民众对某一制度之所以产生支持,仅仅是因为该制度可能产生更符合结果预期的判决。在这一点上,中华法系的司法理念又在新制度下回归。西方式的司法独立变成了“公堂问案”的传统司法模式的合理外壳。

参考文献:

[1]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

[2]邓学文,黄珍德.《民国初年的法律与革命——以姚荣泽案为例》,载《社科纵横》总第19卷第11期,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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