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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就业协议制度研究

2016-11-30邹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制度大学生

摘 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和学校共同签订的一项协议,旨在保障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应届大学生在就业时的权利和义务。笔者将从协议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协议本身的一些不足等方面对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协议制度进行阐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协议;制度

高校大学生在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三方协议,以保证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方协议全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它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协议明确了应届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共有四联,一联交用人单位,一联由学生本人保管,一联由学校存档,第四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人社局保存。对三方协议的定性,直接关系到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纠纷解决的结果。

关于三方协议的性质,学界有几种说法,即民事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劳动合同说等。几种说法对三方协议的特征都有所概括,但笔者认为三方协议应被定性为“预约合同”,因三方协议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自动失效,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正式取代,三方协议符合法律对预约合同的定义。三方协议规范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是维护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权益的有效法律形式,它不仅承担了国家统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的任务,还承担了国家就业计划制定的功能,它是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和依据,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以后可以领取报到证,解决毕业生档案、落户、社保、职称评定等问题,三方协议的签订是大学生进入社会工作关系的第一步,是所有社会关系开始的基础。当然,三方协议的效力也受时间限制,普通的高校毕业生一般在大四的上学期会结束所有的课程,有的专业在大三时已经把全部课程修完,从大四上学期就开始找工作,如果大学生找到合适的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有接收该大学生的意向的,双方在学校给该大学生颁发毕业证之前就会签订三方协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该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时,该大学生被视为“准毕业生”,如此,三方协议就具体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及高校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协议颁发报到证,以协助办理后序的报到事宜及相关手续。在学生毕业并领取学位证和毕业证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三方协议的效力自动终止。当然也有大学生在毕业后未立即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那么,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承担协议之外的任何义务,包括未在协议中出现的医疗保障义务等。正因如此,有学者质疑就业协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方协议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同,合同作为契约的基本形式,核心精神就是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意。但三方协议的存在有其特殊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该规定把学校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意向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学校不同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签订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因此,三方协议的特殊性,也是它与合同的不同在于,这项规定有违契约的自由精神,也限制了协议主体自由意志的表达,形成一种类行政干预。且三方协议的内容易一般较为简单,一般规定有大学生的岗位、服务期限,试用期限和时间,试用期收入和试用期满后的收入,违约金,送学校的鉴证日期及其他附款。相较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三方协议较为简单,一般的合同主要由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等,以法律常识来讲,协议(合同)的内容越简单越不容易引发纠纷,且救济也不容易实现。在西方的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类似三方协议的制度,而更多地通过工会或者就业中介与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来保障相关权益。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高校毕业生不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从内容上来讲劳动合同相较协议有更详尽的内容规定,救济途径也明确。因此笔者认为三方协议并非高校大学生就业必签之书,且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了更多更全面的保护,因此应届毕业生如果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在权益保护方面会得到更多更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

[2]翟玉娟.就业协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l.l.

[2]闫立朝.《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3.

作者简介:

邹娟(1986.8~)女,云南景洪人,2011年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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