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视野下高校寝室伤害案件的成因及预防
2016-11-30孙淇雅
孙淇雅
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寝室伤害案件尤其突出,本文从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角度对高校寝室伤害案件的社会原因、个体原因以及犯罪场进行分析,结合案件特点提出相关预防机制建设,以减少寝室伤害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寝室伤害;犯罪原因二元论;大学生心理
一、高校寝室伤害案件的现状
2016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学生在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杀害,法医报告显示,死者身中50多处刀伤,因头颈离断伤致死。2013年4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袁某在宿舍游戏,同寝同学因没带钥匙敲门开门二者发生冲突,袁某用水果刀将室友捅伤,因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3月,复旦大学林森浩将超过致人死亡剂量的10倍以上的剧毒化学品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室友黄洋因中毒抢救无效身亡。
从早期的清华大学朱令案、马加爵寝室杀人案,到复旦大学投毒案及如今推向风口浪尖的川师大杀人案,高校寝室伤害案件层出不穷。曾被称作“象牙塔”的大学校园,如今的校园安全尤其是同寝室友的伤害问题更是令人惊讶。总结以上案件我们不难看出,如今的寝室伤害案件基本如下特点:
(一)作案原因多种多样
总结近几年的寝室伤害案件,与早期多为贫富问题差距不同的是,如今的伤害案件作案原因多种多样。南航袁某案,因室友没带钥匙敲门打扰自己打游戏引起冲突将室友杀害;中国矿业大学的常某,因与室友聊天室友不理睬自己投毒将室友杀害;九江职业大学寝室因琐事引起冲突,一人用钢尺刺伤三名同寝同学。室友在宿舍不带耳机、不做清洁、睡觉打鼾等,诸如此类日常生活的琐事,都能成为同寝同学间发生恶性伤人案件的导火索,一时间,“谢室友不杀之恩”的话题也成了热议的对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如今寝室伤害案件作案原因的复杂之处。
(二)作案空间特定
分析多起高校伤害案件可以看出,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同寝伤害问题所占比重较大,作案对象多选定同寝室一起生活的室友,作案空间多选定了在寝室,或是与寝室距离不远的,作案人较为熟悉的狭小密闭空间。此外,作案手法也较为残忍恶劣,多怀有致死目的。复旦大学林森浩案的投毒剂量是一般人致死量的十倍,川师大杀人案的受害者身中50余刀,头颈离断致死。
二、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的事前行为的科学以犯罪对象、犯罪原因。预防犯罪为研究对象。犯罪原因的分析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就犯罪成因的研究与发展轨迹来看,主要学说有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而在二者之后德国人弗兰茨·冯·李斯特在批判性地分析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犯罪成因二元论。
在李斯特看来,犯罪成因应包括社会层面与个人层面两个方面。龙氏仅仅关注犯罪人的生理形象特征而忽视了重要的精神层面的分析,就其生理上的遗传因素而言,李斯特认为基因的表达同时也受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其在犯罪方面得到体现时。所以对犯罪原因的个人因素方面,应包括生理、精神两个层面。对于菲利的三元论,李斯特则认为自然因素不应独立于社会因素之外。[1]其以冬天财产犯罪的案件较多的深层社会原因分析反驳自然情况的表面判断,成为证明其主要观点的有力支撑。
三、高校寝室伤害案件犯罪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1.家庭结构模式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以来,“4+2+1”家庭结构模式成为主流,不断扩大的独生子女群体成为家庭核心,一方面使青少年自幼年时期就可以获得较好的成长环境,但另一方面也成为导致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产生性格缺陷的原因之一。在与同龄人共处机会相对较少的家庭环境中,更容易在青少年时期就形成独我冷漠、敏感多疑的性格特点。而个性心理特征又会对成年的高校学子的思维及行为方式产生直接影响。另外,过于简单的家庭结构,使其在适应集体生活、处理人际关系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上述特性使独生子女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学生在处理寝室内部矛盾时更有可能采取相对极端的态度和方式。
2.应试教育体制
国内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体制,将重心投之于对学生学科知识和文化成绩的培养和提升,而对学生在青少年时期的心理健康问题和性格的健全和完善关注较少。事实上,这种重人力素质轻人本素质的理念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在象牙塔埋首苦读的学子们社会化程度非常之低,但心理问题的出现概率却始终居高不下。虽然是以成年人的身份步入大学,但高校学子心理、性格方面的短板却展现的更为明显。因此,特殊教育体制下部分学生素质培养失衡同样是促使其在面对人际障碍或矛盾时采取激烈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
3.矛盾疏导管理机制的缺失
与中学较为严格细致的管理机制相比,大学对学生个人生活的干预程度有了很大程度上的下降。这种极其宽松的管理模式的确可以给予学生更大的自由空间,但也导致了寝室矛盾出现时校方难以及时介入的弊端,具体表现为对学生日常发生的人际矛盾和心理摩擦不能及疏导等。在当代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处理能力较为欠缺,寝室矛盾容易升级扩大的情况下,这一角色的缺失增加了高校学生采取极端方式处理寝室问题,宣泄心中不满的可能性。此外,很多大学对其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的忽视进一步导致了学生心理支持系统的薄弱化。部分学生心理压力逐渐增加而无正当的发泄途径,更容易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
(二)个体原因
1.身心方面
我国按常规高考升入高校学习的学生通常为18-20岁,处于生理各方面逐步成熟,但心智仍需进一步发展的年龄阶段。血气方刚的大学生在面对矛盾时更有可能因为一时冲动而造成后果严重的侵害人身安全犯罪。从家庭环境对个性的影响来看,我国家庭中对于独生子女的教育还具有一定的缺失。我国独生子女相对于非独生子女,集体意识较弱,融入群体生活较为困难,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
2.教育及成长背景
我国应试教育体制之下,对于德育教育是相当缺失的。与此同时,类似的一些心理教育更是匮乏。另外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经过12年义务教育的部分大学生,甚至不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这种教育背景的畸形发展也导致了一部分寝室犯罪的发生。此外,大学生活使他们第一次走出家门,各自的成长环境以及思想人格如万花筒一般异彩纷呈。当这些不同背景的学生汇聚于学生寝室时,稍有处理不当,完全不同的社会背景将成为爆发激烈冲突的一大根源。
(三)犯罪场的影响
所谓犯罪场,是指将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即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其虽既不属于犯罪的社会原因也不属于犯罪的个体原因,但它是犯罪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犯罪场主要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两个主要方面。因时间因素难以进行总结性的归纳,在此不再分析,就主要的犯罪空间—寝室进行简要论述。寝室作为一个面积狭小的居住空间,具有其独特性。
首先,人拥有社会属性,但同时又十分注意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其中对于私人空间更是格外重视。当今中国一般高校的学生寝室,一般在10-20平方米中安排4-8名学生居住,因此人均占有面积是十分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常常会由于私人空间的问题引发纠纷。如果处理不当,类似的纠纷就有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激烈的冲突。
其次,在如此紧密的空间之中,人际关系中潜在的矛盾更加难以回避。当学生处于宿舍这一较为封闭狭小的环境之中时,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难以保持视而不见,从多个方面来看,学生在寝室中回避矛盾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而寝室作为学生在校的长期居住空间,又难以做到轻易更换,一般只有到迫不得已时才会更换宿舍。物理空间的狭小使得人们在心理也无法回避矛盾[2]。部分原本通过回避可以缓和寻找解决机会的矛盾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之后爆发,导致了严重的侵害人身安全犯罪。
四、相关预防对策
通过对以上犯罪成因的分析,做好高校寝室伤害案件的预防必须获得家庭、高校、社会等多个方面的支持。应当通过预测—预防—控制三个环节建立合理机制,真正减少犯罪发生。
(一)预测机制
大学生犯罪虽情绪型犯罪居多,但其犯罪情绪仍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现如今大数据系统已基本健全,高校在管理方面应善用网络数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数据分析,可通过校园卡消费记录、出入记录、作息记录等一些行为来分析学生情绪变化。另外,尤其注意完善心理档案的建立,进行心理健康阶段性评价,一方面既可实现预测功能,一方面也可实现心理教育功能。
(二)预防机制
犯罪学对于犯罪行为、犯罪人的研究目的不是为了惩戒,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犯罪的预防,而预防的主要手段就是教育。从上述的原因中不难看出,教育环境、成长环境等都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因素,我们要切实实现教育机制改革,注意综合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的培养,使其以相对健康的心理条件进入大学。同时,高校要注意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心理教育环境,教育健康的寝室文化,完善寝室矛盾救济体系。
(三)控制机制
高校校园的开放与自由,也使得高校学生接受到的文化与信息纷繁复杂。高校及社会治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过滤筛”的工作,禁止不良文化的传入。此处的控制,同时包括学生自发的自律机制。学校应当落实学生社团的建设,做好引导工作,强调学生的自律性,让学生主动地接受正确的文化熏陶以及文化教育。
参考文献:
[1][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2]张宝义.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