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定原则
2016-11-30林蕃
摘 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研究该原则意义在于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合理的税法环境,保障纳税人权利,维护公共利益,进而构建现代化的税法治理格局。本文在明确该原则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并从主观理论和客观实践两方面加以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税收立法,和税收程序规范设计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建议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2015 年 3 月 1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并将税收基本制度独立出来,更加丰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由此可见,国家对税收法定原则尤为重视,其作为我国税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正确把握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重点
税收法定原则重点突出的是“法”,此处的“法”应仅仅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而不应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原因在于税收法定原则作为一项指导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乃至最高原则,其法律的效力位阶应该是最高的。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一条中正式写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且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中着重强调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这也表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其核心也正在于还权人大,由最高立法机关掌握税收立法权。
(二)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其要求税法构成要件中的实体法要素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三个方面的要求,如果在征税过程中实施的办法和政策都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底线则是无效的;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对课税要素和税收征管要素的语言必须明确、精简,防止出现歧义,行使税收法律的解释权的机构应避免概念的模糊和行政机关的武断;三是程序法定原则,即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素与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擅自变更且征税的工作人员须依通过公正、公开的程序解决相关税收纠纷,保障人民的合法税收权益。
二、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观理论方面
《宪法》、《立法法》规定仍有不足。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项单纯的义务规定使得一般人难以完全准确理解到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层面,同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此项宪法依据仍不够全面,未能全面、准确的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没有相应规定“政府依照法律征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2015年首次大修的《立法法》首次明确彰示了税收法定原则,但严格地说,该项规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不够精确、周延,仍有一些可改进之处。在第(六)项的规定中只强调了对税种的开征、停征及税率的法定,而未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重要的税收元素纳入法定范畴,其未能全面涵盖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不利于维护好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发挥人大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也不利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二)客观实践方面
在实际税收中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税务实践中,各级政府往往给税务部门下达税收任务,以其自身的行政权力过分干预税收,例如经济不够发达、税收较为紧张的地区,为了完成政府要求的税收任务巧立名目,加大税收,甚至制定专门规章政策变相加重纳税主体税务负担,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滥用权力,忽视民意,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难以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税收权益。另一方面,税务征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强,尤其是各地不一的税收优惠措施,不仅不规范而且比较繁杂,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税务实践中优惠政策的混乱和随意。
三、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建议
(一)在《宪法》和《立法法》中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修订过程中完善对税收各项要素的规定,以期在理论上全面合理的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内涵,充分发挥税收法定原则在维护广大民众税收权益,保障企业、公司、个人等的财产权益,形成自由平等的交易竞争机制等方面的重大指导作用。
首先,在宪法条文中应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和支柱,须依靠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的规定来加以规范,如此才能更好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税收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重大价值作用。
其次,《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理应更加完整、详明地阐释税收法定的基本内涵。因此,基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立法法》不应仅仅停留于“开征新税种要立法”的层面,而应全面加以规定,各税种的基本税收要素以及税收征管基本制度应在法律中予以尽量明确、细致的规定,从而更加全面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二)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税收征纳体系的法制建设
坚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税收征纳体系的法制建设,在税务实践中逐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实体方面,要对税收立法权进行合法的限制,做到税制统一。避免征税标准不统一、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统一或互相矛盾情况的发生,维护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可行性。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严格按照统一的法律规范来执行,将权利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防止过多的市场干预,保障市场竞争自由。
程序方面,要设计科学合理的征税程序,以规范税务征收机关征收权力的实施,同时,在设计中对需要修改的制度、标准进行科学的调研和论证,广泛吸纳民众意见,理性分析不断变化的税收法律实践情况,一切从税收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税收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着眼于税法的角度,就是要对具体的征税标准、税目适时进行合理调整,及时发现问题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调整,赋予纳税人听证权、异议权,将问题反映出来,进行汇总整理,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征纳程序。
参考文献:
[1]张秀刚.试议税收法定原则.民营科技,2013年第10期.第282页.
[2]张春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明确的问题探析,2015年1月.第269-270页.
作者简介:
林蕃(1990.06.18~ ),学校:西北政法大学,学历:硕士研究生,专业: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