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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报告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权属分析

2016-11-30刘西怀潘方方

创新科技 2016年7期
关键词:权利知识产权报告

刘西怀 潘方方

(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0;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科技战略与政策·

国家科技报告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权属分析

刘西怀潘方方

(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河南郑州450000;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450007)

科技报告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会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类型。我国已正式开通“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我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但是,国家、项目直接负责人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

科技报告制度;知识产权;权属

2014年3月,“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正式开通。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建立科技报告逐级呈交的组织管理体制。至此,我国基本完成了科技报告工作的顶层设计。在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不能被忽视。那么,确定科技报告知识产权权利人便是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 科技报告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1科技报告与科技报告制度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目的在于实现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1]。科技报告的类型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1]。其中,专题报告是科技报告的主体,其包含大量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分析研究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等,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科技报告制度是指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科技报告工作规程或行动准则,由一系列科技报告相关法令、措施、条例及约定俗称的行为规范等构成,明确规定科技报告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实现的目标、遵循的原则、实行的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进而以法定的形式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中,保证科技报告的产生、收集、管理和共享,使科技报告的价值得以充分展现[2]。

1.2科技报告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分析

我国已建立了涵盖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诸多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科技报告制度中的著作权主要是针对科技报告本身而言。我们认为,科技报告是对科研活动的文字表达,这种将内心的思想借助科学符号体系加以表达的过程就是“创作”,由此形成的具有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科技报告中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是由于科技报告研究内容不同而产生的。除此之外,如果权利人不去申请或登记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需要通过申请或登记才能产生的权利,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鉴于科技报告本身是一种文献资料且描述的科研活动具有多样性,我们认为,科技报告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会涉及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类型。

2 我国科技报告制度所涉及的主体

《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建立科技报告逐级呈交的组织管理体制。根据该规定,全国范围内的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管理和共享服务由科技部负责,并且还负责开展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开发及相关运维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管理,并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主管机构呈交科技报告;科研人员应按照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完成相关研究,并且出具科技报告。

通过分析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科技部及各地相关部门是科技报告制度的管理机构;科技报告的呈交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是科技报告撰写者。在我国的科技报告制度下,涉及国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三类主体。在这三方主体中,应如何确定科技报告制度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合理平衡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呢?

3 我国科技报告制度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分析

3.1我国对于国家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

对于国家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我国经历了由“国家所有--合同约定所有--项目承担者所有”的一个发展过程。具体如下:

第一,1984年至1993年。在这一阶段,科技成果中知识产权的归属是“以行政规章规定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主要的法律规范是198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第7条①。

第二,1994年至1999年。在这一阶段,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是以“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主要的法律规范是199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②。

第三,2000至2007年。在这一阶段,行政规章规定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特殊情况或约定除外。主要的法律规范是2000年科技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2002年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2008年至今。2008年7月1日,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开始实施。《科技进步法》第2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上述五个法律规范中,除《科技进步法》外,其余四项都是部门规章。由于法律的效力位阶要高于部门规章,因此,在我国,目前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科技进步法》的规定,由项目承担者所有。

3.2国家的权利

现阶段,我国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了呢?并非如此。国家作为资助方,在科技项目中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其所代表的公共性利益也应进行考虑,并获得相应的权利来维护公共利益。结合法律规定及学者们的研究,我们认为,国家保留的权利包括:非独占无偿使用权、推广应用权和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权[3]。

3.2.1非独占无偿使用权。非独占无偿使用权是国家基于其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无偿使用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目的在于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能够得到实现。为国家保留非独占无偿使用权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在《拜杜法案》第202条(c)(4)款规定,如果承包方选择保留发明所有权,则联邦机构对该发明享有一项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撤销的无偿使用权[3]。我国在《科技进步法》第20条也对国家的非独占无偿使用权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国家可以实施非独占无偿使用:一种是依据《科技进步法》相关规定,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实施,国家可以对该类知识产权无偿实施,或者由国家许可他人进行实施;另一种是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该条规定表明了国家对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享有非独占的无偿使用权,但该条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合理期限”“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社会重大公共利益”,也没有对国家非独占无偿使用的程序做出进一步规定,这就使得国家的非独占无偿使用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有一定的模糊性。

3.2.2推广应用权。强制推广应用是我国有关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中所特有的一个制度。比如《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国家科委有权决定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在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当就技术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研究开发方达成书面协议。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确定合理的使用费”。《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分析这两条的规定,即可看出,这两个部门规章对于强制推广应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首先,推广应用的主管机关不一样,一个规定是国家科委,另一个规定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次,推广应用的补偿机制不同,一个规定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补偿,另一个规定或无偿,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使用费。

除上述这两个部门规章外,尚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对强制推广应用权作出规定。也就是说,这两个部门规章对强制推广应用权的规定所存在的矛盾是现实存在的,并没有进行整合。这就要求我们制定更高位阶法律,对该项权利进行一个系统性的规定。

3.2.3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权。虽然科技报告的著作权归属于科研单位,但是,在科研项目结项时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出具科技报告,并递交相关部门。这是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研究必须履行的义务。比如我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除了要求提交研究报告外,还规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公开研究报告的权利,即第33条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国家所拥有的这项权利是其进行项目资助所必然获得的权利,也是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立的基础。

3.3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义务

《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依据上述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3.3.1财政性资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属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若该知识产权涉及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问题,那么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但是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承担者提供了实验设备、实验场地等物质条件,有的还配套投入一定的资金,因此项目承担者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本文认为,在项目承担这投入科研条件或资金的情况下,对于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应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在一定条件下的无偿使用权。同时,项目承担者有义务对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进行申请[3]。

3.3.2财政性资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该项知识产权的完整权利。以专利权为例,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等。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项目承担者实施知识产权的,应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③。“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④。这意味着项目承担单位负有积极转化科研成果的义务。

3.4项目直接责任人的权利义务

项目直接责任人是直接完成科研项目的人员。根据我国的法律设计,项目直接责任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但是这并不排除项目直接责任人享有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⑤、和表明身份权⑥。《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没有对项目直接责任人的权利做出规定。本文认为,项目直接责任人为项目相关知识产权的产生付出了智力劳动,应该获得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至少包括获得奖励权和表明身份权。至于其他权利,如申请权、优先受让权等,可由项目直接责任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由做出约定。

4 结论

在科技项目中,通常涉及国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直接责任人三方主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家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但是,项目承担者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并不是绝对排他的垄断权利,国家仍然享有非独占无偿使用权、推广应用权和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权,项目直接责任人也应至少享有奖励权和表明身份权。在这三方主体中,合理平衡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非常重要。

注释:

① 该条规定: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全国各有关单位都可以利用它所需要的科技成果,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向其他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科技成果的义务,绝不允许封锁和垄断。

② 该条规定: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办法。

③《科技进步法》第20条。

④《科技进步法》第21条。

⑤《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⑥《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⑦《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1]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OL]. http://www.nstrs.cn/ZCJD.html.政策解读,2016-03-10.

[2]侯人华,刘春燕,杜薇薇.科技报告制度体系与形成模式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1):51.

[3]乔永忠,朱雪忠,万小丽,黄光辉.国家财政资助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8(6).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利法[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著作权法[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

Analysis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IPR in the National Technical Report System

Liu Xihuai PanFangfang
(Hen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Zhengzhou,Henan,450000;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Henan,450007)

The IPR in the national technical report system involves the copyright,patent,business secret,copyright of software,the new plant variety right and IC layout and design right.China's national technical report service system has been on line,which indicates the national technical report system has been officially established.The IPR deriving from the science and technique fund project sponsored by the national finance fund belongs to the project undertaking unit.However,the nation and the responsible person of the project should also have certain rights.

Technical Report System,IPR,Ownership

F204

A

1671-0037(2016)07-4-4

2016-6-25

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52400410200)。

刘西怀(1966-),男,本科,教授级高工,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管理;潘方方(1984-),女,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知识产权法与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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