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流程 明確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制來臨
2016-11-29
外商投資管理新模式,即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在全大陸範圍內實施,從4個自貿試驗區到全大陸範圍內,該模式在4個自貿區的經濟驅動、外資引入將會在全大陸實行,形成整體效應,為大陸經濟帶來更大的增長,為外商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做大、做強、企業效益帶來更大範圍的提升,這是一次對大陸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的重大變革。
2016年9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企業法》這四部法律中行政審批條款作出修改:對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台胞投資企業,將相關審批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該決定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當天隨即公佈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9月22日。該暫行辦法也擬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現行國際投資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即政府以清單這種形式對外明確禁止和顯示投資的行業、領域等,而在這個清單之外,各個投資主體有權平等的進入市場。負面清單,具體來說包括2張負面清單——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不區分境內外投資者)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針對特定主體即境外投資者的在華投資);簡單概括即:清單內外商投資專案適用特別管理,即審批制;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專案,適用備案制。
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明確對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三資企業法規定的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並在三年內試行,實踐證明可行的應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該授權即將於2016年9月30日到期。2014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自貿區、天津自貿區、福建自貿區和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暫時調整三資企業法和《台胞投資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均改為備案管理,在三年內試行。
自2013年10月上海率先開展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以來,廣東、天津、福建三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也相繼展開試點實施,取得了顯著的成果。2016年1~6月,上述4個自貿試驗區99%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是通過備案方式設立的,辦理時限更是縮減至3個工作日內,受到了外商的廣泛認可和好評,大量外資湧入。據商務部數據顯示,在4個自貿試驗區,2016年前7個月共設立外商投資企業5783家,實際到位外資72億美元,同比增長66.3%,增幅很大。因此外商投資備案制在全大陸的推廣,將對外資形成較大的吸引力,有力促進大陸吸收利用外資的規模和水準進一步提高。
精簡辦事流程
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須審批,備案即可完成設立、變更手續。便利程度進一步提升,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無需再前往現場辦理,通過備案系統進行線上填報並提交備案資訊及所需材料,備案機構將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並將備案結果通過備案系統發佈並線上通知。企業設立的備案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辦理,企業變更的備案在作出變更決議或決定30日內辦理。此外,企業在是否領取備案回執上有自主選擇權。
明確監管責任及法律責任
備案機構可採取定期檢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並對各種檢查的方式、形式、內容等做了細化,同時規定了被檢查人的配合檢查義務,檢查資訊入文件誠信檔案並公示,上述條款使得備案機構在履行事中、事後的監督職責時有法可依,同時資訊入文件也會對不守法企業起到威懾作用。
責任承擔主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備案機構工作人員。從審批鬆綁到實行備案制的同時,明確備案機構要與工商、外匯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資訊配合,及時通報,使得不守法的企業寸步難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承擔相應責任情形包括:違反備案義務,違反准入許可、在不得投資領域投資或不配合監督檢查的。備案機構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備案制意義深遠
外商投資管理新模式即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在全大陸範圍內實施,從4個自貿試驗區到全大陸範圍內,該模式在4個自貿區的經濟驅動、外資引入將會在全大陸實行,形成整體效應,為大陸經濟帶來更大的增長,為外商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做大、做強、企業效益帶來更大範圍的提升,這是一次對大陸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的重大變革。
在《外國投資法》尚未出台之前,外企企業4部法律的修訂是在當前吸引外資競爭激烈的形勢下的務實作法,既解答了當自貿區備案授權即將到期(2016年9月30日)時該恢復原來的審批制還是在無授權下繼續備案制的困惑,又避免了《外國投資法》尚未出台時市場主體無法可依的困境。
需要注意的是,備案制的實行在實踐中也將產生一些問題。《決定》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事項需備案,但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國辦發〔2015〕23號)規定,對於所有行業,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出資涉及外商投資專案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那麼本次《決定》實施後,是否會對外資併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等仍實行審批管理還是適用備案制,這就需要有關主管機關通過規定來進一步明確。此外,備案雖然不是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前提條件,那備案怎樣與工商登記相銜接;備案制的全大陸推廣,減輕了外商投資者的負擔,但對於大陸審批機關工作人員監管思維和方式的轉換、服務能力以及整個監管體制內各個部門的配合也是一系列的考驗,也需盡快適應並作出相應的轉變。至於外國投資企業組織形式、國家安全審查、資訊報告、投訴協調處理等關鍵規定仍有待《外國投資法》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