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规划与定型
2016-11-29秋实
社会保障规划与定型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阐述了“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5条基本原则、7大发展目标、15项主要指标、若干重大政策和工程项目。
“十三五”期间,社会保障要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稳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和水平。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规划纲要,未来5年要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规范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收付透明度,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制定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等等。社会保障中长期发展目标的确定,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引了方向。
目标已经确定,而如何将这些规划愿景变成实实在在的制度规范,变成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则是对我们智慧、执行力更为严峻的考验。例如,《社会保险法》早已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对病残津贴、遗属抚恤政策也作了原则规定,该法实施已经5年,部分条款仍然仅仅是愿景。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虽然我们已经对愿景目标达成了共识,但是尚无具体的路径、规则,即使想执行亦无“法”可执行。
社会保障从愿景目标到具体权利的实现过程,需要经历社会保障的定型化。社会保障的定型化是将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规划以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予以细化,使之具有可实施性。规划纲要是中期政策目标,对我国未来5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指引功能,但它仍然属于政策层面而非立法层面,是制度发展目标而非执行要求,是建议意见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通过立法将规划建议予以定型化,才能产生实实在在的约束力,才能将社会保障发展的梦想变为现实。因此,社会保障规划很重要,但是立法定型化同样重要。
通过立法予以原则性规定是定型化的一种方式,但却是远远不够的,定型化需要更为细致的规范。社会保障的定型化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规则的不可变更性。例如,作为基本法的《社会保险法》可以只作原则性规定——框架定型,部门规章则要详尽具体——规则定型,在保持前者稳定的基础上可及时对后者进行修订。只有通过社会保障的定型化才能将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权益送至每个人的手中,才能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预期,也才能为政府部门实施管理和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