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效果的探索
2016-11-28黄赟
黄赟
摘 要:本文分析中职学校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教学特点和难点,并针对分析结论,就改变考核方式、改进和提高教学方法进行探索,以期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能力,达到本门课程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能力”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中职院校;法律基础知识;考核方式;教学方法
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中职院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课程。课程设置的主要目标是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帮助学生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并且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一、中职院校学生特点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特点、教学难点
中职院校的学生年龄介于14岁至17岁之间,他们刚经历了紧张的中考,开始了与以前不一样的学校生活:学习的课程从以文化课为主忽然转向了以专业课为主;住校的学生增多,生活上渐渐走向独立,父母不会再像初中时那样,在学习上“步步紧逼”、生活中“无微不至”;学生经过两年或三年学习,就要走向工作岗位,走向社会。
这个年龄段的学生思想特别活跃,敏感、好奇、容易冲动,自控力、自律能力较弱;独立性增强,感觉自己“已经长大”,希望自己能够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但是他们的心理并没有达到完全成熟,考虑问题不够全面,遇事不能冷静思考,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在生活和学习中,更加需要合理地引导。
同时,中职院校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基础通常比普通高中的学生差。法律基础知识课程设置的主要目标是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可以这样看:这门课程有助于帮助学生以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是学生走向社会前一门重要的必修课。课程设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基础知识的课程特点是:第一,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知识点多而散;第二,课程内容对于中职院校的学生而言,比较枯燥、呆板;第三,教材内容较浅,课程设置的目标高;第四,学校安排的总课时量较少;第五,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最重要也是最难的是“帮助学生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并且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基于中职学校学生特点和法律基础知识的课程特点,想要完成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目标,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传统的教学中,学生一般都被动地听教师讲,接受教师的观念或答案。学生整整齐齐地坐着,听着教师滔滔不绝地讲,学生的心在不在课堂上?头脑有没有跟随教师所讲的内容进行思考?课程在进行过程中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对于教与学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教师没有办法及时、准确地掌握。同时,传统的考核与评价方式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教学真正的效果。
在教学实践中,需要改进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笔者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二、及时、有效地向学生传达教学目标,打造“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
教师每上一节课,都应该有每节课的预期效果,即教学目标。课程的内容不同,对学生的要求也不同。教师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教学目标,并在上课的过程中不断地回顾,有助于教师检查学生是否真的按照大纲要求有效学习,也有助于学生自查学习的效果。
1.向学生明确、有效地传达教学目标
以学生为中心,要求课堂是“学生为主导,师生积极互动”;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关注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教师和学生对课程内容都要有期待。这就要求教师要制订合适的教学目标,学生要准确地了解教学目标。
2.教学目标的内容
第一,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提要;第二,教学大纲对教学效果的具体要求,如“了解”“识记”“理解”等;第三,本节课的重点;第四,本节课所学内容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第五,本节课的考查方式。
3.采用合适的方式传达教学目标
传达教学目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不管采用什么方式,要让学生明确教学目标,让教学目标指导学生学习是最终目的。在教学实践中,可以采用“三段论”方式。所谓“三段论”指课程的三个阶段:开始上课时,用多媒体或是纸制讲义等书面方式传达,明确告知学生本节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进行过程中,口头向学生传达,强调相关内容的教学目标;课程结束后,用课程目标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强调重点、难点。
三、改用分类、分阶段的考核方式,用学习效果决定成绩高低,用学习成绩评价学习效果
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都离不开考试,甚至可以说考试是教学的一部分。考试的最初目的是评价或选拔。但是,传统的考试方式重理论、轻实践,重识记、轻应用,导致学生平日“不理不睬”,考前拿起教材囫囵吞枣、死记硬背,甚至“联合作弊”。尤其是对法律基础知识课程这样的基础课而言,传统的考核方式使学生的学习完全背离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能力”的课程设置目标。在教学中使用分段、分类的考核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让考试与课堂教学互相配合,提高授课效果。
1.分类
分类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大纲要求“了解”“识记”和“理解”的内容设计不同的考核方式,使教师在教学时突出重点,学生在学习中有的放矢。
一是课程标准要求“了解”的内容,设计只有单项选择题的问卷。题量小,同时又能高度概括教材内容,让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随堂完成,帮助学生了解知识点。这部分内容占期末成绩的15%。
二是课程标准要求“识记”的内容,设计以多项选择题为主的书面作业题。题量较大,根据课程的进度可以分阶段完成,帮助学生化整为零,识记知识点。这部分内容占期末成绩的25%。
三是课程标准要求“理解”的内容,采用回答课堂提问、案例讨论、书面分析案例等的方式,考核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这部分内容占期末成绩的40%。
2.分阶段
分阶段是将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考核贯穿于日常授课中,采用多种方式,如课堂中的小测验、书面作业等,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识记情况。
分阶段的考核方式,让考试形式多样化,分期、分批地进行,和课程进度又紧密相连,让学习过程张弛有度。这种考核方式,目的在于改变学生“平时听一听,考前背一背,考试抄一抄”的不良学习习惯,真正能够帮助学生初步建立法制意识,“知法、守法、用法”,学以致用。
在学生的期末成绩中,测试问卷的完成、书面作业的成绩、课堂讨论参与度与案例分析作业的完成情况按比例综合起来,占到总成绩的80%。期末测评沿用传统的考核方式,但只占总成绩的20%,主要考察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反复强调的、必须识记的知识点。
分类、分阶段的考核方式要求教师对法律知识有系统的了解和全面的认识,对各部门法的知识点有比较好的总结和归纳能力,有工作热情和责任心。这样的考核方式能够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改变传统考试“一锤定音”的模式,有助于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
四、使用导学案,培养学生的自学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导学案”是指教师依据课程标准及学生的认知水平、知识经验,为指导学生进行主动的知识建构而编制的学习方法。
“导学案”是一种学习方法,它对学生自主学习给予了方向上的指引和方法上的提示,帮助学生进行基础知识的梳理,完成知识体系的构建。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是培养学生独立自主学习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鉴于中职学校学生自学能力普遍较差,应该先从较简单易懂的内容开始使用导学案,并且占用一部分上课时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例如,在宪法部分的教学中,“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涵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属于大纲要求“了解”的内容,字面意思简单易懂,讲解起来比较枯燥。在教学中,可以采用导学案引导学生自学,并编写一部分客观检测题,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自学和检测安排在课堂上当堂完成,并将检测结果计入学生平时成绩。在导学案中,教师可以适当拓展相关内容,如介绍一些其他国家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增加学生的阅读兴趣。
编写一份导学案需要教师认真钻研教材,准确把握重点、难点;同时要客观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水平,预测学生会在哪一个知识点、哪一个问题上产生疑问,提出正确、适当的教学目标。导学案让教师由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组织者、评价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导学案应印制成书面材料发给学生,不宜采用多媒体等方式简单呈现。
教师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学生的成绩,还有教师推动学生学习的能力。尤其是对中职学校的学生而言,他们以前的成绩不尽如人意,学习能力比较差。现代社会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社会,相信我们在课堂上做出的任何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的努力,都会对学生有比学习课程本身更加深远的意义。
因为导学案的使用和考核方式的改变,通常学校安排的课时是不够的。授课教师应事先与学校沟通,增加课时量,以适应教学和考核方式的改变。
五、使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提高学生对重点内容的理解、记忆和应用的能力
中职学校学生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知法、守法、用法;教师的教学目标主要是“帮助学生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并且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的难点和重点,用案例教学是解决这一难点行之有效的方法。
案例教学法需要授课教师熟悉教材内容,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约束对象有全面的了解,对所选择的案例能有深刻的认识。案例涉及的法律部门、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条文、所涉及的内容和学生使用教材的契合点,以及这些法律关系和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用价值等方面都要对学生“有交待”。案例教学法就是要通过发生的事,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思考,帮助学生树立法律观念,进而知法、守法。如何更好地在教学中使用这一方法,建议如下。
1.在教学实践中,搜集适用的案例材料是案例教学法的第一步
从历年的司法考试题中选择合适的案例用于教学是搜集案例的一种方法。司法考试的题目命题严谨,考察内容又有比较明确的针对性,适宜在教学中使用。教师应该在仔细研读试卷的基础上,选择与教材内容相关的案例,在课堂上以书面的形式展示给学生,组织学生思考和讨论。教师可以先讲解教材内容再展示案例,也可以反过来,先展示案例再导出教材内容。具体方法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程度和课程进度灵活应用。
2.给学生布置案例分析作业
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方法搜集案例,并使用案例来解释、说明课堂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在上课时,再次利用学生作业中使用的案例组织教学。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反馈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第二能让学生感觉到教师对他们作业的重视和尊重,改善师生关系,加强师生互动,最终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
这种形式的作业每学期布置一到二次为宜,并且事先要对作业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在课堂上作深入、详细地讲解,保证绝大多数学生对教材内容掌握得比较好,有能力完成这份作业。同时,学生对作业的题目应该有选择的余地,如从民法知识中,选择“不当得利的相关知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等内容,供学生自主选择一项来完成作业。为了尽量避免互相抄袭的情况,可以规定每个题目只能有几位学生选择,以报名顺序为准,某个题目名额报满后,其他学生只能选择别的题目。
这项作业对学生综合能力要求比较高,在学生的期末成绩中应该占较大比例,作业的成绩应按比例计入期末总成绩,力争做到“用学习效果决定成绩高低,用学习成绩评价学习效果”。
3.关注与分析社会上出现的各类案件
教师及时关注社会上近期出现各类案件,尤其是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及时与学生共同跟进和分析。必要时,应对教材内容作适当地拓展,从学生生活的现实需要和兴趣出发,利用教材、网络、多媒体、报纸、杂志等多种途径,对学生进行丰富、生动、有实践意义的法律教育,让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实际意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动力,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法律基础知识是一门重要基础课程,教师想要做好这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有一定的难度。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满足学生的需要。教师可以尝试建设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氛围,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师生一起努力,让学生对学习充满期待,教师对教学精益求精。
参考文献:
[1]袁振国.教育新理念[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美)PJ·开普希,托德·威特克尔.以学生为中心的翻转教学习班法[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