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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2016-11-28薛香梅吕宏灵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22期
关键词:余额金融

□文/薛香梅 吕宏灵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文/薛香梅 吕宏灵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

伴随着余额宝的突起,各种众筹、宜信网贷等所谓的互联网式金融产品在我国快速发展;然而,不到半年余额宝的高增长神话就被打破,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纷纷瓦解。那么,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现状到底是什么、有无发展前景、如何把握其风险又如何防范,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

原标题: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风险管控分析——以余额宝为例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8日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旗下的货币基金余额宝横空出世,仅仅用一个月时间,资产规模竟超过了100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线半年的余额宝资金规模已达1,853亿元。这种速度、规模直接刺激了更多“宝宝”类产品的诞生,并使得有关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各类机构纷纷介入,电子商务公司、IT企业、移动运营商等也非常活跃,并演化出了丰富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

互联网金融蓝皮书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互联网与金融功能的融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开放式、功能化的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有如下特征:

1、互联网金融既非直接融资也不是间接融资,而是走的第三条道路,也即依托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融合,其本质上是依靠互联网上的每一个“节点”也即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客户、企业、第三方之间的高效对接。

2、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长尾理论而不是传统金融所依据的二八理论,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能更多的覆盖那些资金较少、投资目的较随意、随时可能撤资的客户,而这部分客户并不被银行所看重,受人力资源、固定场所、办公软件、运营成本的控制,银行在这部分人身上没有多少利润,而互联网金融却由于省去了这些成本因而能更灵活地来掌控这部分资源。

3、从产品设计层面来看,互联网是从需求端出现的,把草根社会的各种需求自动生成出来然后变成一个产品。而传统金融机构则首先设计产品,标准化以后再卖给相关投资人。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更为灵活和可调。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态多种多样,互相渗透,除去银行的互联网支付窗口,总体来说主要有P2P网贷金融模式、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式货币基金模式、众筹平台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等。

(一)P2P网贷金融模式。这是一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分散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式。公司通过提取贷款人2%~3%的佣金及借款人1%左右的回利的方式获得利润。P2P网贷延伸了原有的民间借贷的范围,满足了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的需求,更有利于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平等自由地获取金融服务。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P2P平台在线上做理财服务,在线下提供审贷和放贷相关服务。自2006年开始,国内P2P平台从2009年的9家增长到2012年的110家,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至少有132家P2P借贷机构,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约有20余家。2012年,纳入统计的16家借贷平台成交额从1.94亿元上升至16.97亿元,增长了7.75倍。

(二)互联网式货币基金。实际上余额宝就是一种货币基金,只不过其销售渠道由原来的传统渠道变为支付宝平台,投资金额更为灵活而已。除了销售渠道不同外,与其他货币基金并无区别。余额宝产品的设计有很强的针对性,它充分考虑了客户的流动性需求,支付宝用户的资金分布特点是个体规模小、但总体规模不小。互联网公司经过前几年的开发,普遍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和可观的资金量。但由于分布散和个体规模小,一直未受到重视。基金公司虽然一直在宣传货币基金是家庭良好的闲现金管理工具,但在销售实现手段上一直未有创新。余额宝网上购买的便利设计,是赢得客户的首要优势。另外,余额宝在结算方式上能做到日日结算,每日都可将收益转化为基金份额,这样投资者能产生比其他基金赚钱的错觉。再者,传统的基金是在赎回的第三天才能到账,而余额宝却做到了当日赎回当日到账或当日购买当日份额确认,这比传统货币基金快了一个工作日。

(三)众筹模式。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宣传、介绍自己的项目,合格投资人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少量投资,使发起人筹集项目运行资金,平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网络募资方式。在我国,众筹的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或非实物,但不能涉及资金和股权。截至2013年10月,国内主要四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觉jue.so)募集资金11,629,704元。众筹平台模式需要规避当年团购网站由于运营模式和内容上的千篇一律,呈现出一窝蜂的兴起,而又一大片的倒下的局面。这就要求众筹网站的运营体现出自身的差异化,凸显出自身的垂直化特征。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依据该《办法》相关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基于互联网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法人企业。第三方支付前端为商户和消费者,中间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后端是金融机构。该类平台以支付宝为代表。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征、机遇

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一种阶段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如下:(1)互联网成为资金融通新平台;(2)电商企业成为新型金融参与者;(3)互联网技术使得原有的传统金融机构不得不改变其运营方式,进行创新;(4)互联网金融催生了比特币、Q币为典型的电子货币,这种网络虚拟货币脱离央行发行,在一些特定领域形成流通货币并在某种程度上逐步向实体经济蔓延;(5)互联网金融延伸了普惠金融思想,其目标是几千万的小微企业主、普通在线用户等。

综上,以余额宝、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全面化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加服务于实体经济,但所带来的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过程中,风险也在渗透传导。我们既要看到它带来的正面效益,更要看到潜在的风险以便及早建立预警机制。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

互联网金融同传统金融一样也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但这些风险掺入了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而在具体的诱发原因、表现形式、危害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传统金融体系固有的风险。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有其独特的一面。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规模风险等。

1、利率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基于现金流贴现的估值方法等,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产品预期收益率是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决定的,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通过这一渠道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市场收益率,因市场利率波动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产生的波动即利率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面对一些信用状况不佳的客户时,可能因不能自主提高收益率来减低其信用风险而只能拒绝对该客户放款;在面对信用情况较好的客户时可能因为收益率过低而吸引不到客户。

作为金融产品,余额宝对市场的反应极其敏感,就在余额宝推出的2013年6月份,货币市场的资金利率一度飙升,余额宝觉得自己找到了推出产品的好时间,但是几乎很少有人知道,就在当月货币市场上出现了一次严重的违约。这次违约刚刚在光大银行H股的上市招股书中披露出来,当月资金利率最高的那一天,该行与对手银行之间一笔高达数十亿元的资金拆借出现到期未偿付(尽管第二天钱到账了,但是引起当天的市场恐慌,使得利率急剧飙升)。2013年“双十一”余额宝单日赎回61亿元。当时增利宝货币基金的规模为1,000亿余元,按照基金净值10%以上的赎回算作巨额赎回来计算,余额宝若出现单日赎回在100亿元以上,就有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条款,也就是说,此时增利宝基金可能会宣布延迟或暂停基金赎回。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客户提现需求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非诚勿贷”为维持流动性,不断以高收益率来吸引新的投资者;在还款付息高峰期,平台需提出银行账户内几乎全部资金,以应付上一批投资者的本息需要。天弘增利宝的协议存款超过90%,这对流动性管理的要求就非常高。一旦集中赎回,潜在的问题非常大。目前,好在每天都是净申购,规模在持续增长。现在还没有遇到像2015年6月份流动性紧张冲击的风险,处在良性循环之中。但潜在的风险不可不防范。

3、规模风险。余额宝的规模太大、涉及面太广,轻微的技术故障和收益风险都可能会引发投资界的大地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招致监管层干预,这种“大到坏不起”的规模风险会随着余额宝规模的越来越大而越发明显。

(二)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以及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等政策环境的波动而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其对政策变化的敏感性很强,某一政策引起的“共振效应”就可能将对互联网金融系统造成冲击。例如,2014年4月13日,银监会、央行出台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客户的身份证、交易限额、赔付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俗称10号文,它的提出意味着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关联账户门槛提高,互联网金融特有的快捷支付会变慢,进而削弱第三方支付的强势地位,从而影响到其客户资源。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系统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主要源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例如,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图章为支付指令的结算手段,而采用数字签名方式对支付指令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数字签名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互联网金融控制系统是否严密。交易人不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和要求,有可能发生操作不当,甚至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流动性不足、支付结算中断等问题,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四)安全风险(包括技术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

1、技术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三种:计算机病毒可通过互联网迅速扩散与传染;二是密钥管理不善;三是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技术兼容性差导致风险爆发,以及在某些特殊时刻无法及时应对短时间突发的大规模交易而产生不良后果的风险。

2014年2月12日早上,承诺天天有收益的余额宝却显示“暂无收益”4个字,这让不少用户担忧自己的资金安全。支付宝方面回应称,由于系统升级,收益稍后发放。直到上午10点左右才有部分用户的收益陆续到账。原本应凌晨3点到账的收益迟到了7个小时。这次由技术故障导致的心理恐慌却让余额宝暗藏的技术风险浮上了水面,拥有超过5,000亿元资金和8,100多万用户的余额宝每天要处理天文级的数据信息,恐怕很难做到完全无差错,而黑客入侵、系统宕机和各种不可预见的天灾人祸都可能将投资者的资金置于危险境地。

2、数据安全风险。主要是指客户信息的泄露、丢失、损坏,及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泄露。这些都会引起公众大面积的恐慌。

(五)交易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指一旦交易平台破产,收益权凭证的支付可能会被限制、暂停、或者终止。2011年下半年以来,P2P行业成“跑路”高危地带。贝尔创投、天使计划、蚂蚁贷等多家互联网借贷平台因为流动性问题“跑路”或倒闭。

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有自身的微观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可以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对客户信息实行实时跟踪、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库、加装资格认证系统等来防范潜在的风险。

1、小微金服内部有一个“数据车间”负责汇总并分析商户在淘宝上备存的数据,包括交易增长与波动率、店铺星级与流量、广告投入、社区行为等。这些数据被打包进阿里所开发的数百个模型中,包括客户分层模型,收入预测模型,破产概论模型,风险预警模型,由模型自动分析,自动放贷。

2、以支付宝为例,它引入了保险公司为其快捷支付承保,用户在使用快捷支付过程中如果发生被盗等风险,资金损失均将由专业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100%的赔付。在信息安全方面,支付宝有全流程阶梯式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模式。(图1)

3、P2P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高利贷问题、非法集资边界问题、庞氏骗局问题、欺诈问题、虚报坏账率问题等。作为P2P的网贷平台,宜信在风险控制方面主要采取4个措施:一是客户信息认证;二是提倡小额出借、风险分散;三是设立独立的还款风险金账户;四是宜信公司每个月都会给客户即送账单,了解资金去向、汇款和情况,见图2。(图2)

(二)社会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宏观防范措施

1、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措施。(1)针对互联网金融建立防御体系以及时应对攻击性语境;(2)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诚信网络体系,推进网络实名认证,建立真实用户、可信网络、可信终端、可信业务系统平台等可信环境的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体系;(3)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平台。整合互联网络、电子商务、社交平台、政府征信资源(工商、税务、法院等)等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共建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基础设施,作为人民隐含征信系统的补充;(4)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安全建设和运营。对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络安全、应用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运维安全、业务连续性等进行规范;(5)遵循国家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图1 支付宝全流程阶梯式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图2 宜信的风险控制模式

2、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措施

(1)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建立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制定有针对性的条例、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运营商、前端、后端参与者的具体行为规范。

(2)加强行业监督。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国家网络金融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推动新型网络金融服务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的实施。加强国际间网络金融监管合作;三是制定互联网金融进入门槛的标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分类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操作规范监管;四是重视非现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各监管中的广泛应用,加强非现场监管;五是增强信息透明度;六是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做好互联网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推动互联网融资规范化和合法化。

(3)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一方面要积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给予适当的风险补贴和贴息支持;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搭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4)促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一是鼓励金融行业制度创新;二是加强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战略指导和内部协调;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大数据、提升客户体验,加强数据挖掘,提升竞争力。

(5)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一是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二是建立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突破地域限制降低互联网纠纷双方的调解成本;三是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们既要看到它为我国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带来的作用,也要看到它自身所存在的风险,我们要做的不应该是遏制而是使它在规范中发展、壮大,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成功实现金融结构转型。

主要参考文献:

[1]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2]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

[3]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4]Ajay K.Agrawal.Chistian Catalina&Avi Goldfarb,Some Simple Economics of Crowdfunding,NBER Working Paper No.19133.2013.

本文为河南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河南金融支持与发展问题研究”(编号:15B790013)和河南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基于物流网的物流园区多维度协同管理研究”(编号:15B630019)阶段性研究成果

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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