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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防卫控制技能训练方法

2016-11-28温建军

人间 2016年1期
关键词:犯罪技能大学生

温建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1)

陈美辰(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浅析警察防卫控制技能训练方法

温建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1)

摘要:为了可以更好的控制及打击不法分子,警察必须做好防卫控制技能的训练,其目的就是要减少和防止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受到伤害。本文总结出一套能够满足警察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的战术与技能,可以大幅增强警察的战斗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当今的大学中,长期存在着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例,针对这种现象,对于在校大学生犯罪常常存在着“法外容情”的现象,即便是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这种现象却依然大量的存在,并且其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这种现象虽然从情谊上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却违背了法理、宪法,有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知法犯法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过,在校大学生是比价特殊的社会群体,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犯罪行为,要想实现“法亦容情”,从而做到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相互统一,可以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进行合理的修改,从而建立合理完善的大学生犯罪预防机制,并且通过社区矫正途径来不断的改善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容情”的现象。

关键词:防卫控制;警察学院;技能训练 在校大学生;犯罪;司法;暂缓起诉;现状;反思

一、警察防卫控制技能训练的主要内容

(一)防卫控制技能训练形式。警察的防卫控制技能可以有效的控制不法分子,是警察在正当执法过程中以武器作为工具或者通过徒手打、摔、擒等技能,依据防卫控制技能特有的规律形成带有警察特色的擒拿控制技能。警察防卫控制技能主要的训练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体能训练、防卫格斗训练以及实战能力训练。

1.体能训练指的是利用科学的训练方式不断的完善警察自身的形态结构及其功能,从而强化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发挥的能力与适应周边环境能力及提高心理素质的综合训练。在此要强调的是,警察的体能不仅仅与身体素质有关,还和自身的意志力与心理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所以警察的体能是自身全部机能综合而成的一种表现。虽说现在是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但是警察也要拥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与顽强的战斗力。

2.防卫格斗技术指的是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遭到危害或阻止违法分子时,依法徒手控制犯罪分子的动作技术。按照警察执行任务时的环境特点、性质与要求,传承我国传统的武术中打、摔、拿、踢蹬技能,再融合拳击、摔跤、柔道以及散手等技术所形成的一种控制擒拿的技能就是防卫格斗技术。

3.实战能力指的是在执行任务时,综合的运用自身的能力、格斗控制技术与战术及武器装备进行战斗所具备的能力。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是警察自身的体能、防卫格斗技术及武器装备,而主观条件则是警察的心理素质及所选择的战术。为了使训练更贴近于实战,培养实战能力是最有效的方法。

二、警察在防卫控制技能训练中要重视的问题

(一)重视相关法律与理论的指导。警察防卫控制的前提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也就达不到防卫控制技能的前提条件。只要有法律的约束,警察就能用防卫控制技能控制违法分子,有能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其防卫控制技术,并且还要根据违法分子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合理的打击。

(二)要因地制宜的进行防卫控制训练。由于警察种类不同、所属部门不同、所处地域不同,所以在训练中要根据以上的实际情况进行。中国国土较大、警察的种类以及从事的专业也很多,各个地区的环境条件及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训练,探索出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独特训练方法。

(三)注意心里素质与实战能力的训练。在警察的教学过程中,由于训练的时间与课程的安排等问题,学员很少进行心理素质以及实战能力的训练。虽然警察学过防卫控制技能,但是在真正面对不法分子时却不懂得如何使用克敌的方法,往往由于犹豫而造成受伤的事件很多。所以在警察学习及训练时一定要注意心里素质与实战能力的训练,使之更加贴近于实战。

三、警察防卫控制技能的有效训练方式

(一)专项体能训练法。

警察防卫控制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就是专项体能训练,如果没有很好的专项体能,就算技术动作再优秀也无济于事。专项体能训练的重点内容就是训练身体的灵敏度、动作速度与力量等方面。一般通过技术动作空击、跑步、俯卧撑、引体向上及踢腿压腿等活动进行专项训练。

(二)模拟实战训练法。

警察进行防卫控制技能训练是为了更好的运用于实际的任务当中。因此模拟实际的战斗能有效的取得训练的效果,有利于更好的理解和掌握防卫控制技能。最普通的实战训练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适应性实战:在自由的环境中和类似实际的对手进行实战训练;

2.有条件实战:在一定的附加条件下进行实战训练;

3.模拟实战:在一定的条件下模拟真实的战斗环境,用不同的对手和反抗方式来训练防卫控制技能。

(三)设备辅助训练法。

采用设备辅助的训练方法练习防卫控制技能,不仅能强化防卫控制技能中薄弱的环节,还能让优势变得更加明显。其中有关体能的辅助训练设备主要有:四步棒子、杠铃、定步抖皮条以及沙包等;有关技能和战术训练的辅助设备有:哑铃、木人桩、警棍以及布人等。在进行防卫控制实战之前必须要进行一定的辅助设备训练。警察一般用空击等方法进行防卫控制技能训练时找不到距离感与空间感,而设备辅助训练则弥补了这一缺陷,让训练者有了很好的距离感及手感。此外,设备辅助训练还可以当作升级阶段的训练,更进一步的训练技术动作,提高训练者的薄弱环节,在没有陪练人员时也能很好的模拟真人训练。

四、结束语

警察防卫控制技能的训练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提高警察的作战实力,在保护警察自身安全的同时可以有效的控制不法分子。警察防卫控制技能训练是一套系统全面的训练,可以有效的提升训练者的作战实力,更符合警察执行任务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屈晨曦,曹超.警察防卫与控制技能训练长效机制研究[J].职业时空.2012(07).

[2]唐劲松,陈永辉.公安机关软实力提升下警察防卫与控制能力的构成与提高[J].文史博览(理论).2012(10).

[3]张家利,杨象战,刘志华.警察防卫控制技能训练方法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3).

温建军,男(1987-8-1)。民族:满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当前职务:教师。当前职称:助教。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体育类(拳击)、警务技能、警察防卫控制。

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容情”的司法现状反思

陈美辰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一、我国当前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容情”的司法现状

近些年来,在社会上不断的发生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法外容情”的司法案例,并且这种现象非但没有减少的趋势,还有走向常态化的趋势。比如,小王是四川某一高校的大学生,在2014年,他到一宿舍找朋友出去玩耍,无意发现该宿舍楼中的一间宿舍没有人,便产生了行窃的念头,于是他进入该宿舍,分别将被害人马某钱包内的300元现金、放在写字台上的联想笔记本电脑Y480和价值3000元的华为手机盗走,还将赵某桌子上的iPhone5盗走,最后小王将赃物折价销售,得到赃款2500元。最终小王被逮捕,最终进行法院审理的时候,法院判定,小王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的违反犯罪行为,盗取大量个人公民私有财务,数额较大,但是由于考虑到小王目前还是在校受教育的大学生,且他对于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最终法院对小王进行从轻处治,于2014年12月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而在江苏省的南京市的检察院建立了全国第一所“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公布了针对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和处治的相关条例,其中规定:对于已经造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来说,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犯罪的在校大学生进行初犯、偶犯等区分,然后根据作案程度和悔改程度,做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南京市检察院院长介绍,如果对在校大学生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处治,就会使得国家浪费一大批人才,对于能够重塑的学生自身来说也太残忍,因此,要对可塑性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从而让这些大学生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容情”的法律障碍

笔者从根本上对在校大学生“法外容情”的现象持反对态度。这是因为“法外容情”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不但破坏了我国刑事程序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也造成了我国法律的不平等性。

(一)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容情”和上位法相互冲突。

针对大学生的暂缓起诉行为和上位法的冲突体现在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其中,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够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笔者认为对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来说,不能因为大学生受到高等教育就可以进行暂缓起诉。

根据《立法法》中的规定,法院必须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暂缓起诉违背了《立法法》的相关内容,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暂缓起诉是无效的。

(二)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容情”和刑事实体法相互冲突。

在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对于由于严重破坏个人财物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上述案例中的“王某”完全符合这种情况。但是却对其采取暂缓起诉。根据《刑法》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受刑事处罚,并且对于有意悔改者可以改为行政处罚。但是以上做法的前提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者”。显然“王某”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因此与刑事实体法相互冲突。

三、合法应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容情”的措施

第一,根据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规定,并且本着对犯罪的在校大学生进行教育和挽救的方面出发,要对目前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进行合理的修订,规定只有当犯罪的学生在判处自由刑并且被立即执行时才能够对其实行开除学籍等相关措施。

第二,针对目前在校大学生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不仅要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要对未成年进行法制教育,让法制观念在青少年中从小树立起来。在大学生课堂中,注重加强大学生的政治素养的教育和培养,提升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加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要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咨询,防止犯罪心里诱发。司法机关要从娃娃进行抓起,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将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当中。

结语:综上所述,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犯罪行为,给予在校大学生法外特权不但违背法律的平等性和一致性,而且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针对这种现象,国家、社会、学校和司法机关要根据中国当前的教育体制,制定与教育相结合的措施在从根本上解决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问题。预防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人才的保护,也是对社会负责的一种表现。在校大学生犯罪是大学生周边环境的综合因素影响,也是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表现。为了预防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现象,需要社会各方面团结起来共同努力,来抵制社会此类消极现象。因此,要对在校大学生的犯罪行为和心理进行分析,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各种法制宣传,创造一种有利于青少年发展的环境。

[1]石化东.关于刑事司法专业教学中贯彻刑事政策的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0,05:101-103.

[2]黄岳峥.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从宽现状的理性反思——以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为视角[J].现代教育科学,2010,07:14-18+59.

[3]黄岳峥.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法外容情”的司法现状之反思[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04:35-39.

[4]赵军.刑法视角下的大学生犯罪与处罚[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03:79-82.

[5]刘莉,潘劲松.法治湖南视野下的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形成机制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05:85-87.

[6]刘尧.大学不该缺席的一次教育反思——从大学生玩“炸金花”赌博游戏被拘谈起[J].上海教育评估研究,2015,04:31-34.

作者简介:

中图分类号:D631.15 D917

文献标识码:A 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227-01 1671-864X(2016)01-0228-01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前的在校大学生的犯罪行为实行暂缓起诉的方式对在校大学生实现“法外容情”。虽然这类行为受到了很大一部分群体的支持,但是这种方法从根本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与上位法和刑事实体法出现了冲突,破坏了我国刑事程序法的完整性。因此,面对这种现象,必须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在依据法律的前提下,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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