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和非公有经济财产权平等保护
2016-11-27吕长庆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5期
○ 吕长庆
公有和非公有经济财产权平等保护
○ 吕长庆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也是首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意见》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保护产权,政府必须带头作出表率。
一是要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三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有效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