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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2016-11-26

长江丛刊 2016年32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法庭

周 颖

小议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周 颖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文分析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重大意义,并提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模拟法庭 实践教学 能力培养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概述

模拟法庭由“mootcourt”翻译而来。Black’sLawDictionary将“mootcourt”定义为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LegalStudiesDictionary将“mootcourt”定义为通过虚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英美法系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合格的法官和律师。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采用的重要学习方式之一即模拟审判。美国的法学院更是将模拟法庭作为专门课程而开设。学校内部、学校之间经常举行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等各种单项比赛和模拟法庭比赛。模拟法庭自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引入我国之后逐渐得到我国各大法律院校的重视和推广。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意义

根据《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包括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四种。毋庸置疑,无论培养哪一种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都必须充分运用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方法。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启动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推进,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意义逐渐凸显。

(一)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重大变革

法律本为一门实践性学问。而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有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莘莘学子在象牙塔里学到了很多法学概念和法律理论,但却对司法实践知之甚少。学校安排的毕业实习,往往因为学生要参加各类考试、找工作等因素沦为摆设。没有经过实践能力培养的训练,法科生毕业后往往感到很难适应法院、检察院等实践部门的工作。2012年《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践育人特别是实践教学依然是高校人才培养中的薄弱环节,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要求还有差距。要切实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注重学思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施教。”并且强调“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

(二)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锻炼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使学生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是对学生法务综合能力的锻炼。首先,锻炼了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无论模拟法庭活动中学生担任何种角色,都需要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案由和争议焦点。其次,锻炼了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担任法官角色的学生需要撰写判决书,担任律师角色的学生需要撰写起诉状或者辩护意见。再次,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模拟法庭活动中学生会见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庭上的陈述辩论和总结,都是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有效操练。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课程与教材的问题

由于模拟法庭涉及到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对学生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应当安排在学生学完了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之后进行。学生只有掌握了这些法律知识才有可能运用于模拟法庭。笔者所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教研室的指导下,专业老师针对所上的课程而在班级里举行的模拟法庭。一类是每学期在三年级中选拔学生在专业老师与法官的指导下举行的模拟法庭。两类模拟法庭均是在学生学完了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后。

为了使学生掌握庭审的各个环节及诉讼技巧,一些高校将模拟法庭课程设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实践课。作为一门课程的模拟法庭,与传统的法学课程相比教材比较鲜见。传统的法学课程尤其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理论体系比较完整,不同部门法之间泾渭分明,教材非常丰富。而模拟法庭课程的教材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方面不仅涉及大量的实体法也涉及到大量的程序法,另一方面实操性很强。在这门课程上学生需要得到如何全面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锻炼。因此对于教材编撰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需要着眼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这一目标,改变传统教材编写模式和思路,编撰能适用于模拟法庭课程的教材。

(二)师资的问题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对指导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指导老师不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高校教师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对司法实践了解甚少。为了改变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部门脱节的现象,我国于2013年启动的双千计划实现了高校与实务部门的互聘。该计划的实施为高校教师提供了接触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在模拟法庭中相比高校教师,法律实务工作者更具备指导学生驾驭庭审的经验性技能,成为高校教师指导模拟法庭的必要补充。因此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应当由高校教师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承担指导任务。事实上,一些高校已经开始通过双千计划引进法官走进校园指导模拟法庭。笔者所在的法学院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合作,将九龙法庭设在校园内。法学院聘请法官为客座教授,与法学院教师共同参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三)实操中的问题

1、案件的选择

案件选择恰当与否是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成败的前提。

在案件的选择上,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代表性。所选择的案件比较典型,通过这该案件的模拟法庭训练使学生对该类案件具备一定的解决能力。这类案件也包括“互联网+”社会形态下的新型案件和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调整的案件。(2)争议性。所选择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具有两三个以上的争议焦点,才能使原告与被告进行攻击和防御。甚至可以选择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但仍存在争议的一些案件。(3)难易适度。所选择的案件不能过于简单,否则无法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案件又不能过于复杂,否则学生无从着手,毕竟学生尚不具备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原则上可以在综合考虑学生普遍水平前提下选择具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的案件。这样既激发了学生的积极性又充满了挑战性。

2、评估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多采用填鸭式教学模式,教材或老师的观点即是考试时的标准答案。老师若给出考试范围,学生即使平时不上课,考前临时抱佛脚也能通过考试。近年来在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估上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改过往一考定终生的做法,从多方面来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比如学生的最后成绩由出勤情况、平时课堂发言与讨论、课程论文、期末考试等多方面因素构成。而这些评估方法都很难适用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的评估方法应当包括:(1)过程性评估。即指导老师对学生在开庭前的一系列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准备案件资料和证据、分析案情、会见当事人、撰写诉讼文书、立案等。(2)终极性评估。即指导老师对学生在开庭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包括语言陈述、辩论、临场应变等。

3、其他问题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法务工作能力和提升法律综合素质。但是由于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与传统理论教学的区别认识不够,一些模拟法庭更像是话剧表演。学生准备好了台词剧本、各类法律文书,在正式开庭之前进行几番彩排。如此的模拟法庭似乎精彩纷呈,但是对于实现模拟法庭的目的却毫无裨益。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与临场应变能力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因此,必须克服形式主义的做法,杜绝彩排和非必要的庭前接触。这样才能使学生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得到真正的能力锻炼。

[1]廖永安,唐东楚,陈文曲著.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J].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程(第三版)[J].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5).

[3]刘晓霞主编.模拟法庭(第二版)[J].科学出版社,2015:(1).

(作者单位:1.广州商学院法学院;2.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广州商学院2016年度校级一般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XJYBXM002。

周颖,经济法硕士,广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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