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可内退
2016-11-26王丹
■王丹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可内退
■王丹
吉林省八部门出台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意见
日前,吉林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依托定点培训机构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本人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人员因企业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内部退养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由该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支持企业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
《实施意见》中提到,积极引导企业最大限度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采取转型转产、盘活资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兼并重组、培训转岗等多种方式,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富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对企业为促进职工内部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积极引导去产能过程中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薪酬、轮岗调休、待岗放假、实行灵活工时等措施稳定现有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积极采取稳岗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掌握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拟分流人员情况,根据拟分流人员的就业需求,建档立卡,有针对性地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充分发挥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及时发布分流人员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对企业分流人员在50人以上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努力为供求双方搭建对接平台,帮助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对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依托定点培训机构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提升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依托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的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资金扶持,按规定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本人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
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安置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围绕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合理调整现有公益性岗位项目,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去产能过程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各地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原因退出公益性岗位,产生的空缺岗位优先安置以上人员。全省安排2500个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以上人员托底帮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